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4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郭恒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恒為 選任辯護人 劉佩瑋律師 林蓓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軍偵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恒為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又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玖拾柒元、壹仟參佰貳拾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郭恒為自民國106年7月16日起至108年9月18日,任職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指揮部之上校指揮官,負有單位 各項經費支出核定之責,係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已於108年12月17日退伍),詎其明知所掌單位各項經費均 應覈實結報,須依「國防部與所屬各級單位主官及副主官特別費行政費管制措施」等規定辦理,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基於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及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犯意,明知與同仁於108年5月7日赴蘇澳通信隊裝備檢查 後在來來來牛排館餐敘之費用係由各員自行負擔,並無欲以公款支出之實,竟指示同行之下屬劉念祖向該店索取發票交不知情之下屬梁顏欣製作「購案編案PJ08-C-0081Z○○○○○○部 工程、財務、勞務小額採購請購單」、「購案編案PJ08-C-0081Z○○○○○○部工程、財務、勞務小額採購結報單」,以「慰 勞本部人員辛勞」名義,檢附該發票後,以指揮官身分批示「可」而核准此採購案,以此方式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上,據以辦理主官行政費核銷而行使,致○○○○○○指揮部辦理 核銷人員陷於錯誤,准予核發行政費,足以生損害於○○○○○○ 指揮部辦理核銷管控之正確性,而不實請領「010119行政事務(主官)-027901一般事務費」新臺幣(下同)4,797元。(二)基於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犯意,於108年9月5日,藉單位加班需 要,指示不知情之下屬林采緹協助加班同仁購買晚餐而取得梁記麵食館僅蓋妥負責人印章、店家章戳之空白收據,明知該次購餐同仁係自行負擔各自餐點費用,並無欲以公款支出之實,且向梁記麵食館購買前揭餐點之日期為108年9月5日 ,仍自行於該收據之開立日期處填入「108、8、26」、「品名摘要」欄填入「大骨湯、乾麵」、「數量」欄填入「12、12」、「單價」欄填入「60、50」、「總價」欄填入「720 、600、1320」及「合計」欄填入「壹、參、貳」等內容, 偽以梁記麵食館名義,表示通訊指揮部於108年8月26日向該店址購買大骨湯、乾麵各12碗,總支出1,320元等事項,而 製作不實收據,復將之交付給不知情之下屬梁顏欣製作「購案編案PJ08-C-0183Z○○○○指揮部工程、財務、勞務小額採購 請購單」、「購案編案PJ08-C-0183Z○○○○指揮部工程、財務 、勞務小額採購結報單」,以「人員派工誤餐」名義,檢附該收據後,並以指揮官身分批示「可」而核准此採購案,以此方式將前揭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上,據以辦理行政費核銷而行使,致○○○○○○指揮部辦理核銷人員陷於錯誤,准予核 發行政費,足以生損害於○○○○○○指揮部辦理核銷管控之正確 性,而不實請領「010119行政事務-027901一般事務費」1,320元。 二、案經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憲兵第二○二指揮部士林憲兵隊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審判權之說明 按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1項規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一、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 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另同法第237條第2項則規定:「本法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修正之條文,除第1條第2項第2款自公布後5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並均於同年8月13日由總統公布,故於103年1月13日以後,現役軍人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原則上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經查,被告郭恒為於行為時為現役軍人,除據被告供明在卷外(見本院卷一第409頁),復有被告海軍人員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 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98頁),而現時並非政府依法宣布 之戰時,且本案被訴涉犯者,係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為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所列之罪,揆諸首揭法 律規定,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追訴、處罰,是本院自有審判權,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均未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308至321頁、卷三第28至52頁),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依前揭說明,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案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固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然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均得作為證據。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其有於事實欄一、(一)所示之時、地,與同仁於來來來牛排館餐敘後,證人即同行用餐之同仁劉念祖有向該店索取發票並於返部後交予證人梁顏欣製作相關公文書,檢具該紙發票辦理結報,經其批示核准後,請領如該事實欄所示金額,及於事實欄一、(二)所示之時、地,於梁記麵食館交付之空白收據填載於108年8月26日向該店址購買大骨湯、乾麵各12碗,總支出1,320元等內容後,交付證 人梁顏欣辦理結報,經被告批示核准後,請領如該事實欄所示金額等事實,並就事實欄一、(一)部分所涉之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事實欄一、(二)部分所涉之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認罪(見本院卷三第260至261頁),然矢口否認有何利用職務詐取財物之犯行,辯稱:於108年5月7日在來來來牛排館用餐 時,我有跟證人劉念祖說若行政事務費還夠,這筆用餐費用由我的主官行政事務費支應,嗣同月23日證人梁顏欣交付核撥的款項4,797元給我後,於辦公室碰到證人劉念祖、許瓏 瀗,便將證人劉念祖於該牛排館用餐的費用300餘元退給他 ,其餘款項則交證人許瓏瀗,委請其退給其他用餐同仁,因該餘款尚包含我的用餐費用,故一併向證人許瓏瀗表示退還各同仁用餐費用後之餘額交予證人劉念祖,用以補貼他出差之油錢;另於108年9月5日結報取得之款項1,320元,因證人李鑫濡於同年8月20日到馬公出差,行程因故延期致證人李 鑫濡飛往馬公之機票需更改而有費用差額之損失500餘元, 我遂以前揭款項補償其損失,剩餘部分則用於支應我自己於同年7、8月為部隊採買胡椒粉、刨刀等物品所支出之費用1,000餘元,雖出於便宜行事,但皆公款公用,沒有貪污之意 圖云云;其辯護人辯護以:被告請領來來來牛排館之金額已交證人許瓏瀗、劉念祖,係證人許瓏瀗誤解,而用以給付廠商被告購置短袖上衣之費用,用餐同仁始未收受,另結報梁記麵食館餐點費用取得之款項,被告亦將其中500元交予證 人李鑫濡貼補更改機票之損失,所剩800餘元用於貼補被告 為部隊購買之生活用品但因無收據未能報帳之費用,足見被告本案核銷之費用皆為公用,未挪於私用而落入個人私囊之情形,且均合於「國防部與所屬各級單位主官及副主官特別費行政費管制措施」第4點所定對所屬單位人員之獎(犒) 賞、慰勞(問)及餐敘等行政費之列支範圍,故其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等語。