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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銀行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劉慧芬何孟璁彭慶文

  • 被告
    徐正倫游麗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正倫 送達: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0樓 選任辯護人 余德正律師 施宣旭律師 翁百垚律師 被 告 游麗珠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楊 灶律師 被 告 鄒官羽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郭緯中律師 古健琳律師 被 告 鄒春香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一樓之0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葉恕宏律師 許峻為律師 被 告 蔡尚志 蔡承翰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羅婉菱律師 施汎泉律師 被 告 簡卓翔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樓 選任辯護人 林忠儀律師 被 告 潘俊安 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律師 許卓敏律師 賴志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 第26081號、第26082號、106年度偵字第1339號)及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22964號、109年度偵字第27612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徐正倫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捌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伍拾肆億貳仟貳佰肆拾捌萬參仟捌佰肆拾貳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游麗珠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參佰陸拾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鄒官羽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拾億柒仟肆佰零柒萬參仟肆佰貳拾肆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鄒春香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拾億柒仟肆佰零柒萬參仟肆佰貳拾肆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尚志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蔡承翰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簡卓翔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潘俊安幫助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伍拾玖萬伍仟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壹、徐正倫(原名:徐珍海,綽號「寶哥」)為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雙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詳後述),並與游麗珠(綽號「AMY」)、鄒官羽、鄒春香(綽號「二姑」) 、蕭淑麗(已歿,另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等人,均明知其等及雙盈公司均非銀行,未經主管機關即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詎其等竟與曾昭榮(另由本院以103年度 金重訴字第18號案件通緝中)及姚柏丞(已歿,另由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以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1號判決 公訴不受理)、梁柱、陳效亮、馮一塵、林夢珍(化名「林嫚玲」)、蘇宸芯(原名:蘇雅玲)、杜嘉珊、劉妍均(原名:劉人鳳)、陳庭妤(原名:陳靖如)、陳卿宇共同基於以曾昭榮、姚柏丞及雙盈公司公司名義,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以上9人涉有違反銀行法案件, 另由高等法院以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1號判處罪刑確定 ,其等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期間及共犯之範圍,詳如附表一所示;其等非法吸金之業務組織之先後架構,詳如附表二所示),共同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圈購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業務(所謂「圈購股票」,詳如附件一所示),而為下列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物犯行: 一、「曾昭榮」體系: ㈠100年7月1日起至102年4月11日止,由徐正倫、曾昭榮、鄒官 羽、鄒春香主導該非法吸金業務組織: 徐正倫與鄒官羽合作,由徐正倫先於99年間介紹曾昭榮予鄒官羽認識後,於99年6月間由徐正倫支付鄒官羽新臺幣(下 同)200萬元收購采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11樓之1,下稱采陞公司),並於99年6月21日變更登記由曾昭榮擔任采陞公司名義負責人,供曾昭榮體系(見後述)作為營業處所使用;徐正倫又於100年7月後某日,提供信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0段000號11樓之 1〈即黑松大樓〉,下稱信成公司)辦公室予鄒官羽交由其所 屬之業務人員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招攬業務使用;另曾昭榮於100年7月1日登記設立寶德資訊有限公司(設臺北市○ ○區○○○路000號8樓,下稱寶德公司),共同先後在寶德公司 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2實際營業處所、宅吉 便不動產有限公司(下稱宅吉便公司)位於臺北市○○區○○○ 路000號8樓之5的營業處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 樓之2(即「中南」,亦為行政辦公處所)、臺北市○○○路0 段000號10樓之3、臺北市○○區○○○路00號7樓(行政辦公處所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臺北市○○區○○○路0段00 號5樓之4、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樓、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7樓、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及雙盈公司位於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即「長安」,亦為行政 辦公處所)等業務據點(詳如附表二所示;寶德公司、宅吉便公司、雙盈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詳如附表三所示);由徐正倫負責向上手取得圈購之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再將該等股票標的交予鄒官羽、曾昭榮對外招攬業務;曾昭榮提供其個人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兆豐商業銀行信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光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世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興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商業銀行基隆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詳如附表四編號A1至A8所示), 給鄒官羽、鄒春香,供投資人匯入投資款,並負責辦理帳戶提款、客戶出金及匯款至圈購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上手帳戶事宜,再由鄒官羽向徐正倫確認股票上手是否收到匯入款項;由鄒春香擔任財務會計主管,蕭淑麗擔任鄒春香之會計助理,該2人則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太平洋商務中心地下1 樓857室(下稱太平洋商務中心),負責資金調度、客戶入 金及出金之登帳事務等會計工作,並保管曾昭榮申設帳戶,及製作空白協議書交由曾昭榮簽名後,交付業務人員對外簽約使用,亦即由曾昭榮負責與投資人簽訂協議書(此即「曾昭榮」體系)。