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高憲生
- 訴訟代理人
- 廖紅玲
- 被告
- 徐正倫
游麗珠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鄒官羽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鄒春香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蔡尚志
蔡承翰
簡卓翔
潘俊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2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