經查: (一)郭恒為自106年7月16日起至108年9月18日,任職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指揮部之上校指揮官,負有單位各項 經費支出核定之責,係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已 於108年12月17日退伍),知悉所掌單位各項經費均應覈實結報,須依「國防部與所屬各級單位主官及副主官特別費行政費管制措施規定」等規定辦理,竟基於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透過證人劉念祖將其與同仁於108年5月7日至來來來牛排館餐敘之發票交予證人梁顏欣辦理結報 ,由證人梁顏欣製作「購案編案PJ08-C-0081Z○○○○指揮部工 程、財務、勞務小額採購請購單」、「購案編案PJ08-C-0081Z○○○○指揮部工程、財務、勞務小額採購結報單」,以「慰 勞本部人員辛勞」名義,檢附該發票,被告以指揮官身分批准後,據以辦理主官行政費之核銷而行使,致○○○○○○指揮部 辦理核銷人員陷於錯誤,核發行政費,足以生損害於○○○○○○ 指揮部辦理核銷管控之正確性,而請領「010119行政事務( 主官)-027901一般事務費」4,797元;另基於行使公務員職 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及偽造私文書等犯意,於108年9月5日 ,藉以單位加班需要,指示不知情之下屬林采緹協助加班同仁購買晚餐而取得梁記麵食館僅蓋妥負責人印章、店家章戳之空白收據,明知係該日向梁記麵食館購買餐點,非108年8月26日,仍自行於該收據之開立日期處填入「108、8、26」、「品名摘要」欄填入「大骨湯、乾麵」、「數量」欄填入「12、12」、「單價」欄填入「60、50」、「總價」欄填入「720、600、1320」及「合計」欄填入「壹、參、貳」等內容,偽以梁記麵食館名義製作內容為108年8月26日向該店址購買大骨湯、乾麵各12碗共1,320元之收據,交付不知情之 下屬梁顏欣製作「購案編案PJ08-C-0183Z○○○○指揮部工程、 財務、勞務小額採購請購單」、「購案編案PJ08-C-0183Z○○ ○○指揮部工程、財務、勞務小額採購結報單」,以「人員派 工誤餐」名義,檢附該收據,被告以指揮官身分批准後,據以辦理主官行政費核銷而行使,致○○○○○○指揮部辦理核銷人 員陷於錯誤,核發行政費,足以生損害於○○○○○○指揮部辦理 核銷管控之正確性,而請領「010119行政事務-027901一般 事務費」1,320元等情,為被告所坦承(見本院卷二第408至412頁),且據證人梁顏欣、林采緹、劉念祖、許瓏瀗、李 鑫濡、何福龍、吳佳玫、張貴信、陳建誠、凌雲、江文瑋、黃昕儀、陳立緯、林政安、李云、陳德恆、曾雯妮、簡嘉鈴及黃昕儀等人之證述(見偵卷第45至53、59至62、65至67、121至126頁、本院卷二第79、82、84、86至87、89至90、102、121至122、124、126至128、132至134、139至140、142 至151、155至156、167、186至193、195至196、215至229、231至234頁、本院卷三第99至143頁)明確在案,並有○○○○○ ○指揮部108年5月14日工程、財物、勞務小額採購結報單、原始憑證黏存單暨所附來來來牛排館於同年5月7日開立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及小額採購接收暨會同驗收紀錄表、同月3日 小額採購請購單、用餐人員名冊(購案編號PJ08-C-0081Z,餐費4,797元)、來來來牛排館菜單、於拒絕往來廠商查詢 資料(無來來來牛排館及梁記麵食館)、該部同年5月23日 管制編號108-D-0031號108年度指揮官行政費支出統計表( 招待費用支出4,797元)、該部同年9月5日工程、財物、勞 務小額採購報結單、原始憑證黏存單暨所附梁記麵食館於同年8月26日開立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及小額採購接收暨會同 驗收紀錄表、小額採購請購單、用餐人員名冊(購案編號PJ08-C-0083Z,餐費1,320元)、簽收明細、證人林采緹於109年1月9日警詢時手寫之108年9月5日至梁記麵食館購買明細 、國防部所屬各級單位各項定額業務費管制措施、國防部與所屬各級單位主官及副主官特別費行政費管制措施,及國防部○○○○部110年5月6日國海督紀字第1100034042號函暨所附 行政調查報告、說明表及行政費相關規定(見偵卷第25至33、35至43、55、143至145頁、本院卷一第349至351頁、卷二第15、17、25至30、53至54、169至177、181至184、222頁 )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憑採,此部分事實及被告就事實欄一、(一)部分所為之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事實欄一、(二)部分所為之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俱堪予認定。 (二)又上揭主官行政費之報支,須依「國防部所屬各級單位各項定額業務費管制措施」、「國防部與所屬各級單位主官及副主官特別費行政費管制措施」等規定(見本院卷二第25至30頁),以有符合主官行政費支用規定支出為必要,包含1、 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等支出;2、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 之獎(犒)賞、慰勞(問)及餐敘支出;3、對外部機關( 即本單位及所屬單位以外之單位)、民間團體與有關人士等之招待、饋(捐)贈及慰問等支出,請領時也必須檢具原始憑證,亦即以請領者有實際支出為要件,須實報實銷。而被告亦自承:我知道我的行政事務費之請款核銷過程,按規定先申報、請報,用餐前要請報,用餐後實支結報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88頁),則被告知悉其主官行政費之申報及支領 方式,且需以符合相關支用規定之實際消費相關單據請領之事實,亦堪認定。 (三)關於事實欄一、(一)部分: 1、證人許瓏瀗於國防部○○○○部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 被告於108年5月7日帶隊至海軍蘇澳通信隊實施駐地訓練, 同行者有我、○○○○○○指揮部之副指揮官邱文忠中校、黃昕儀 士官長、證人李鑫濡上尉修護官、陳建誠少校、何福龍士官長、江文瑋少校、吳佳玫中尉、張貴信士官長、劉念祖上士、凌雲少校等人,當日行程結束時,有人提議去來來來牛排館餐敘,我、被告及前述同仁都有出席,餐敘費用是各付各的,大家分桌坐,各桌收齊該桌同仁的費用後交予店家,事後沒有人發還餐費,且於與被告是上下隸屬關係的期間,數次與被告等同仁聚餐,以被告行政事務費支應聚餐費用時,都會事先取得餐券,持餐券至聚餐地點使用,從來沒有聚餐時各自墊付,之後才收到餐費的情形,一直到108年9月18日被監察官約詢時,始知大家於來來來牛排館用餐的餐費,被告有請領公費,當日約詢後,被告找我進他的辦公室,詢問約詢的內容,並拿了4、5,000元給我,要我發給於來來來牛排館用餐的同仁,及要求我將約詢時陳述之內容更改為:被告之前即已將該筆餐費拿給我發予用餐的同仁,但因我會錯意,以為該筆錢是要付廠商的體育服費用,而用於支付廠商,故用餐的同仁才一直沒有拿到餐費云云,因我不知如何處理,便向監察官反應,我當日為值日官,被告還是一直到值日室找我,試圖說服我按照他的意思向監察官變更說詞,此部分的對話內容我都有以手機錄音等語(見偵卷第59至62、153至154頁、本院卷二第155至156、191、223至226頁、卷 三第99至117頁)。 