鄒春香復介紹游麗珠予曾昭榮認識後,由游麗珠自100年11月7日起至101年7月5日止(嗣游麗珠於101年7月6日入監服刑)加入「曾昭榮」體系,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圈購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業務組織,擔任業務人員林夢珍、蘇雅玲之業務主管(即該體系之「AMY」業務組, 游麗珠入監服刑後,改由陳效亮接任該業務組之主管職務),共同對外招攬投資人投資圈購股票。另一方面,鄒官羽或鄒春香指示具有幫助犯意之潘俊安(詳後述)將圈購標的及條件(包括股票標的名稱、投資閉鎖期間、價格、上市櫃掛牌時間、保證獲利百分比、業務獎金條件、結案日等)之訊息轉達予業務人員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自100年7月起至102年4月11日止,在前述信成公司營業處所,僅參與「曾昭榮」體系之吸金行為),由其等負責將圈購股票之資訊提供予業務人員及客戶、核對業務人員帳單內容及發放業務獎金等業務,共同對外招攬投資人投資圈購股票,並由會計人員蕭淑麗負責處理財務會計事務(此即該體系之「魚」業務組),及由行政人員杜嘉珊協助處理內部行政事務。 ㈡102年4月12日起至102年11月15日止,由徐正倫、曾昭榮主導 該非法吸金業務組織: 迨102年4月12日約定之出金日,鄒官羽、鄒春香未依約匯款予投資人而捲款潛逃,即日起即由徐正倫、曾昭榮主導該非法吸金業務組織,繼續帶領該體系之「AMY」業務組之業務 人員陳效亮、林夢珍、蘇宸芯及行政人員杜嘉珊處理對外招攬投資人投資圈購股票之業務。 二、「姚柏丞」體系、「雙盈公司」體系: ㈠101年9月28日起至102年4月11日止,由徐正倫、曾昭榮、鄒官羽、鄒春香主導該非法吸金業務組織: 嗣於101年9月6日,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下稱臺北 市調查處)前往寶德公司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之2實際營業處所搜索後,徐正倫、曾昭榮自101年9月28日 起,改向從事房地產仲介之姚柏丞借用宅吉便公司所設立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姚柏丞個人所設立之中國信託銀行北新莊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臺北富邦銀行八德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彰化商業銀行中和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北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詳如附表四編號B1及C1至C4所示),供投資人 匯入投資款用,並由姚柏丞以其名義與投資人簽訂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此即「姚柏丞」體系)。另一方面,徐正倫商請梁柱出面登記設立雙盈公司,其自身則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並以雙盈公司名義申設華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光商業銀行慶城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日盛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詳如附表四編號D1至D3所示)供其使用,用以收取投資人投資款,並委由梁柱以雙盈公司名義與投資人簽訂合購確認、約定條款(此即「雙盈公司」體系),鄒官羽、鄒春香則與業務人員陳效亮、馮一塵、林夢珍、蘇宸芯共同對外招攬投資人投資圈購股票,並由會計人員蕭淑麗處理財務會計事務,及由杜嘉珊、劉妍均、陳庭妤、陳卿宇處理內部行政事務。 ㈡102年4月12日起至103年1月6日止,由徐正倫、曾昭榮主導該 非法吸金業務組織: 迨102年4月12日約定之出金日,鄒官羽、鄒春香未依約匯款予投資人而捲款潛逃,即日起即由徐正倫、曾昭榮主導該非法吸金業務組織,繼續帶領業務人員陳效亮、馮一塵、林夢珍、蘇宸芯及行政人員陳庭妤、劉妍均、陳卿宇、杜嘉珊處理對外招攬投資人投資圈購股票之業務,並由徐正倫提供資金供曾昭榮調度使用,以彌補資金缺口。曾昭榮以上開帳戶收取投資圈購股票款項後,部分款項匯入徐正倫使用之李慰慈所設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學府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光商業銀行慶城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日盛商業銀 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部分款項則匯入另案徐正倫所屬吸金集團之潘昇達、黃煇庭、謝秉憲、王連總、魏德盛、蔡三華、黎麗雪、林素娥、魏旭初等多名投資人帳戶內(該案件徐正倫另違反銀行法,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7372號等案件提起公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案件審理在案,且 上開李慰慈所設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學府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光商業銀行慶城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亦作 為該案件吸金帳戶)。 三、而上揭「協議書」則約定待標的股票上市(櫃)交易,並加上約定之閉鎖期(22日至99日不等),到期後方能出售股票取回本利,至於獲利分配可從如下方式擇一,包括:1、不 論日後股票市價為何,均依出資金額加計百分之4至20之利 潤歸還本利(即保障本金及保障固定百分比數目獲利);2 、股票出售時,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獲利部分由投資人與曾昭榮等按約定成數分配(即獲利對拆,惟提供之訊息是獲利高於前揭本金+保障固定百分比數目);至102年4月12日後,以「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合購確認」、「約定條款」約定及給付之報酬則均為投資約二個半月或三個月後給付百分之8至10不等報酬並歸還本金(依投資 人入金及出金之時間、金額計算,其實際報酬比例及換算年利率大都約在百分之40至60之間,最高可達百分之368.69(其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五所示),自100年11月7日起至103年1月6日查獲止,共同以上揭約定並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報 酬之方式,向不特定之投資人總計收受投資,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其所吸收之資金總計高達新臺幣(下同)11,935,057,108元,其中以「曾昭榮」名義收受投資資金達1,806,945,935元,以「姚柏丞」名義收受投資資金達4,303,368,443元,以「雙盈公司」名義收受投資資金達5,824,742,730元(各投資人投資各該體系之時間、金額、匯款帳戶及資 金流向,詳如附表四、四之一、四之二、四之三、四之四、四之五、四之六所示)。 四、徐正倫參與期間共同吸金金額為11,935,057,108元,游麗珠參與期間共同吸金金額為33,905,741元,鄒官羽、鄒春香參與期間共同吸金金額各為3,231,142,271元,蔡尚志、蔡承 翰、簡卓翔參與期間共同吸金金額各為1,784,703,178元( 其各應負責之吸金規模,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一、四之七所示),而上揭所得款項分由徐正倫、曾昭榮、鄒官羽、鄒春香主導使用(相關款項之大致流向,詳見附表四之六所示)。