2、另證人劉念祖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於108年5月7日 和被告等人出差至蘇澳通信隊駐地訓練,結束後一起前往來來來牛排館用餐,被告於餐敘期間已表明各員自理餐費,且用餐過程也沒有人提及欲以公費支應餐費的事,故該次聚餐的費用自行支付,且一般來說,若被告要以公費支應餐敘費用,被告會事前告訴大家,沒有表明的話,就是由各員自行負擔費用,因我管理單位定額經費及預算等業務,該次餐敘後,由我向包括被告的所有用餐同仁收取餐費,於付款時,被告站在我背後說要領取發票,記得請店家打統編等語,於返部後,我即將該發票交給證人梁顏欣辦理結報,但這筆費用被被告收走,事後他沒有發給用餐的同仁,他也沒有拿餐費給我,其後我及其他人因這件事遭監察官約談,當時被告就一直站在大門口,只要有人結束,他就問講了什麼、怎麼講、什麼狀況,證人許瓏瀗約談結束後,有告訴我說被告拿錢給他,要證人許瓏瀗趕快把錢發給用餐的同仁等語(見偵卷第89至90、196頁、本院卷三第130至143頁)。 3、又證人李鑫濡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我於108年5月7日 之行程是到海軍蘇澳通信隊駐地複驗,由被告帶隊,同行者還有副指揮官邱文忠中校、證人即凌雲少校、劉念祖上士、何福龍士官長等人,結束後與被告、副指揮官邱文忠中校、證人即凌雲少校、劉念祖上士、何福龍士官長等人用餐,因現場有講好餐費各自負擔,故知當次餐費是各付各的,且依我的經驗,一般大家用餐都是自己付自己的錢,用餐完,我幫忙收同桌部分同仁的錢後交由同行之黃昕儀士官長,她再收齊該桌其他同仁的餐錢後,統一交給某位同仁統一付帳,而這筆錢一直到我於108年9月18日接受監察官調查為止,都沒有人拿餐費給我,且於調查後,經向證人劉念祖詢問,始知於該店之餐費有報公帳,被告即找我和證人許瓏瀗反覆演練跟他串供證詞等語(見偵卷第65至67、121至126頁、本院卷二第140頁、卷三第118至129頁)。 4、本院於111年3月9日審理時當庭勘驗憲兵指揮部士林憲兵隊 提出之證人許瓏瀗所錄檔案,勘驗內容如附件一至六所示,有本院當日準備程序筆錄附卷(見本院卷三第27至52頁)可稽。又被告於該準備程序之審理時,坦承附件一至六所示之對話中,以乙男、戊男、庚男、壬男、丑男代稱部分的對話,皆為其之聲音,以甲男、丁男、己男、辛男、子男代稱部分者則均是證人許瓏瀗之聲音。再本院於勘驗錄音檔案過程中,該2人之聲音均連續而無明顯中斷或頭尾不符等異常情 形。是其2人有附件一至六所示之對話內容,甚為明確。 5、審酌證人許瓏瀗、劉念祖、李鑫濡等前述關於與被告等同仁於108年5月7日用餐情形、該次餐費係各自負擔及收款之過 程、與被告等單位同仁聚餐是否以公費支應之過往經驗、於該次用餐結束並無收到他人交付之餐費,復於108年9月18日因本案遭監察官約詢後,被告曾接觸被約談之同仁,且要證人許瓏瀗更改約談陳述之內容等節,均互核相符。又酌以關於該店址用餐之餐費係各自支付,事後未因請領公費支應而有取得發還之餐費一節,證人即同行用餐之其他人員何福龍、吳佳玫、張貴信、陳建誠、凌雲、江文瑋、黃昕儀等人亦明確證述(見偵卷第121至126頁、本院卷二第186至187、189至190、192至193、195、213至234頁)在卷,核與前述證 人許瓏瀗、劉念祖,李鑫濡所述情節均為相同。再細繹如附件一至六所示被告與證人許瓏瀗間之對話內容,被告確實有要求證人許瓏瀗向監察官改稱就餐費部分早已收到被告交付之5,000元,但因證人許瓏瀗誤以為是要支付運動服廠商之 費用,用餐同仁始一直未取得等語,且反覆向證人許瓏瀗確認是否理解其意,並要求證人許瓏瀗複述演練,又於證人許瓏瀗質疑上開更改之說詞內容即支付運動服廠商之費用、時點,與前述餐費或被告所稱5,000元金額均不合時,被告尚 表示「就不要講幾月嘛,就說那個差不多時間一起交貨的嘛。你幹嘛講幾月?……」、「對,先套好啊……先確認好,你有 沒有作偽證?對呀,你就是堅持沒有啊,他就對你沒輒。」(見附件六,即本院卷三第43、47頁)等節;另稽之國防部○○○○部於110年5月6日以國海督紀字第1100034042號函覆本 院所附之證人許瓏瀗108年9月18日、19日洽談紀要及於108 年9月18日提出之報告(見本院卷二第155至157、191頁),證人許瓏瀗於108年9月18日16時20分許遭約談時,當時尚未提及被告與他接觸之事,嗣於同日16時55分許上呈報告書,記載略以其於該日接受約談後,因被告要求其更改說詞,故上呈報告等內容,而後於同月19日約談時,即提及被告要求其於後續約談時,向監察官表示被告早已交付5,000元委託 其發餐費給用餐同仁,但是因其誤解而將所交付之金錢付給運動服的廠商,始致用餐同仁仍未收到發還之餐費的不實證述等各事件之時序,均核與前揭證人許瓏瀗所述於其遭監察官約詢後,被告要其變更原於約詢時陳述之內容,且因不知如何處理被告所交付之金錢,遂向監察官報告等節一致,足證證人許瓏瀗證稱被告要求其更改說詞,但該說詞俱屬不實,被告於約詢前,根本沒有拿5,000元委其發還餐費予同仁 ,其亦沒有因此誤以為是其他費用,始未發放餐費等節,應非子虛。承此,堪認證人許瓏瀗、劉念祖及李鑫濡所為之該等證詞,洵屬真實、可信。 6、綜合前揭事證,可知被告與證人許瓏瀗、劉念祖、李鑫濡等同仁於如事實欄一、(一)所示時、地用餐時,已說好各自負擔餐費,且於餐敘結束時,亦各自付錢,被告當時沒有以行政事務費支應其等餐費之意,但其於餐後,猶指示證人劉念祖向店家領取打有該部統編之發票,而此舉又與被告所述結報流程不合,更與證人許瓏瀗、劉念祖、李鑫濡前述若以公費支應餐敘費用,被告會事先表明,其等即持餐券前往用餐之過往情形不符,已認被告當時有不實報支行政費之意;且被告於完成結報領得該筆費用後,各用餐人員亦未取得用以支應其等餐費之公費,被告亦無委請證人許瓏瀗或親自發予用餐同仁以示公費支應餐費之情形,益徵被告不實報支行政費,而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甚明。 7、被告及其辯護人所執前詞不足採之說明: (1)被告於108年9月間因調查而向監察官提出書面報告略以:因我額外訂購該部運動服10幾件,金額約4,000餘元,而證人 劉念祖向我表示這筆錢他會處理,故於來來來牛排館用餐時雖向用餐人員收取餐費,但證人劉念祖返部仍結報該筆餐費,後我認為不妥,便將餐費退還證人劉念祖,並委請證人許瓏瀗發還予用餐人員等(見本院卷二第91頁);惟其於109 年3月11日士林憲兵隊詢問時復稱:用餐時我有跟證人劉念 祖說若我的主官行政事務費足夠的話,就用於支應用餐款項,據我了解,因證人劉念祖持有該用餐店址之發票,且行政事務費尚有額度,故其即請購結報,待自證人梁顏欣取得該筆款項後,即將證人劉念祖之餐費給他,剩餘部分交證人許瓏瀗發還予各用餐人員云云(見偵卷第14至15頁),已和其於書面報告之內容有所出入;嗣其於本院審理時另稱:當初出差時,我沒有說於來來來牛排館用餐的費用要自行政事務費支應,回來時,因證人劉念祖表示我的行政事務費尚足,證人劉念祖遂持發票進行該筆費用的結報云云 (見本院卷 三第287至288、292頁),而為與前揭書面報告記載及詢問 時供述之內容又互相不同,足見被告存有前後供詞一再反覆之情形,則被告辯詞是否可採,已有疑義。 (2)且有關被告及其辯護人所執曾退還餐費予證人劉念祖,另餘款則交予證人許瓏瀗,委其退還予其他用餐人員云云,已據證人劉念祖證述:被告報告書記載我為了處理其訂購衣服費用,而將來來來牛排館餐費進行結報,及被告另於調查、偵查時所述已於108年5月23日將結報費用交予我及證人許瓏瀗等情節均屬不實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40至141頁),及證人許瓏瀗證述:我不知道被告如何運用來來來牛排館餐費結報之款項,被告供稱他於108年5月23日收到該筆款項後,曾給我4,500元發給用餐同仁等節並非事實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02、111頁),均明確否認。復質之被告於國防部○○○○部進 行調查之初,曾指示證人許瓏瀗、馮維廣更改證詞之情,有前揭證人許瓏瀗、劉念祖所為證詞及如附件一至六之勘驗內容可佐,並有證人馮維廣所撰報告書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59頁),顯見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屬卸責之詞,無從認定被 告有欲將結報款項用於支應各用餐同仁餐費之事實。 (3)再被告及其辯護人雖稱被告交付4,500元予證人許瓏瀗、劉 念祖之事實,證人董彥宏可以做證云云。然證人董彥宏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於108年5月間某晚,因負責軍事投資建案,而於本部1樓通資綜合科辦公室加班,約22、23時左右 ,曾見被告來和辦公室的同事即證人許瓏瀗、劉念祖交談,被告交給證人許瓏瀗一疊1,000元的鈔票,我無法確認其厚 度或總額,但有聽見被告說「多的錢給證人劉念祖」,證人劉念祖回說「指揮官太多了,不用了」,被告又說「多的給你補貼油錢」,被告說完後即離去,我記得這件事是發生於108年5月上旬,那筆錢的用途跟我沒有關係,故沒有過問;於本院卷一第353頁的LINE中向被告提及「你拿錢給瓏瀗去 付款」,是當時本部有買蠻多東西,因此研判該筆錢是「付款」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7至188、195至197頁),是由其證述內容,其不知被告交付金錢之原因及用途,雙方對談中並未提及餐費,其甚者研判該款項是購物之款項;另觀諸被告與證人董彥宏間之LINE對話紀錄,證人董彥宏於LINE中亦稱不知道被告給證人許瓏瀗多少錢及交付金錢之原因為何(見本院卷一第353至357頁),是尚難憑此即認證人董彥宏見聞被告交付之金錢與本案結報之款項有關。況證人梁顏欣係於108年5月23日將來來來牛排館發票辦理結報核撥之費用交予被告,業據被告供陳及證人梁顏欣證述(見偵卷第13、15、46頁)在案,亦有如事實欄一、(一)所示之結報單(見偵卷第25頁)附卷可佐,然依前揭證人董彥宏證述被告交付款項之事,則是發生於108年5月上旬,足認證人董彥宏證述被告交付款項乙事,應與本案無涉。基前足認,被告及其辯護人所執辯詞,並非真實。 (4)又被告雖提出LINE群組名稱「通止...(31)」、「中華...(37)」之對話紀錄擷圖(見本院卷三第157至163頁),欲證明5月下旬證人許瓏瀗有為同仁訂購衣服,確有誤認交付款項 為訂購衣服錢而匯款給廠商之可能。然證人許瓏瀗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前揭對話紀錄擷圖應該是第1次加訂購,依據本 院卷三第163頁所示之對話紀錄擷圖,我有標註的人應該就 是有參加該次加購的人,標註這些人提醒付錢,所標註之暱稱帳號都不是被告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15至116頁),可知該等對話紀錄內容無法證明被告有參加該次加購,自無從進而認定被告於當時對證人許瓏瀗有加訂購衣服之應付費用,致證人許瓏瀗誤解被告交付餐費是繳交加訂購衣服費用等情,是此部分無法為有利於被告及辯護人所執辯詞之認定。 8、至辯護人另辯以:證人許瓏瀗、劉念祖所為未收到被告給付款項之證述與證人董彥宏之證詞齟齬,加上證人許瓏瀗、劉念祖與被告皆有嫌隙,且證人許瓏瀗未提供所有錄音檔案,認該2人此部分證詞不足採信等語。惟查: (1)證人許瓏瀗、劉念祖所為證詞,經綜合其他證人之證詞、如附件一至六所示錄音檔案及勘驗內容等事證以觀,認應屬真實可信,尚無明顯瑕疵可指,已認定如前;且證人董彥宏於本院審理所為之證詞,無法證明其見聞被告交付金錢予證人許瓏瀗係與來來來牛排館餐費結報之款項有關,業如上述,是證人董彥宏之證詞與證人許瓏瀗證稱之被告於108年5月23日取得該結報款項後,未交付其任何款項、證人劉念祖證稱被告於當時未交付其300餘元之餐費等節,並無互為齟齬之 情。 (2)至證人許瓏瀗、劉念祖是否因調職或退伍不成,而對被告有所不滿,雖屬其等與被告私人間恩怨,然此部分犯罪事實既有前述包括證人許瓏瀗、劉念祖證述以外之其他證據資料可以佐證,又證人許瓏瀗、劉念祖歷經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時經具結後之證述內容均無明顯瑕疵,自不能以其等與被告間之私人糾紛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3)又證人許瓏瀗提出之錄音檔案經本院勘驗結果,各檔案均為連續錄音,此為被告及辯護人所無爭執,該等錄音既無剪接編造,形式真實可信,自得採為證據,不因非從其等對話伊始即為錄音而有影響。至辯護人主張:證人許瓏瀗於108年9月18日調查時所稱被告當晚給他5,000元一節,對證人許瓏 瀗應屬重要,卻無錄得,足見該等錄音是節錄等語,洵屬臆測、推論,且自其中附件二、五之錄音時間非短,各達逾7 、5分,另附件六之錄音時間更長達逾22分之久,堪認錄得 之對話語意已足以完整呈現,是辯護人指摘該等錄音檔案之證明力亦不足採。 (四)關於事實欄一、(二)部分: 1、證人林采緹於偵查時證述:如偵卷第36頁所示之收據是我於108年9月5日幫被告及其他單位同仁一起訂購的晚餐,因有 時長官會請大家吃,但要有收據長官方能報帳,故我習慣會向店家先索取收據,避免到時有報帳需要,還要再跑一趟索取,當天是由我到店家購買,因梁記麵食館老闆沒有在店裡,該店的外籍員工怕寫錯,遂交付空白收據給我,返部後,我即將餐點發予被告及訂餐的同仁,該次餐點費用是各付各的,同仁各自把錢給我,嗣因本案被監察官約詢時,始知這筆餐點報公費等語(見偵卷第51至53、122至124頁、本院卷二第144頁);另證人即訂購餐點同仁陳建誠、何福龍、陳 立緯、張貴信、林政安、李云、陳德恆、曾雯妮、簡嘉鈴於國防部○○○○部調查時或偵查時均證稱:餐點費用均由自己支 付,事後也沒有人發還該等費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42至143、145至151頁);又證人即訂購餐點同仁黃昕儀之報告書記載略以:被告於108年9月5日16時許提議吃大骨麵,要我 幫忙統計同仁意願一起購買,我遂於群組發問另口頭詢問相關同仁後,於群組內統計餐點,由證人林采緹前往該店址購買,其於返部後向大家收取餐點費用等(見本院卷二第152 頁),並有證人黃昕儀提出LINE群組名稱「中華電信本部(37)」之對話紀錄擷圖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53至154頁)。 2、審酌前揭證人林采緹、陳建誠、何福龍、陳立緯、張貴信、林政安、李云、陳德恆、曾雯妮、簡嘉鈴及黃昕儀等就梁記麵食館訂餐之時間為108年9月5日、費用係各自負擔,事後 沒有取得餐點費用之發放等情均一致;且證人林采緹、黃昕儀另就餐點費用收取一節之證詞,亦屬相符,堪認其等證詞應屬真實、可信。是綜合該等事證,足認被告就該筆餐點費用進行請購及結報係不實報支行政事務費。 3、至被告及其辯護人以前詞置辯,稱結報費用實際上亦屬公用,故被告不實報支並無圖利之犯意云云。惟查: (1)被告於108年9月19日調查時供稱:梁記麵食館餐點費用結報後,我於同月9、10日間即將結報的錢交予證人李鑫濡1,500元,請他轉發予用餐同仁,餘額則補貼他於同年7月中元普 渡時,購買祭拜用品,但不慎遺失收據而無法請款之費用云云(見本院卷二第164至166頁),嗣證人李鑫濡同日國防部○○○○部調查時證述:被告於108年9月9日至10日間,並無交 付我1,500元,亦無要我轉發餐費予108年9月5日訂購梁記麵食館餐點之同仁,且我也沒有協助中原普渡祭祀物品之採買,被告是今天11時許,拿1,000元給我轉發給訂餐同仁,要 我依照他在調查時所說的內容向監察官報告,但他於調查時說的不是事實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39頁),否認被告於該 次調查時供述之內容後,被告復提出前揭報告書,改以:梁記麵食館結報費用我用於支應於證人李鑫濡於同年8月因公 需前往馬公,但行程變更致其更換機票日期而受有400餘元 之損失,及我前於網路上採購削皮機、水龍頭架、湯勺、膠水、胡椒粉等用於單位之物品,但收據遺失無法請款之費用等,並於同月25日調查時更改供詞為如報告書所載之內容(見本院卷二第55至56、93至94頁)。是被告對於梁記麵食館餐點費用結報之款項如何支應存有前後供述不一,及因應證人李鑫濡否認被告原供述而更改供詞之情形,則被告及其辯護人所執前詞是否可信,已屬有疑。 (2)且證人李鑫濡於調查時證稱:我有因行程變更致訂購飛往馬公的機票損失472元,但沒有要被告負責,亦未收取相關貼 補費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86頁);復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我未曾要求被告負責更改馬公機票之損失,亦沒有取得貼補費用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27頁)。審酌證人李鑫濡前 後陳述內容均一致,且難認有設詞誣陷被告之動機,業如前述,是證人李鑫濡所為此部分之證言應認可採。據此,證人李鑫濡既已明確否認被告及其辯護人所執前詞,則被告及其辯護人稱梁記麵食館餐點費用之結報款項部分用於貼補證人李鑫濡機票損失,而為公款公用云云,難認可採。 (3)至被告及辯護人雖稱被告支付500元予證人李鑫濡之事實, 證人劉炳坤可以做證。然證人劉炳坤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只記得我剛好經過籃球場外圍,遇到被告及證人李鑫濡,被告問我身上有沒有1,000元,幫他先給證人李鑫濡,我說有 後,就將1張1,000元交予被告,被告再將該張1,000元交予 證人李鑫濡,但證人李鑫濡沒有錢找,之後如何因我已離開現場,故不知道,當時沒有講到其2人到底是欠什麼錢,也 沒有討論什麼,所以我不清楚其2人是怎樣的金錢往來等語 (見本院卷三第201至206頁),是由其證述內容,僅知證人劉炳坤有借款1,000元予被告,被告復交付予證人李鑫濡, 然無從得知被告透過證人劉炳坤交付金錢予證人李鑫濡之原因為何,且其證述內容與被告所述因被告欲給付機票損失予證人李鑫濡時,其沒有500元,故先拿1,000元予證人李鑫濡,但證人李鑫濡沒有錢找,被告遂請證人劉炳坤為其墊付證人李鑫濡500元等節不相吻合。準此,難認被告及其辯護人 此部分所辯是真實可信。 (4)又被告及辯護人另辯以剩餘之結報款項用來支應前為單位採購之相關物品云云。但據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及物品照片(見本院卷一第361至387頁),無法證明採購該等物 品之費用實際由何人負擔;復審以證人董彥宏於本院證述:我不知道如本院卷一第367至369頁所示之物品是誰出錢採購的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92、196頁),亦證述不知是誰出錢採買該等物品,則無從逕認被告所稱由其自行出錢採購前述物品云云可信,遑論認定被告確有將梁記麵食館之部分結報款項用於支應其因公之支出,而屬公用等節。 (5)基前,被告及其辯護人就事實欄一、(二)所執前揭辯詞,俱無足憑採。 (五)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本案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現役軍人犯刑法瀆職罪章及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除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貪污治罪條例為刑法瀆職罪章之特別法,故現役軍人如具有刑法第10條所定公務員身分者,其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對於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即應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論罪。被告於行為時係現役軍人,並具公務員身分,於非戰時為本件犯行,自應依上開規定論處。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以依據法 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為其構成要件。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係指假借職務上一切機會,予以利用者而言。而所利用之機會,並不限於職務本身固有之機會,即使由職務上所衍生之機會,亦包括在內,且此機會,不以職務上有決定權者為限,因職務上衍生之申領財物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61號判決意旨 參照)。被告明知主官行政事務費等經費均應覈實結報,未實際支出、不以公費支應者,不得請款、結報,卻將如事實欄一、(一)、(二)所示同仁各自負擔之餐點費用辦理結報及請款,自屬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財物。另按公務員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之罪,除有刑法第134條但書所載之 情形外,苟於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有所假借,即應按該條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刑法第134條前 段之規定,屬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處罰,而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其法定刑應按原犯罪行為該當法條所定法定本刑加重二分之一之結果計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721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被告為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達詐領財物之目的,於證人梁顏欣製作如事實欄一、(一)、(二)所示之請購單、結報單上,以指揮官身分批准而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上,另逾越梁記麵食館負責人之授權範圍,自行填載收據交證人梁顏欣黏貼於如事實欄一、(二)所示之結報單,遂行不實請領之目的,各係犯刑法第134條、第216條、第213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 上之機會行使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同法第134條、第216條、第210條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均應依同法第134條加重其刑。公訴意旨雖漏 未敘及刑法第134條,然業經本院告知此加重之條文(見本院卷一第408頁、卷二第308頁、卷三第28、259頁),對於被告之防禦權自無妨礙。 (二)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一、(一)部分,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所列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欺取財及刑法第134條、第216條、第213 條之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等罪;就事實欄一、(二)部分,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所列之貪污 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欺取財、刑法 第134條、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及同 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被告登載不實事項於公務上作成公文書、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分別為其持以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三)被告就事實欄一、(一)、(二)部分,目的均在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斷。被告就 事實欄一、(一)、(二)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四)關於減刑之說明: 1、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按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貪污治罪條 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就事實欄一、(一)及(二 )部分,所詐得之財物均分別在5萬元以下,與其他貪污犯 罪類型及行為情狀相較,尚屬輕微,且對於所屬機關之財務狀況並未造成嚴重影響,犯罪情節輕微,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2、對被告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之說明: 按刑法第59條之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重輕之標準,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憫恕,始可予以酌減(最高法院7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衡酌被 告所犯本案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為法定刑7年以上有 期徒刑,刑責甚重,然同為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其貪污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法定最低本刑卻不可謂不重,於此情形,倘依其情狀處以較低有期徒刑,即足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非不可依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本案被告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取財物犯行,固無視國家法紀、未持本分,其行為實屬不當,應予非難,然考量本案詐領金額4,794元、1,320元,犯罪情形尚屬輕微,被告固已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減刑之寬典,然經減輕後之刑度,仍屬3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仍有情輕法重之憾,如遽論科以此重典,不免過苛,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五)爰審酌被告身為○○○○○○指揮部之上校指揮官,本應奉公守法 