從而,徐正倫取得之投資款(即犯罪所得)金額為5,422,483,842元,游麗珠取得之業務獎金(即犯罪所得)金額為3,600,000元,鄒官羽、鄒春香各取得之投資款(即犯罪所得)金額為1,074,073,424元,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各取得 業務獎金(即犯罪所得)金額為1,050,000元(其計算方式 詳如附表四之八所示)。 貳、潘俊安自101年7月1日起至102年4月11日止,受鄒官羽之僱 用擔任助理兼司機,駕駛汽車搭載鄒官羽及為其處理交辦事務,詎潘俊安知悉鄒官羽、鄒春香所經營之上揭業務組織(即「曾昭榮」體系、「姚柏丞」體系、「雙盈公司」體系)招攬不特定投資人進行投資圈購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係以約定及給付前揭與本金顯不相當報酬方式為之,竟基於幫助鄒官羽、鄒春香、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所為前揭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意,受鄒官羽、鄒春香之指示,先後將圈購標的及條件(包含股票名稱、投資閉鎖期間、價格、上市櫃掛牌時間、保證獲利百分比、業務獎金條件、結案日等)之訊息,轉達予業務人員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及其他業務、行政人員,供其等對外招攬投資人投資圈購股票,對於鄒官羽、鄒春香所為主導「曾昭榮」體系(含該體系之「AMY」業務組及「魚」業務組)、「姚柏丞」體系及「雙盈 公司」體系期間之非法吸金組織之犯行,以及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所為關於「曾昭榮」體系之「魚」業務組之非法吸金犯行,予以提供助力,俾利其等遂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其具有幫助犯意及幫助行為之範圍,詳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其幫助吸金之金額為3,231,142,271元( 其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一編號16、附表四之七所示),並取得薪資(即犯罪所得)595,000元(其計算方式詳如附表四之 八所示)。 參、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臺北市調查處先後於101年9月6日、102年3月26日持搜索票執 行搜索,但曾昭榮等人仍持續為上揭犯行,嗣於103年1月6 日經搜索後(本件歷次搜索之時間、地點、在場人及扣得之物品,均詳如附表六、六之一、六之二所示),並另扣得雙盈公司設在華泰商業銀行帳戶內之存款85,372,717元、設在新光銀行帳戶內之存款201,300,982元、姚柏丞設在台北富 邦銀行帳戶內存款49,291,928元、設在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之存款67,144,420元、設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之存款30,634,743元、曾昭榮設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內之存款288,129元等款項(詳如附表六之三所示),以及在曾昭榮 住處扣得現金60萬元,陳效亮住處扣得現金1,158萬元,而 循線查悉上情。 肆、案經被害人黃雅芝等78人告發、被人林佳蓉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而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追加起訴合法性之部分: ㈠被告徐正倫之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主張: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徐正倫涉有違反銀行法案件時,本院103年度金重訴 字第18號案件業已終結,不符合訴訟經濟,其追加起訴不合法,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㈡被告蔡尚志、蔡承翰之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主張: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蔡尚志、蔡承翰與前案被告曾昭榮、徐正倫、游麗珠之間,為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關係,惟本院103 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之涉案被告曾昭榮,該案檢察官起訴意旨係指曾昭榮、姚柏丞及梁柱共同以寶德公司、宅吉便公司及雙盈公司之名義對外招攬不特定人圈購股票,其起訴書又未敘及有關被告徐正倫、游麗珠、蔡尚志、蔡承翰及信成公司等事項,則前案被告曾昭榮被訴違反銀行法罪嫌,與本件追加起訴之被告徐正倫、游麗珠、蔡尚志、蔡承翰無涉,並無與前案被告曾昭榮有共犯一罪之情形,且本件追加起訴書並無積極證據得證明被告蔡尚志、蔡承翰與前案被告曾昭榮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並非相牽連之案件,本件追加起訴違背程序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㈢本院之判斷: ⒈刑事訴訟法幣7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 件:一、一人犯數罪者。二、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同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甚明。 ⒉曾昭榮、姚柏丞、梁柱、陳效亮、馮一塵、林夢珍、蘇宸芯、杜嘉珊、劉妍均、陳庭妤、陳卿宇等,自100年7月間起,以德寶公司、宅吉便公司、雙盈公司名義(實質上即本件以曾昭榮、姚柏丞及雙盈公司名義),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圈購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而涉有違反銀行法之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500號等案件提起公訴,嗣曾昭榮於審理中逃匿,經本院於103年11月25日以103北院木刑律緝字第687號發布通緝,該案其餘被告由本院於104年8月19日以103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判處罪刑,經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於106年3月13日以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5號判 處罪刑,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姚柏丞業於更審中死亡,經高等法院於110年3月13日以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1號諭 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該案其餘被告則經該判決判處罪刑,又經提起上訴,嗣由最高法院於110年9月29日以110年台上 字第5134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檢察官起訴書及判決列印表、曾昭榮之通紀錄表在卷可證(C57卷第7頁、第15-244頁、第517-536頁)。 ⒊綜上,曾昭榮於該案審理中,經本院發布通緝,迄今仍未緝獲歸案,是其被訴違反銀行法之案件,現仍繫屬本院而尚未辯論終結。故本件檢察官以被告等因與前開案件之被告曾昭榮等人,共犯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認屬相牽連之案件而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序核無違背規定,應為合法。 