自持,並依法據實結報各項開支費用,竟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而為本案犯行,行為應予非難,且犯後否認犯罪之態度,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詐取之金額、各犯行之間隔、罪質等犯罪情節與其教育程度、任職經歷、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六)不予緩刑之說明 被告前未曾有犯罪之紀錄,亦無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被告犯罪後於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未坦承犯行,態度不佳,並未深切反省自己過錯,被告既無法自省自己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不論從一般或特別預防的觀點,有必要以機構內矯治,促使被告自我反省,從而不予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肆、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得之款 項,就所犯如事實欄一、(一)部分為4,797元,另就所犯 如事實欄一、(二)部分則為1,320元,均屬於被告所有之 犯罪所得,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至如事實欄一、(一)及(二)所示之請購單、結報單等文書,既經被告提出予案發時所屬○○○○○○指揮部辦理核銷,均 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伍、末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故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019號判決意旨參照)。另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所犯均係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罪(共2罪),且均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爰斟酌全案情節,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分別宣告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褫奪公權,並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僅就其中 最長期間執行之,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維翰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國安、高光萱、楊舒雯、洪敏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 (戰時從重處罰) 現役軍人犯刑法下列之罪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各該規定處罰: 一、外患罪章第109條至第112條之罪。 二、瀆職罪章。 三、故意犯公共危險罪章第173條至第177條、第185條之1、第185條之2、第185條之4、第190條之1或第191條之1之罪。 四、偽造文書印文罪章關於公文書、公印文之罪。 五、殺人罪章。 六、傷害罪章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第2項之罪。 七、妨害性自主罪章。 八、在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所犯之竊盜罪。 九、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 十、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 前項各罪,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戰時犯前二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34條 (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一: 一、勘驗標的:憲兵指揮部士林憲兵隊110年5月4日憲隊士林字 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光碟(即本院卷二第235頁)內錄音 檔案。 二、檔案名稱:新增錄音.m4a 三、檔案總長:1分1秒。 四、勘驗時段:檔案全部 五、勘驗內容: 男聲:薯條。 (模糊無法辨識) 離本收音設備較近之男聲(下稱甲男):是喔好。 離本收音設備較遠之男聲(下稱乙男):四百一了啦,然後,打完折嘛,這點什麼?羊小排,還有羊小排。 甲男:好。 甲男:但是老闆他,他已經有叫我們寫問卷了耶。 乙男:你再去說,你說、說,你說當初有付錢。 乙男:對啊。 甲男:對啊,我剛就寫說有付錢啊。 乙男:對啊,他說後來那個錢結報下來有給你們啊。懂意思嗎? (不詳之人說話,內容無法辨識) 乙男:阿福(音譯)他有問你嗎? 甲男:沒有,沒有問我。 乙男:誰啦。 (錄音中斷,檔案為連續錄音) (勘驗結束) 附件二: 一、勘驗標的:憲兵指揮部士林憲兵隊110年5月4日憲隊士林字 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光碟(即本院卷二第235頁)內錄音 檔案。 二、檔案名稱:新增錄音2.m4a 三、檔案總長:7分7秒。 四、勘驗時段:檔案全部 五、勘驗內容: 離本收音設備較近之男聲男聲(下稱丁男):報告。 離本收音設備較遠之男聲(下稱戊男):這一個方法(清喉嚨聲),還是我不是拿那個衣服的錢給你嗎?(無法辨識)的衣服。 丁男:嗯。 戊男:對呀。我有拿那個錢、錢給你,有印象嗎? 丁男:有。 戊男:對呀。就是說變成說我結報完之後,我錢有給你,錢給你嘛。然後就變成你以為是衣服的錢,所以你就忘記拿給大家了,應該是叫你退給去吃牛排的人。 丁男:就是老闆你有拿錢給我然後,然後,我沒給大家。 戊男:就變成(咳嗽聲)變成我拿錢給你嘛。 丁男:嗯。 戊男:就是結報的錢給你。 丁男:嗯。 戊男:對你就說,你以為拿那個錢是結報衣服的錢,你就忘記 退給大家,這樣子,了解嗎? 丁男:那,那如果說他問我說那個錢呢? 戊男:哪個錢? 丁男:就是那個、那個錢啊。要給大家的,要給大家的錢呢? 戊男:不是在你身上嗎?不是啊,你就說,就說當初衣服多買、多買了,多買了吼,多買了五千,五千多塊的衣服嘛,對不對?五千塊的衣服,對不對?然後就說我拿給你就是你以為那個錢是,付多買的錢,你懂我意思嗎?那時候我拿給你,你說,你也沒問我這錢要幹嘛?就是,我就說:「欸,這個餐費的結報錢給你」,你就認為以為是那個衣服的錢,所以你拿去付衣服的錢去了。事情就這樣。那你要這樣。結多少錢,對,餐費的錢結下來了嘛,去、去、去、去、去、去,我就拿給你嘛,你就說,你就以為喔,以為是付衣服的錢,所以沒有退給大家,這樣講了解嗎?好像有合情合理了吧,錢也沒在我這邊啊,你懂我意思嗎? 丁男:懂。 戊男:你懂我意思嗎?拿、拿五千塊給你嘛,實際上就拿四千五嘛,就說拿五千塊嘛,對不對?就說跟我拿吼,然後拿五千塊,拿五千結報的錢給你就對了。吼然後你以為是去付那個付衣服的錢,就沒、你就沒有退給大家。然後你看他們被約談了以後,問我這個事情。 丁男:嗯。 戊男:我說,那是要退給大家的錢,那衣服錢是我們自己出的,結果你又忘記向我拿,就你搞錯了,這樣你了解嗎? 丁男:了解。 戊男:現在去跟他講。 丁男:現在? 戊男:對呀。 丁男:好, 戊男:就你,就說你看到,又再想、回想,就這樣子,了解嗎? 丁男:好。 戊男:變成讓我再簽名一次,又簽名一次,了解我意思嗎?那個錢,了解了嗎? 丁男:了解。謝謝教官。 戊男:(音量過小,無法辨識內容) 丁男:是啊。 戊男:我再講一遍。 丁男:就說我剛剛回想了一遍,然後就是之前那個吃牛排的,就是指揮官有拿給我五千塊,然後那時候說是吃飯的錢下來,我以為是要結報衣服的。 戊男:嗯。 丁男:然後我就拿去付衣服的錢。 戊男:嗯。 丁男:然後、然後,嗯,嗯,指揮官跟我說那個,原來是那個 要給大家的錢,阿然後是我誤會指揮官的意思。戊男:對。所以說現在就變成那個錢你就弄錯別啦,你懂我意思嗎? 丁男:好。 戊男:那個衣服訂多少錢?訂五千塊(內容無法辨識)。 丁男:五千塊。 戊男:對呀。所以是四七九一嘛,寫四七九一嘛。 丁男:我不知道。 戊男:就給你四千多塊嘛,就是這樣子,就說我拿給你的時候說餐費的錢下來了,去、去核,就說我說餐費的錢下來了,對呀,你就以為說那個錢是要去付那個衣服的錢。然後你說衣服多少訂多少五千?五千塊,老闆算四千七、四千七百多塊,就說我給你四千七百九十一塊對不對?了解嗎? 丁男:了解。 戊男:就給你四千七,就給你結報餐費的錢四千多塊,之後的你忘記了,了解嗎? 丁男:好。 戊男:(內容無法辨識)之後來找我。 丁男:好。(關門聲後為腳步聲,再出現敲門聲)報告。 另一男聲:請進。 (數人對話,內容無法辨識) (錄音中斷,檔案為連續錄音) (勘驗結束) 附件三: 一、勘驗標的:憲兵指揮部士林憲兵隊110年5月4日憲隊士林字 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光碟(即本院卷二第235頁)內錄音 檔案。 二、檔案名稱:新增錄音3.m4a 三、檔案總長:1分38秒。 四、勘驗時段:檔案全部 五、勘驗內容: 離本收音設備較近之男聲(下稱己男):(敲門聲)報告。 離本收音設備較遠之男聲(下稱庚男):請進。 己男:(開門聲)長官好。 庚男:欸。 己男:(關門聲)我跟他講完了。 庚男:你們說什麼? 己男:他就叫我寫那個,寫那個。 庚男:報告。 己男:對,寫業務報告,就照老闆剛剛說的這樣寫, 庚男:他沒說什麼? 己男:沒有,他就說寫完之後就交給他, 庚男:怎麼寫? 己男:就寫說,就寫說,當天老闆有拿給我錢。 庚男:嗯。 己男:然後我就把它拿去結衣服的錢。 庚男:呀。 己男:然後,後面就,剛剛被約談完之後出來問老闆說這個錢是什麼錢?阿他才跟我說是要給大家的吃飯的錢。 庚男:嗯。 己男:然後我以、我以為他說是要付衣服的錢。 庚男:嗯。對呀。對呀那今天就是你看(物品掉落聲),很簡單,來看你看,(音量變大)所以你錢、那些錢給他嘛對不對?我跟你的對話對不對?你的手機咧?(設備晃動雜音) (錄音中斷,檔案為連續錄音) (勘驗結束) 附件四: 一、勘驗標的:憲兵指揮部士林憲兵隊110年5月4日憲隊士林字 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光碟(即本院卷二第235頁)內錄音 檔案。 二、檔案名稱:新增錄音4.m4a 三、檔案總長:54秒。 四、勘驗時段:檔案全部 五、勘驗內容: 男聲:你已經匯款了嘛?(無法辨識)就說,錢我跟你講你先匯給廠商啦,所以那個錢當作,所以你就把這個對話就拿掉,那個對話,這樣。你刪的跟我一樣(設備晃動雜音)。 (錄音中斷,檔案為連續錄音) (勘驗結束) 附件五: 一、勘驗標的:憲兵指揮部士林憲兵隊110年5月4日憲隊士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光碟(即本院卷二第235頁)內錄音檔案。 二、檔案名稱:新增錄音5.m4a 三、檔案總長:5分51秒。 四、勘驗時段:檔案全部 五、勘驗內容: 男聲(下稱辛男):痾,寫說,五千塊但是廠商算我四千七百多塊。 另一男聲(下稱壬男):嗯。 辛男:對。 壬男:然後變成我自己又追加嘛,所以我又匯給被老闆啦,對不對?就這樣子啊。了解嗎?他們現在進去又會再問什麼? 辛男:我不知道。 壬男:念祖(音譯)一直在裡面。 辛男:念祖(音譯)、念祖(音譯)對我剛有看到他。 壬男:他一直在裡面,他會問什麼? 辛男:一直,沒有我剛剛進去一下子他才進去的。 壬男:所以,變成我要拿四千七百多給你。 辛男:四千七百多。 壬男:對呀。現在就算我請你們吃的啊怎麼辦? 辛男:所以我拿這五千塊給? 壬男:退給他們啊。 辛男:但是我不知道有誰耶。 壬男:那時候再問啊,你就看個名單是誰。 辛男:嗯。 壬男:對呀。 辛男:好。那名單找誰拿? 壬男:蛤? 辛男:名單找,念祖。 壬男:念祖。 辛男:好。 壬男:但是當初沒有,大家都沒有吃到什麼貴啦,都是三百多塊啦。 辛男:我不知道多少錢,我忘記了。我忘了他們點什麼餐啊。 壬男:反正就幫我退一退。 辛男:嘿。 壬男:以後都不要再送你們東西了,好好的事被你們踩。我夠悶吧。請念祖(音譯),念祖(音譯)也是會變的你知道嗎?你有沒有發現? 辛男:念祖(音譯)。 壬男:念祖(音譯)也很面色啊。 辛男:為何? 壬男:這種反應不是就是媽的這些人才可能會反應嗎?知 道這麼詳細。 辛男:喔。 壬男:你不覺得嗎?就這樣子吧。 (開門聲、腳步聲及設備晃動雜音) 辛男:那剩下多少錢?喔算那個,好。 另一男聲在遠處說話:謝瀧憲我在樓下等你喔。 壬男:你不是說衣服四千、四千七百多塊嗎? 辛男:四千。我寫,寫是五,嗯。 壬男:五千吧。 辛男:五千,廠商算四千七百多。 壬男:嗯。 辛男:對啊。那、那四千七百多的、的結報怎麼辦? 壬男:就四千七百多啊。變成衣服的錢我自己出啊。 辛男:不是啊,老闆你不是說你給我四千七百多了嘛,阿我不是匯給廠商嗎? 壬男:嗯。 辛男:對啊,然後現在一個四,又有一個四千七百多,這個要幹嘛? 壬男:就是你們吃飯我出啊。 辛男:那廠商的四千七百多要幹嘛? 壬男:給廠商啊。 辛男:但是沒有四千七還不能結報啊,沒有那一份,沒有衣服的那個啊。 壬男:我、我自己出錢買啊。 辛男:好,喔老闆你付了兩次,一個是衣服的錢,一個是請大家吃飯的錢。 壬男:對呀。這樣子啊,怎麼辦?再問你一遍,(內容無法辨識)衣服也不要做了。 辛男:喔,好。 壬男:我連寄個包裹也被反應。 辛男:超飽的。 壬男:樓下的包裹呀,郵局的包裹。 辛男:這個我不知道。 壬男:真的很扯,這也不是媽的(內容無法辨識)誰會知道? 辛男:寄什麼包裹?寄什麼秘,你說上次衣服的喔? 壬男:對呀。有沒有我還搬一些那個什麼,裡面我還放一些什麼以前隊上給我的招募用品,之前就給他們看到,慘了,這樣子。反正你現在寫什麼,到時候就是講什麼,不能再、再、再不一樣了。 辛男:好。 壬男:了解嗎? 辛男:嗯。 壬男:OK。 辛男:謝謝指揮官。 (設備晃動雜音及腳步聲) (錄音中斷,檔案為連續錄音) (勘驗結束) 附件六: 一、勘驗標的:憲兵指揮部士林憲兵隊110年5月4日憲隊士林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光碟(即本院卷二第235頁)內錄音檔案。 二、檔案名稱:新增錄音6.m4a 三、檔案總長:22分22秒。 四、勘驗時段:檔案全部 五、勘驗內容: (腳步聲) 離本收音設備較近之男聲(下稱子男):(敲門聲)報告。 離本收音設備較遠之男聲(下稱丑男):請進。 子男:指揮官好。 丑男:(內容無法辨識)因為今天來調查我們才知道,那個,上次我跟他有談到,就、就(無法辨識)的時候,把它拿去結、結衣服的錢,就是拿那個錢跟那個吃飯的錢,去結清,我也不知道,了解吼? 子男:知道。 丑男:(內容無法辨識)衣服錢從那次咧,我花自己的衣服錢,我就說我之前付了,這次正好額外付了其他衣服,對不對?我都付過好幾次嘛,拿給他嘛。 子男:嗯。 丑男:那我以為那個是我這邊訂的這筆,懂我意思嗎?我不是轉過兩次給他嗎? 子男:嗯。 丑男:這個一萬多嘛。一次、這次的先發嘛。 子男:對。 丑男:我都以為我付啦。 子男:但是那個金額,差很多耶。 丑男:哪有差很多。 子男:金額跟這四千四差很多耶。 丑男:就、就自己做的衣服額外做、做不是我們部隊的衣服啊,的錢啊,你懂我意思嗎?就一起付了嘛,那我照原來的那筆嘛,所以、所以我也不知道前面那筆錢你就付錯地方了,你懂我意思嗎? 子男:喔。 丑男:好反正人家現在問你,你怎麼匯錯地方了(內容無法辨識)。 子男:不對啊,這樣子,還是不對啊。 丑男:哪裡不對? 子男:他如果要我,對啊他如果他問我說我怎麼匯給廠商的咧?他如果要看證據咧? 丑男:怎麼匯給廠商?你上次不是有匯一筆給廠商的錢? 子男:沒有四千七啊。 丑男:不只一口氣匯給他的啊。 子男:你說部內的嗎? 丑男:對呀。 子男:部內的那個是一萬,那個兩萬、兩萬多塊。 丑男:對呀。然後用所有的錢你怎麼匯給他的? 子男:但是,額外再做的錢。 丑男:就四千五嘛。 子男:沒有啊,也是一萬多塊啊。 丑男:含加訂的? 子男:加訂的是一萬多塊啊,然後第一批訂是兩萬、兩萬多塊。 丑男:那我加訂是包含,就是我額外、後來加的嘛。 子男:老闆你再說一次。 丑男:我後面那個二十入是後來才追加的嘛。 子男:你現在是在講部內的衣服嗎? 丑男:對呀。 子男:後面對有追加一批啊。 丑男:對追加一批,然後因為那個我同時有做衣服嘛。 子男:嗯。 丑男:對,然後你才撥那個款項給我嘛,撥給那個包含那些錢嘛,我就匯給廠商。你只是說。(內容無法辨識)是這樣。 子男:嗯。 丑男:因為我去找廠商做就是做了快兩萬塊,那這些是不是快兩萬?那之前(內容無法辨識)那次最後一次嘛,有沒有?第一次匯跟上次交貨時間差不多嘛。子男:那時候應該是七月啦。 丑男:就不要講幾月嘛,就說那個差不多時間一起交貨的嘛。你幹嘛講幾月?明明就忘記啦。 子男:嗯。 丑男:對然後你跟我講金額,對不對?然後多少錢?你說老闆你要匯多少錢?我就匯了。 子男:這樣就等於老闆沒有拿去給我啦。 丑男:我的意思是,我說匯嘛,但是我不知道,我的意思是說現在有拿、拿那個錢四千多是要退,原本是要退他們吃飯的錢啊。 子男:嗯。 丑男:你誤會的錢是以為是繳衣服的錢,所以兩個金額差不多。 子男:嗯。 丑男:你懂意思嗎? 子男:嗯。 丑男:好我重新講一遍。我當初給你四千、四千多塊嘛,多少錢你忘記了嘛。 子男:嗯。 丑男:阿你就說這個錢你以為是吃飯的錢,不是你以為是匯衣服的錢。 子男:嗯。 丑男:所以你就把它匯給廠商了。你懂我意思嗎?但是我給你那個錢是叫你退、退給他們的錢,你懂我意思嗎?就你,你搞錯了,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我後來不是有,我那個,那個不是追加的嗎? 子男:嗯。 丑男:對呀然後我自己不是有做衣服?做衣服然後你不是有跟我講說總共要匯多少錢? 子男:對。 丑男:我匯那個多少錢,我以為那個多少錢是後案的,額外多的那個四千多塊的錢。就是我給你的那個錢,原本是叫你退給他們是你沒有退。 子男:阿他如果要查那個四千多塊的結報咧?如果你要匯給廠商,應該會有四千多塊的結報,因為你是自己。 丑男:我自己出的啊。 子男:喔。 