二、本件追加起訴之事實,是否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部分: ㈠被告鄒官羽之辯護人主張:被告鄒官羽自100年7月至102年4月間,在信成公司對外招攬投資,嗣於102年4月至103年3月間,再以昇亞行銷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昇亞公司)名義對外招攬投資,係以非法收受存款業務之單一犯意而遂行違反銀行法之行為,而被告鄒官羽就102年4月至103年3月間,以昇亞公司名義對外招攬投資之非法吸金犯行,業經高等法院以106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判處罪刑確定,則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鄒官羽之事實,應屬包括一罪之同一案件,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㈡被告鄒春香之辯護人主張: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鄒春香之事實,應與被告鄒春香另案違反銀行法案件,經高等法院以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號判處罪刑確定之事實,二者犯罪手法及投資方案大致相,係被告鄒春香以單一之決意,於密接之時間反覆、持續實施,以達其收受存款之犯罪目的,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應為該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㈢被告蔡尚志、蔡承翰之辯護人主張: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蔡尚志、蔡承翰之事實,與其等自102年4月22日起至103 年2月13日止,以昇亞公司名義對外招攬投資圈購股票,並 經高等法院以106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判處罪刑確定之事業及運作模式相同,應係基於同一違反銀行法之犯意,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為,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為集合犯,應為該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㈣本院之判斷: ⒈被告鄒官羽、鄒春香、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蕭淑麗及潘俊安,共同自102年4月22日起,以昇亞公司、萬事通投資有限公司名義,招攬投資圈購股票,而涉有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3429 號等提起公訴,經本院於106年4月26日以105年度原金重訴 字第1號判處罪刑,經提起上訴,由高等法院於107年6月14 日以106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判處罪刑,經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於108年1月10日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331號判決將 被告鄒春香部分發回更審,該案其餘被告則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被告鄒春香發回部分,則經高等法院於108年7月30日以108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號判處罪刑,並於同年9月3日確定。其等就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之事實,先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26081號移送高等法院併辦,經高等法院於106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判決理由敘明係另行起意,並非基於同一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單一犯意,並退回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本件之追加起訴,且非被告鄒春香發回更審部分之審理範圍一情,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列印表、被告鄒官羽、鄒春香、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蕭淑麗及潘俊安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F1卷第269-338頁;C57卷第245-516頁)。 ⒉本院審酌被告鄒官羽、鄒春香、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蕭淑麗及潘俊安,參與「曾昭榮」體系、「姚柏丞」體系及「雙盈公司」體系,招攬投資圈購股票,而共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並於102年4月12日退出之後,不再與徐正倫、曾昭榮合作,始另行起意自立門戶重操舊業,而自102年4月22日起,以昇亞公司、萬事通投資有限公司名義,招攬投資圈購股票,而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二者所招攬投資圈購股票之標的、營業處所、所使用之帳戶並非完全一致,難認其等係基於同一非法收受存款業務之單一犯意而為之,二者間並無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⒊綜上,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鄒官羽、鄒春香、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及潘俊安之事實,非為前揭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本院自得為實體之審理。 三、被告徐正倫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之部分: ⒈被告徐正倫前涉嫌與李慰慈、吳政男、梁凱智、黃頌慈,以及曾昭榮、姚柏丞、梁柱、陳效亮、馮一塵、林夢珍、蘇宸芯、杜嘉珊、劉妍均、陳庭妤、陳卿宇等人,自民國100年7月起,共同以寶德公司、宅吉便公司及雙盈公司之名義(實質上即本件以曾昭榮、姚柏丞及雙盈公司名義),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圈購未上市、櫃公司之股票,而涉犯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嫌,前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 第2398號、第12728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此有該案檢察 官不起訴處分書列印表附卷可參(C57卷第11-13頁)。 ⒉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 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查前揭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所述被告徐正倫涉嫌事實,核與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徐正倫之事實,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且該不起訴處分後,另有多數不特定之告訴人黃雅芝等78人出面指控,並提出通訊監察譯文等相關證據為佐,復經被告鄒官羽、鄒春香等人於偵查陳述被告徐正倫參與本件相關案情之情形,核屬新事實、新證據,是本件檢察官就被告徐正倫部分追加起訴,核無不合。 貳、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等爭執證據能力之情形如下: ㈠被告徐正倫部分: ⒈被告鄒官羽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及105年5月18日自白書。⒉被告鄒春香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⒊證人姚柏丞於調查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時陳述。 ⒋證人林夢珍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⒌證人黃繹倫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⒍證人李慰慈於調查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㈡被告游麗珠部分:無(不爭執證據能力)。 ㈢被告鄒官羽部分: ⒈被告鄒春香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⒉被告游麗珠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⒊被告蔡尚志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⒋被告蔡承翰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⒌被告簡卓翔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⒍被告潘俊安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⒎證人梁柱於警詢、調查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⒏陳效亮於調查官訊問、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⒐證人馮一塵於警詢、調查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⒑證人劉妍均於調查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㈣被告鄒春香部分: ⒈證人姚柏丞於調查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⒉證人曾昭榮於調查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⒊證人杜嘉珊於調查官詢問時之陳述。 ㈤被告蔡尚志部分: 被告鄒官羽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及105年5月18日自白書。㈥被告蔡承翰部分: 被告鄒官羽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及105年5月18日自白書。㈦被告簡卓翔部分:無(不爭執證據能力)。 ㈧被告潘俊安部分: ⒈被告徐正倫於調查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⒉被告游麗珠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⒊被告鄒官羽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及105年5月18日自白書。⒋被告鄒春香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⒌被告蔡尚志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⒍被告蔡承翰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⒎被告簡卓翔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⒏證人蕭淑麗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⒐證人曾昭榮於調查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⒑證人姚柏丞於調查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⒒證人梁柱於警詢、調查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⒓證人陳效亮於調查官訊問、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⒔證人林夢珍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⒕證人蘇宸芯於調查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⒖證人劉妍均於調查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⒗證人杜嘉珊於調查官詢問時之陳述。 ⒘證人黃繹倫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⒙證人李慰慈於調查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⒚證人沈蔓均於調查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 二、本院之判斷: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被告徐正倫及證人陳效亮、蘇宸芯、劉妍均、杜嘉珊、李慰慈、沈蔓均於調查官詢問時之陳述,以及證人馮一塵於警詢、調查官詢問時之陳述,對於上開爭執其證據能力之被告而言,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經查無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對於爭執其證據能力之被告,無證據能力。同理,被告鄒官羽105年5月18日自白書,為其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對於爭執其證據能力之被告,亦無證據能力。 ㈡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亦規定甚明。則被告鄒官羽(103年2月10日、105年5月23日、105年7月21日)、鄒春香(103年2月10日、105年5月23日、105年7月20日)、蔡尚志(105年7月12日)、蔡承翰(105年7月12日)、簡卓翔(105年7月12日)、潘俊安(105年7月12日)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以及證人陳效亮(103年1月6日)、林夢珍(103年10月20日)、李慰慈(105年7月22日)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均經當庭由檢察官命具結而為陳述,並查無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對於爭執 其證據能力之被告,有證據能力。至其餘被告徐正倫、游麗珠、鄒官羽、鄒春香、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潘俊安,以及證人陳效亮、馮一塵、林夢珍、蘇宸芯、劉妍均、黃繹倫、李慰慈、沈蔓均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既未經檢察官當庭命具結,且查無與其等(被告徐正倫除外)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陳述之內容有何重大不一致之情況,是該等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對於爭執其證據能力之被告,無證據能力。 ㈢再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查證人姚柏丞、蕭淑麗業已死亡(C57卷第9頁;F1卷第351頁、第387頁),證人姚柏丞於調查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以及證人蕭淑麗於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係本案甫查獲之初,經通知到場詢問或接受訊問,衡情應無勾串之虞,且其等未及思考其與其他被告間之利害關係,依其等陳述當時之外部客觀情狀,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揆諸上開規定,對於爭執其證據能力之被告,有證據能力。又證人曾昭榮前經本院通緝而尚未緝獲,有證人曾昭榮之通緝資料表在卷可考(C57卷第7頁),以及證人梁柱業已行蹤不明,經本院傳喚臺南市○○區○○ ○路000巷0號9樓之2該址,因遷移而不能送達,另傳喚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1樓該址,因未獲會晤其本人亦無受領 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迄未前往領取,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電話紀錄在卷可考其(C54卷第427-431頁;F7卷第207頁),係所 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本院審酌證人曾昭榮於調查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以及證人梁柱於警詢、調查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陳述,係本案甫查獲之初,經通知到場詢問或接受訊問,衡情應無勾串之虞,且其等未及思考其與其他被告間之利害關係,依其等陳述當時之外部客觀情狀,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本件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依上開規定,對於爭執其證據能力之被告,亦有證據能力。 ㈣另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規定甚明。