丑男:我自付啊。 子男:嗯。 丑男:我自付啊。 子男:這樣、這樣我沒有給廠商的那個四萬、四千多塊的匯款紀錄啊。 丑男:就代表你沒有給廠商錢嘛。 子男:嗯。 丑男:是不是?就變成,怎麼講?我給你錢,你匯給廠商,對不對?我給你,現在的說法就是我給你錢是要退他們吃飯的錢啊,那是不是你以為我給你那個錢是要匯衣服的錢,所以變成都沒有退他們錢。 子男:嗯。 丑男:這樣了解嗎?那第二個我也不知道,因為後來我又做一件衣服,那你就直接跟我講多少錢嘛,那我們以為自己的錢就剛好額外做了二十件那個錢在裡面了,所以我就認為廠商那個錢我也都,我也都給了。牛排的錢我也都退了,這樣你有瞭解了嗎?你到底瞭不瞭解?清不清楚? 子男:知道。 丑男:對呀,那只有今天拿來查,才知道,我給你那個錢你把它當作廠商那邊的錢,額外買廠商那邊的錢。就變成牛排的錢沒退。 子男:那現在不就等於廠商收了兩,喔,那,喔。 丑男:懂意思嗎? 子男:嗯。 丑男:你講一遍給我看看。 子男:就是指揮官當初你給我的錢,是要給大家的,然後我以為是要給衣服的,然後廠商的錢然後我就匯給。 丑男:廠商了。 子男:廠商了然後,(清喉嚨聲)你這次有自己另外加、加購衣服,然後你以為那些錢就包含前面那四千多塊的衣服錢。 丑男:就指揮官還有額外做衣服,做了快兩萬塊的衣服,是兩萬塊嗎? 子男:我忘記上次是多少。 丑男:上次一萬多啊,這次六千多,就說好像快兩萬塊的衣服。阿你就、你就把那個錢都給我,用匯的,那匯給我我就以為那個錢,匯了快兩萬塊給我包含這個衣服的錢在裡面,廠商也沒有催。 子男:阿那匯款紀錄咧? 丑男:蛤? 子男:我的匯款紀錄怎麼辦? 丑男:你不是有匯給、匯給他嗎? 子男:我沒有匯四千多塊的啊。 丑男:就是跟結報錢一起匯給他的啊。 子男:沒有啊,我就匯兩次啊,第一次是兩萬多塊,第二次是 一萬多塊啊,這只是我們全部人,就是有結報的啊。 丑男:追加的嘛,還有追加你不是有。 子男:追加是一萬多塊啊。 丑男:那就追加的匯給他啊。 子男:對,追加的匯一萬多塊給他。 丑男:匯給他嘛,我再講一遍(內容無法辨識)這個錢結下來,沒有說這個錢是昨天要送、送人的,所以我沒有、沒有用單子結報,對呀沒錯吧。喔阿後面吃牛排也是四千多塊嘛,也是四千多還五千,說實在你也忘記了,對不對?就我拿錢給你嘛,那你就把它匯給廠商,但是我給你這個錢是要給你、叫你退給大家吃牛排的錢,但你以為是匯衣服的錢,這樣瞭解了嗎? 子男:嗯。 丑男:那後來,後來你就是因為還有人加訂,那你是不是就這個錢直接匯給廠商,我給你的錢加上他們加訂額外收的錢,你傳單進去就匯廠、就匯給廠商。 子男:一萬多塊的嗎? 丑男:就第二次追加,各隊追加的嘛。 子男:但是那個很早了耶。那很早了,那個跟第二次駐訓差、差有一段時間了。 丑男:你管它什麼時候。因為。 子男:不是啊,我要查不是都會看你匯款紀錄嗎? 丑男:都沒有了啊。或是你去報勤出差處拿給他也可以呀,就說你都,你忘記怎麼給他了啊,你都有付錢啊,你忘記怎麼給他了啊,他說,然後你就講說指揮官他也有做他們額外出的衣服,用指揮官的錢,然後你就把那個錢、錢都匯了,都匯了,所以都匯了,所以就變成是(內容無法辨識),我認為給你的錢你也匯給廠商,實際上你也匯給廠商啦,但是我給你的錢是要退那牛排的錢,你搞錯了,這樣講你瞭解了嗎? 子男:嗯。 丑男:好,我現在問你,當天為什麼,未把四千多塊退給? 子男:因為我以為指揮官給我錢是要匯給廠商的。 丑男:好,對,那指揮官當日拿錢給你是要幹嘛的? 子男:痾,吃飯、吃飯結下來的錢,吃牛排結報的錢。 丑男:不要這樣講,你給我註記現在吃飯的錢,指揮官請客的錢。有沒有紙?就說我隨便拿給你說欸把這個錢把它分、分一分,這叫合法全部的錢對不對?該怎麼講。 子男:所以我現在就說。 丑男:對,先套好啊為什麼不能(內容無法辨識)。又不是作偽證,你有沒有作偽證?先確認好,你有沒有作偽證?對呀,你就是堅持沒有啊,他就對你沒輒。 子男:呵呵。 丑男:就耗著你知道嗎?我就說欸指揮官,欸瀧憲我說錢下來了,拿去,好啦,好啦,退給、退給、退給,把它那個,我就說錢來了我沒有說是什麼錢,你懂意思嗎?我這邊,瀧憲錢,就是說指揮官拿給我對不對?是跟我講什麼錢,說實話我也忘記,(內容無法辨識)匯給廠商(內容無法辨識)的錢差不多,所以你就特別講這個。這樣調查的才知道那個錢是要給你退給大家吃飯的錢。對,那,那他說欸,那現在變成沒辦,牛排錢都沒退給大家對不對?所以現在查對我們而言(內容無法辨識)下午看怎麼樣,就說指揮官給你的錢,你把它弄成是匯給那個廠商的錢。但是他說那:「指揮官他不知道他的衣服錢沒繳嗎?」,你說,說指揮官有額外訂、額外做衣服啊,你退還他一萬多塊,阿我就把那個錢,我就把那個要匯多少錢給指揮官,阿指揮官也沒查到底幾件,指揮官就匯給廠商,所以指揮官認為說,我給你的錢你有已經退給大家了,那衣服錢,就是你跟我講匯多少錢再退。我這樣講,來龍去脈了解嗎? 子男:嗯。 丑男:吼我們現在只簡短。謝瀧憲,待會說的話,都要說實話 喔,作偽證要被(內容無法辨識)。 子男:沒有。 丑男:當初那個錢到底是怎麼、是什麼錢?指揮官有拿現金給你嗎? 子男:有。 丑男:多少錢? 子男:四、四千多塊,忘記正確金額。 丑男:四千多塊喔,所以是衣服的錢。就是四千多塊喔? 子男:嗯。 丑男:阿那個錢呢? 子男:匯給廠商了啊。 丑男:為什麼匯給廠商? 子男:因為指揮官他有訂那個那間廠商的衣服,然後我以為那個是要匯給那個廠商的就匯給他。 丑男:嗯。阿你不知道那個是,那個是要給、退給大家吃飯的錢。 子男:我不知道。 丑男:蛤?就說你忘記了,不是不知道,你忘記了。就說是因為,然後咧?所以現在那個吃牛排的錢、你們結報的錢都沒有退給大家喔? 子男:就是今、今天那個人家來約談的時候我才知道,還有四千多塊的錢,要給大家的,我才去問指揮官的。 丑男:嗯。指揮官怎麼說? 子男:指揮官說當初給我的那筆錢就是要給大家吃牛排的錢。 丑男:他是不是他付錢他要退給大家? 子男:嗯。 丑男:等等,那指、那指,那個,那廠商,指揮官就沒有問廠 商那個錢付了嗎? 子男:因為那個廠商衣服的錢指揮官也沒有特別查,那他以為我,我跟他報的價錢就是,就是那個價錢他沒有特別去算金額多少。 丑男:你說那指揮官他有額外做衣服,都是指揮官他自己匯錢過去的。這沒關係,你剛剛所講的是否屬實? 子男:屬實。 丑男:若不屬實,接受法律制裁,有沒有? 子男:沒有。 丑男:瞭解嗎?這個只能這樣講。指揮官有沒有把你講過? 子男:沒有。 丑男:所以指揮官只有,只有跟指揮官講說那個錢到底什麼錢?問指揮官,指揮官說:「那牛排的錢啊」。我說指揮官他說,指揮官他說他記得好像是給你牛排的錢,但是你忘記了,因為、因為、因為收各隊的錢,所以那時候欸錢剛好一樣,差不多嘛,你就直接匯給廠商啦,就你不知道那個是牛排的錢,因為那個錢原本沒有差很多,都四千多嘛,結了四千七百多,兩百多點那個麵多出來的錢,也沒進我口袋,這樣你瞭解嗎?好再講一遍。好待會我問的話你都、都是實話。 子男:嗯。 丑男:不是實話,接受法律制裁,所以接下來你可能沒工作, 確定喔? 子男:確定。 丑男:反正講一下。 子男:那天我們指揮官拿給我四千多塊,當天。 丑男:印象啦,不用說那一天,那一天你就說記得很清楚。 子男:我印象中那,指揮官有給我錢,四千多塊,實際金額我忘記了,拿給我然後(清喉嚨聲),那時候我也沒有問清楚,那我以為那個是衣服,要匯給衣服的錢,衣服廠商的錢因為我們指揮官他有訂那衣服的錢,然後我就匯給廠商了,對是一直到今天有人來那個,司令部來約談的時候,然後我問指揮官之後才知道原來那個是要給大家,欸要退給大家吃牛排的錢。 丑男:嗯。 子男:那衣服的錢是,指揮官沒有特別查說衣服的錢是多少錢,那我。 丑男:不是。這跟指揮官沒有(內容無法辨識)沒有指揮官他有,後續他有再做衣服,都是你,都是跟指揮官講說多少錢?指揮官就直接匯給廠商了。好囉那你當初匯款怎麼匯給他?就說你當初匯款是因為各隊有加訂,所以需要一個一個去拿,我們第一批是做三百,三百塊,對不對? 子男:一件嗎? 丑男:對呀。 子男:兩百六啊。 丑男:第一次結報了多少錢?三百。 子男:一件就是兩百六。 丑男:第一次結報三百吧。 子男:沒有我們都訂兩百六的。 丑男:喔所以我還要結那個各隊買的衣服,三百不是。 子男:都是兩百六,只有老闆你買的是兩百五,就是。 丑男:後續沒開發票的。結果就後續都買了沒開收據的都是兩百五喔?對呀。那你剛剛講的都屬實吼? 子男:屬實。 丑男:都是、都是,若是查不出什麼你要接受,改轉可能會退 伍了。同不同意? 子男:嗯。 丑男:就這樣子,瞭解了嗎?(內容無法辨識)這就看你怎麼救我了吼,實在是你去拜,不好意思喔,擺道。 子男:我不知道這件事情,這些事情我不知道。 丑男:(開門聲)我懷疑是誰你知道嗎?蔡期鵬(音譯)。 子男:期鵬(音譯)? 丑男:就是期鵬(音譯)。 子男:我不知道,我都沒有聽到這些事情。 丑男:那大骨麵你有嗎?沒有。 子男:大骨麵沒有我。 (設備晃動雜音) 丑男在離子男更遠之距離說:瀧憲。 子男:有。 丑男:過來一下。(收音設備靠近,音量變大)阿指揮官有給你套什麼?指揮官有找你嗎? 子男:沒有。 丑男:只有、只有來問指揮官那個錢到底是來幹嘛的? 子男:對。 丑男:所以他沒有找過你。喔,就這樣子。也只能靠你能救我。(設備晃動雜音) 丑男:我飯也不要吃了(內容無法辨識)不是嗎?能理解。所以人家說對大家太(內容無法辨識)就是對我自己怎麼樣?不錯。你們要什麼都買什麼,看到你胡椒粉,這也沒單據啊,這我自費買來給你們吃的。好吧就這樣子。 子男:謝謝指揮官。(腳步聲及關門聲) (腳步聲及設備晃動雜音) (檔案為連續錄音,錄音中斷) (勘驗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