考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被告等及其選任辯護人對於以下本院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除以表明爭執其證據能力者外,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㈤至以下本院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亦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亦非由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並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以之資為認定事實之基礎自屬合適,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推論,應認有證據能力。 參、實體部分: 一、被告等爭執(含答辯)及不爭執之事項如下: ㈠被告等共通不爭執之事項: 各投資人以圈購股票之目的而交付各該款項,其所投資之資金總計高達11,935,057,108元,其中以「曾昭榮」名義收受投資資金達1,806,945,935元,以「姚柏丞」名義收受投資 資金達4,303,368,443元,以「雙盈公司」名義收受投資資 金達5,824,742,730元(各投資人投資各該體系之時間、金 額、匯款帳戶及資金流向,詳如附表四、四之一、四之二、四之三、四之四、四之五、四之六所示)之事實。 ㈡各該被告爭執及不爭執之事項如下: ⒈被告徐正倫部分: ⑴不爭執之事項如下: ①被告徐正倫認識鄒官羽、鄒春香、蕭淑麗、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潘俊安之事實。 ②被告徐正倫認識馮一塵之事實。 ⑵爭執(含答辯)之事項如下: ①被告徐正倫否認認識姚柏丞、梁柱、陳效亮、林夢珍、蘇宸芯、杜嘉珊、劉妍均、陳庭妤、陳卿宇之事實。 ②被告徐正倫否認於99年間介紹曾昭榮、鄒官羽相互認識之事實。 ③被告徐正倫否認於99年6月間支付鄒官羽200萬元而收購采陞公司之事實,辯稱:伊不知悉曾昭榮於99年6月21日變更為 采陞公司負責人之事實,此事實與伊無關。 ④被告徐正倫否認成誠公司係由其經營,亦否認有提供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11樓之1信成公司辦公室予被告鄒官羽使用 之事實。 ⑤被告徐正倫否認知悉、參與曾昭榮設立寶德公司、宅吉便公司、雙盈公司之事實。 ⑥被告徐正倫否認有向上手取得圈購未上市、上櫃之股票,再將股票交給鄒官羽、曾昭榮對外招攬投資業務之事實。 ⑦被告徐正倫否認被告鄒官羽有向其確認股票上手是否已收受匯入款項之事實。 ⑧被告徐正倫否認有介紹所謂股票上手予被告鄒官羽認識之事實。 ⑨被告徐正倫否認知悉太平洋商務中心地點之事實。 ⑩被告徐正倫否認於102年4月12日以後提供資金,供曾昭榮調度使用以彌補資金缺口之事實。 ⑪被告徐正倫否認對於被告游麗珠、鄒官羽、鄒春香、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潘俊安及蕭淑麗,以及曾昭榮、姚柏丞、梁柱、陳效亮、馮一塵、林夢珍、蘇宸芯、杜嘉珊、劉妍均、陳庭妤、陳卿宇等人共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事實。 ⑫被告徐正倫否認知悉、參與被告游麗珠、鄒官羽、鄒春香、蔡尚志、簡卓翔、蔡承翰、潘俊安及蕭淑麗,以及曾昭榮、林夢珍、蘇宸芯等人對外招攬投資圈購股票行為之事實。 ⑬被告徐正倫否認有所謂吸金集團之事實,並否認知悉投資協議書約定內容 事實,亦否認有參與簽訂協議書過程事實。 ⑭被告徐正倫否認有於100年7月1日至103年1月6日指,向不特定投資人收受投資投資款之事實。 ⒉被告游麗珠部分: ⑴不爭執之事項如下: 被告游麗珠於另案通緝期間,仍有正常圈購未上市、上櫃股票,投資圈購之方案包含固定報酬給付本利、出售獲利對拆兩種方案之事實。 ⑵爭執(含答辯)之事項如下: ①辯稱:本件關於101年7月6日以後之吸金犯行,均與被告游麗 珠無關等語。 ②辯稱被告游麗珠之客戶為真正圈購股票,按照售出價格各以百分之50比例自負盈虧,並無所謂固定報酬百分之8至10之 行為,亦無保證獲利百分之8至10之事實等語。 ③被告游麗珠否認擔任林夢珍、蘇宸芯業務主管之事實。 ④辯稱:被告游麗珠於101年2月17日之後,即未再進入公司及涉入招攬投資業務等語。 ⒊被告鄒官羽部分: ⑴不爭執之事項如下: ①被告鄒官羽對於信成公司於100年7月間起至102年4月11日止,招攬投資人圈購股票,並給予獲利報酬之事實,為認罪之表示。 ②被告徐正倫於99年間介紹曾昭榮予被告鄒官羽認識,並由曾昭榮支付200萬元作為合作入股金與被告鄒官羽,被告鄒官 羽遂於99年6月21日將采陞公司變更登記由曾昭榮擔任登記 負責人之事實。 ③被告鄒官羽於100年10月間與曾昭榮合作,透過信成公司向投 資人招攬圈購股票之事實。 ④曾昭榮提供信成公司辦公室予被告鄒官羽使用,並由被告鄒官羽交由所屬業務員即被告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進駐,並將會計人員遷移至太平洋商務中心之事實。 ⑤被告鄒官羽將向上手所取得圈購未上市、上櫃公司之股票,再將圈購標的及條件交予曾昭榮對外招攬業務,曾昭榮則提供其個人帳戶予被告鄒官羽使用,提供投資人匯入投資款項及提領款項、客戶出金及匯款至上手帳戶,再由被告鄒官羽確認上手是否收款,被告鄒春香擔任會計主管職務,蕭淑麗擔任會計助理職務,其2人在太平洋商務中心負責資金調度 、客戶入出金登帳、保管曾昭榮帳戶,交付信成公司業務員對外簽約使用,並由曾昭榮負責簽訂協議書之事實。 ⑥被告鄒官羽及所屬業務員招攬客戶簽訂協議書,約定圈購標的,加上閉鎖期間,到期出售股票取回本利,採取加計百分之4至20利潤歸還本利之方式,或待該股票上市、上櫃後出 售之價格扣除成本及費用獲利部分對拆之方式,二者擇一之事實。 ⑵爭執(含辯解)之事項如下: ①被告鄒官羽否認於102年4月11日之後,有與曾昭榮合作招攬投資圈購股票之事實。 ②被告鄒官羽否認有參與曾昭榮所經營寶德公司、宅吉便公司、雙盈公司之非法吸金行為之事實。 ③被告鄒官羽否認曾昭榮之帳戶提供信成公司招攬業務使用之事實。 ④被告鄒官羽否知悉游麗珠於100年11月7日至101年7月5日,加 入曾昭榮體系對外招攬客戶投資圈購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業務及被告游麗珠擔任林夢珍、蘇宸芯業務主管之事實。 ⑤辯稱:曾昭榮、姚柏丞、雙盈公司等名義所收取之資金,並非屬信成公司吸收資金範圍等語。 ⒋被告鄒春香部分: ⑴不爭執之事項如下: ①被告鄒春香自99年間起擔任鄒官羽之會計,負責客戶入金出金及登帳事務等會計工作,以及製作空白承諾書之事實。 ②被告鄒春香與被告徐正倫、游麗珠、鄒官羽、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及蕭淑麗,以及、曾昭榮、姚柏丞、梁柱、陳效亮、馮一塵、林夢珍、蘇宸芯、杜嘉珊、劉妍均、陳庭妤、陳卿宇等人,先後任職如附表一所示及如附表二所示業務組織架構之事實。 ③被告鄒春香擔任被告鄒官羽之財務會計主管,蕭淑麗擔任其會計助理,該2人則在太平洋商務中心,負責客戶入金及出 金之登帳事務等會計工作,及製作空白協議書交由曾昭榮簽名後,交付業務人員對外簽約使用,亦即由曾昭榮負責與投資人簽訂協議書。被告鄒春香復介紹被告游麗珠予曾昭榮認識後,由游麗珠自100年11月7日起至101年7月5日止,加入 以「曾昭榮」體系,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圈購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業務組織,擔任林夢珍、蘇宸芯之業務主管,共同對外招攬投資人投資圈購股票。且被告鄒官羽、鄒春香指示被告潘俊安將圈購標的及條件(包括股票標的名稱、投資閉鎖期間、價格、上市櫃掛牌時間、保證獲利百分比、業務獎金條件、結案日等)之訊息轉達予業務人員即被告蔡尚志、簡卓翔、蔡承翰,由其等負責將圈購之資訊提供予業務人員及客戶、核對業務人員帳單內容及發放業務獎金等業務,共同對外招攬投資人投資圈購股票之事實。 ⑵爭執(含辯解)之事項如下: ①辦稱:被告鄒春香僅負責會計帳目作業,對公司業務並未參與等語。 ②被告鄒春香否認擔任「曾昭榮」體系、「姚柏丞」體系及「雙盈公司」系體系實際負責人並保管曾昭榮帳戶,以及負責資金調度之事實。 ⒌告蔡尚志、蔡承翰部分: ⑴不爭執之事項如下: ①被告蔡尚志、蔡承翰於100 年7 月間任職信成公司,並擔任鄒官羽之業務管理人員之事實。 ②被告鄒官羽、鄒春香指示被告潘俊安轉達圈購股票標的及條件給被告蔡尚志、蔡承翰,由被告蔡尚志、蔡承翰將股票圈購資訊提供業務人員及客戶、核對業務人員帳單及發放業務獎金之事實。 ⑵爭執(含辯解)之事項如下: ①被告蔡尚志、蔡承翰否認與曾昭榮有犯意聯絡,亦否認認識游麗珠、姚柏丞之事實。 ②辯稱:被告蔡尚志、蔡承翰與寶德公司、宅吉便公司之業務行為無關等語。 ③辯稱:被告蔡尚志、蔡承翰任職信成公司時,所接觸者均係采陞公司之舊客戶,且與被告徐正倫、游麗珠及曾昭榮、姚柏丞、梁柱、陳效亮、馮一塵、林夢珍、蘇宸芯、杜嘉珊、劉妍均、陳庭妤、陳卿宇等人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⑤被告蔡尚志、蔡承翰否認其等為曾昭榮體系之「魚」業務組之事實,辯稱:其等與曾昭榮體系之「AMY」業務組無關, 亦不知悉該業務組之存在,並無與被告游麗珠及曾昭榮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 ⑥被告蔡尚志、蔡承翰否認知悉姚柏丞、宅吉便公司、梁柱、雙盈公司之事實,辯稱:其等與曾昭榮、姚柏丞、梁柱、陳效亮、馮一塵、林夢珍、蘇宸芯、杜嘉珊、劉妍均、陳庭妤、陳卿宇等人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 ⒍被告簡卓翔部分:(爭執之事項如下) 被告簡卓翔否認有參與曾昭榮體系之吸金行為,亦否認參與投資招攬工作之事實。 ⒎被告潘俊安部分: ⑴不爭執之事項如下: ①被告鄒官羽指示被告潘俊安轉達圈購股票條件給公司業務管理人員即被告游麗珠、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再由該等人將股票圈購資訊提供予業務人員及客戶,核對業務人員帳單及發放業務獎金等業務,共同對外招攬投資人圈購股票之事實。 ②被告潘俊安擔任被告鄒官羽之司機及助理,並依被告鄒官羽、鄒春香指示處理私人業務及傳送資料等雜事之事實。 ⑵爭執(含辯解)之事項如下: ①被告潘俊安否認知悉雙盈公司之業務之事實。 ②被告潘俊安否認有涉及公司業務,亦否認知悉被告鄒官羽等實際上未經許可從事吸收資金並給付不相當紅利之業務之事實,辯稱:其並無與被告鄒官羽等人有違反銀行法之犯意聯絡等語。 二、得心證之理由及所憑之證據: ㈠本件各投資人以圈購股票之目的而交付各該款項,其所投資之資金總計高達11,935,057,108元,其中以「曾昭榮」名義收受投資資金達1,806,945,935元,以「姚柏丞」名義收受 投資資金達4,303,368,443元,以「雙盈公司」名義收受投 資資金達5,824,742,730元(各投資人投資各該體系之時間 、金額、匯款帳戶及資金流向,詳如附表四、四之一、四之二、四之三、四之四、四之五、四之六所示)之事實,為被告等所不爭執,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徐正倫、游麗珠、鄒官羽、鄒春香、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參與以「曾昭榮」名義(即曾昭榮體系)、「姚柏丞」名義(姚柏丞體系)、「雙盈公司」名義(即雙盈公司體系)招攬投資人頭資圈購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而共同經營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事實: ⒈蕭淑麗、曾昭榮、姚柏丞、梁柱、陳效亮、馮一塵、林夢珍、蘇宸芯、杜嘉珊、劉妍均、陳庭妤、陳卿宇等人,先後任職如附表一所示及如附表二所示業務組織架構,以及102年4月11日以前,由被告徐正倫、鄒官羽、鄒春香及曾昭榮主導各該非法吸金業務組織,自102年4月12日起,被告鄒官羽、鄒春香則未再參與,由被告徐正倫及曾昭榮續行主導各該非法吸金業務組織之事實,業據如附件二所示證人蕭淑麗於檢察官訊問、曾昭榮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姚柏丞於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樑柱於調查官序問及檢察官訊問,以及證人陳效亮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結證(A20卷第62-64頁;C55卷第196-208頁)、馮一塵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結證(A20卷第70反面-72頁)、林夢珍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結證(A19卷第107-110頁;C55卷第170-187頁)、蘇宸芯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結證(A19卷第114-116頁;C55卷第188-195頁)、杜嘉珊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結證(A19卷第90反面-93頁反面;C55卷第16-34頁)、劉妍均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A19卷第93反面-94頁反面)、陳卿宇於本院審理時結證(C55卷第35-41頁)陳述屬實。 ⒉被告鄒春香與被告徐正倫、游麗珠、鄒官羽、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及蕭淑麗,以及曾昭榮、姚柏丞、梁柱、陳效亮、馮一塵、林夢珍、蘇宸芯、杜嘉珊、劉妍均、陳庭妤、陳卿宇等人,先後任職如附表一所示及如附表二所示業務組織架構之事實,以及被告鄒春香擔任被告鄒官羽之財務會計主管,蕭淑麗擔任其會計助理,該2人則在太平洋商務中心, 負責客戶入金及出金之登帳事務等會計工作,及製作空白協議書交由曾昭榮簽名後,交付業務人員對外簽約使用,亦即由曾昭榮負責與投資人簽訂協議書。被告鄒春香復介紹被告游麗珠予曾昭榮認識後,由游麗珠自100年11月7日起至101 年7月5日止,加入「曾昭榮」體系,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圈購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業務組織,擔任林夢珍、蘇宸芯之業務主管,共同對外招攬投資人投資圈購股票。且被告鄒官羽、鄒春香指示被告潘俊安將圈購標的及條件(包括股票標的名稱、投資閉鎖期間、價格、上市櫃掛牌時間、保證獲利百分比、業務獎金條件、結案日等)之訊息轉達予業務人員即被告蔡尚志、簡卓翔、蔡承翰,由其等負責將圈購股票之資訊提供予業務人員及客戶、核對業務人員帳單內容及發放業務獎金等業務,共同對外招攬投資人投資圈購股票之事實,為被告鄒春香所不爭執(C49卷第207-209頁、第211 頁),核與被告鄒官羽對於信成公司於100年7月間起至102 年4月11日止,招攬投資人圈購股票,並給予獲利報酬之事 實,為認罪之表示(C49卷第207-209頁、第211頁)等情相 符,並有扣案如附表六、附表六之一、附表六之二、附表六之三所示之物品可證。 ⒊本件被告等(被告徐正倫除外)及蕭淑麗參與以曾昭榮名義(即「曾昭榮」體系)、姚柏丞名義(即「姚柏丞」體系)、「雙盈公司」名義(即「雙盈公司」體系)招攬投資人頭資圈購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行為人,所為下列之供述,以及本院對其供述證明力之判斷如下: ⑴被告游麗珠: ①被告游麗珠對於其自101年11月7日起至101年7月5日止,加入 曾昭榮體系之「AMY」業務組,以曾昭榮名義招攬不特定人 投資圈購為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事實,不予爭執(C49卷 第207頁、第211頁)。 ②被告游麗珠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被告鄒春香即二姑大概在100年過完年找我參與投資圈購股票的公司,當時協議書 簽署人是曾昭榮等語(A20卷第90-91頁)。 ⑵被告鄒官羽: ①被告鄒官羽於檢察官問時結稱:伊經由徐珍海(即被告徐正倫)介紹認識曾昭榮,將采陞公司以200萬元賣給曾昭榮做 圈購業務,有拿到被告徐正倫付的現金,被告鄒春香有幫忙做資料,102年4月12日以前,被告鄒春香跟我一起在采陞公司信義路4段456號11樓以及信成公司復興北路8樓工作,做 圈購股票業務,先采陞公司再信成公司,被告徐正倫帶著我做圈購股票,帶著我拿TDR這些股票,我們有給信成公司客 戶,跟客戶簽協議書、共同投資合作書是以曾昭榮名義去簽,也是請客戶匯入曾昭榮帳戶,我跟被告徐正倫跑外面,公司交給曾昭榮處理,我跟被告徐正倫是做前端、跑上手,向上手拿股票,我是跟被告徐正倫合夥,我們把貨即股票給曾昭榮,業務部隊收錢匯到曾昭榮帳戶,信成公司是曾昭榮、被告鄒春香在經營,公司業務主管是被告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等人,業務人員搬到到信義路黑松大樓,又到復興北路,被告鄒春香是會計,管公司內部的進出帳、出入金及匯款,同時做信成公司原本被告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業務的入出金,也做曾昭榮「AMY」組的入出金,存摺、印章放 在被告鄒春香那邊,被告徐正倫要匯錢給上手的誰也是跟被告鄒春香說,被告鄒春香叫曾昭榮去匯款,我再請被告徐正倫跟上手確認是否收到錢,有股票的案子被告徐正倫先跟我講,我再跟被告鄒春香講,被告鄒春香再跟3個協理(即被 告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講,業務人員在黑松大樓,會計人員即被告鄒春香、蕭淑麗在太平洋商務中心,AMY是被 告鄒春香介紹給曾昭榮,「AMY」組是曾昭榮自己在帶,「 魚」出場表就是被告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在信成公司的業務等語(A19卷第19-22頁;A20卷第50-54頁;C43卷第367-369頁)。 ②被告鄒官羽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徐正倫在99年間介紹我跟曾昭榮認識,我跟被告徐正倫做圈購,被告徐正倫帶我去找貨,由被告徐正倫跟上手去談,我們去跟上手拿標的給采陞公司、信成公司,我跟被告徐正倫實際負責,被告鄒春香負責出金,被告徐正倫也知道太平洋商務中心的地點,錢要給被告徐正倫的上手,我跟被告鄒春香把現金給被告徐正倫,信成公司是被告徐正倫拿出來的,被告徐正倫給我的200 萬說是曾昭榮入股采陞公司,公司名義人就換掉了,我在信成公司做,我的業務部隊是被告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那時候簽約都是曾昭榮,曾昭榮還有「AMY」組 ,但我只看過我的「魚」月出場表,信成公司在100年開始才有保證獲 利的事情,100年到102年以曾昭榮名義簽約之期間,有一段時間是曾昭榮與被告鄒春香在負責等語(C56卷第14-50頁)。 ⑶被告鄒春香: ①被告鄒春香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我介紹被告游麗珠給曾昭榮當業務,信成公司有用曾昭榮當協議書名義人,客戶將錢匯入曾昭榮帳戶,曾昭榮將錢領出來交給被告鄒官羽,被告鄒官羽跟被告徐正倫合夥,被告游麗珠也是以曾昭榮名義簽協議書圈購股票,李慰慈是被告徐正倫太太的哥哥,替被告徐正倫處理事情,「魚」月出場表是信成公司這邊業務,「AMY」月出場表示是采陞公司那邊業務等語(A19卷第6-8 頁;A20卷第42-46)。 ②被告鄒春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102年初被告鄒官羽、徐正倫 拆夥,拆夥後曾昭榮那邊的出金,被告鄒官羽這邊不用負責,曾昭榮自己處理,在信成公司階段,業務人員有被告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他們是主管,信成公司及采陞公司是並存的,當時被告鄒官羽的公司是信成公司,曾昭榮也有併進來,AMY應該是曾昭榮底下的業務,與被告蔡尚志、蔡承 翰、簡卓翔的業務有獨立性,寶德公司是曾昭榮還在被告鄒官羽旗下時自己成立的,是曾昭榮自己做等語(C55卷第90-106頁)。 ⑷被告蔡尚志: ①被告蔡尚志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我在信成公司當業務主管,我與被告蔡承翰、簡卓翔各帶1組,我們是被告鄒官羽 的業務部隊,鄒春香說協議書簽誰就簽誰,我們都是跟鄒春香聯絡,都是以曾昭榮名義簽協議書,我負責賣股票的訊息是從被告鄒官羽、曾春香過來的,「魚」月出場表是我和被告蔡承翰、簡卓翔的業務,我們是以保障本金及固定獲利,以及獲利對拆兩種方式給客戶選擇等語(A19卷第74反面-76反面)。 ②被告蔡尚志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信成公司階段,被告鄒官羽、鄒春香指示用曾昭榮名義招攬客戶,客戶入金的帳戶是曾昭榮等語(C56卷第56-61頁)。 ⑸被告蔡承翰: ①被告蔡承翰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剛開始用曾昭榮名義與客戶簽協議書,入金匯入曾昭榮帳戶,被告鄒春香會跟我說合約簽誰的名字,入金列誰的帳戶,做哪一檔股票也是被告鄒官羽、鄒春香決定,客戶入出金都是被告鄒春香在管理,我們是以保障本金及固定獲利,以及獲利對拆兩種方式給客戶選擇等語(A19卷第76反面-78頁)。 ②被告蔡承翰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信成公司時,有用曾昭榮力做圈購,簽哪一個負責人,客戶入金就匯到哪一個人的帳戶,跟客戶提供投資訊息時,比較多是保證獲利方式,對拆方式比較少等語(C55卷第115-122頁)。 ⑹被告簡卓翔: ①被告簡卓翔余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信成公司是簽曾昭榮名義,被告鄒官羽、鄒春香叫我們簽曾昭榮,他們說簽誰就簽誰,「魚」月出場表的業務是我們的,我們做TDR案子都是 從被告徐正倫那邊來的,我們是以保障本金及固定獲利,以及獲利對拆兩種方式給客戶選擇,後來演變成都是固定收益,被告鄒春香掌管會計,被告鄒官羽在信成公司很少進來,我們都找被告鄒春香等語(A19卷第88反面-90頁)。 ②被告簡卓翔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信成公司,只有用曾昭榮當簽約人,業務只有我、被告蔡尚志、蔡承翰3組人,被告 鄒官羽傳達股票的名稱、獲利百分比、條件以及獎金,帳的部分由被告鄒春香處理等語(C55卷第123-136)。 ⑺證人蕭淑麗: 證人蕭淑麗檢察官問時結證稱:在信成公司期間,協議上簽約人是曾昭榮,帳戶戶名也是曾昭榮,客戶會匯款至曾昭榮帳戶,每天回報銀行餘額被告告鄒春香,當時有被告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及AMY共4個業務組,102年4月我去跑銀行提款時,發現曾昭榮本人來換過印鑑,我就趕快跟被告鄒春香回報,姚柏丞等人的戶頭就全部都不用了,聯絡不到曾昭榮,無法出金,趕快跟客戶說曾昭榮、姚柏丞的戶頭不要匯,我處理過曾昭榮、姚柏丞帳戶等語(A19卷第54-57頁)。⑻證人李慰慈: 被告李慰慈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及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徐正倫是伊妹婿,也是銀河紅利公司董事長,要我過去幫忙擔任行政助理,負責人事、管銷、財物、出納,也要跑銀行,因為被告徐正倫是經營博奕事業,向伊借用國泰世華銀行、新光銀行、日盛銀行帳戶使用,被告會告知伊哪一天會有一個款項進來,要匯到哪一個帳戶,把存摺、印建交給伊,伊就會去跑銀行,都是被告徐正倫調度,伊按照被告徐正倫指示,曾昭榮、姚柏丞、宅吉便公司、雙盈公司都有匯進去過,裡面都沒有伊自己的錢,為什麼有錢進來或是做什麼用途,伊不知道等語(A20卷第121-123頁;C29卷第234-240頁;C54卷第35-52頁)。 ⑼綜上被告及證人之陳述,再參酌如附表七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可推知被告徐正倫為雙盈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與被告游麗珠(被告游麗珠自100年11月7日起至101年7月5日 止,僅參與曾昭榮體系之「AMY」業務組)、鄒官羽、鄒春 香、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被告蔡尚志、簡卓翔、蔡承翰自100年7月起至102年4月11日止,在信成公司營業處所,僅參與曾昭榮體系之「魚」業務組),以及蕭淑麗、曾昭榮、姚柏丞、梁柱、陳效亮、馮一塵、林夢珍、蘇宸芯、杜嘉珊、劉妍均、陳庭妤、陳卿宇等人,共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共犯期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組織架構,參與以曾昭榮、姚柏丞及雙盈公司名義,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圈購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業務,其等間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甚明。 ⒋本件「曾昭榮」體系、「姚柏丞」體系、「雙盈公司」體系,由曾昭榮、姚柏丞、雙盈公司負責人梁柱分別簽訂「協議書」、「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合購確認」、「約定條款」等,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圈購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所約定及給付之報酬與本金顯不相當: ⑴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之立法目的,旨在維護經濟金融秩 序,避免社會大眾受地下金融優厚條件吸引投入金錢,承受法所不允許之投資風險,是否為「顯不相當」,自應參酌當時、當地經濟、社會狀況,對比金融機構定期儲蓄存款、放款利率等合法金融工具一般計息狀況,以為衡量。從投資人角度觀察,應與一般金融銀行、債券市場之利率相比較,金融機構亦係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若行為人約定或給付之報酬顯然較合法銀行存款、債券市場利率為高,即足使一般民眾為追求超額高利,不循受主管機關監管之合法募集資金管道,進而發生「大量吸收資金」、「危害金融經濟秩序」之結果。再從募資者角度觀察,於計算約定或給付之報酬利率時,應將募資者人事成本、營運費用、業務傭金等列入考量,評估募資者承諾之報酬,是否超出可承擔範圍,增加投資案件失敗的風險。並且,募資者在募集資金前或募資過程中,若有以後參加投資者本金支付先前參加者應付本息之計畫或事實(即「後金付前金」、「後債養前債」),原則上即應認為該報酬係「顯不相當」,蓋募資者不計其資金成本或實際營收獲利情形,僅以追求「募集資金」為目的之行為,已充分展現其製造、增加風險之可非難性。 ⑵89年間網路泡沫破滅,造成全球經濟衰退,當時美國聯邦準備理事會(即美國聯準會)為了挽救美國經濟降溫的衝擊,採取低利率的貨幣政策,而於92年6月底,做出自網路泡沫 時代以來第13次降息決定。在美國聯準會引領下,自89年起,全球央行(包括我國中央銀行)相繼將利率降到歷史新低,因而釋出一波波「便宜」資金,全球資金流動性大增,短期利率在3年內從百分之6.5節節下降至百分之1,此等情形 在國際經濟陸續經歷「次級債危機」、「金融海嘯」後,造就公眾周知之「低利率」時代延續至今。 ⑶然觀本件圈購股票之各式約款: ①由曾昭榮與投資人簽訂之「協議書」約定,投資人購買之股份上市或上櫃後,於30至99個證券市場公開交易日後,或於購買股份完款後99個證券市場公開交易日後,方可賣出,投資人獲利方式為:①不論日後股票市價為何,均依出資金額加計百分之4至20之利潤歸還本利(保障本金及固定百分比 數目之獲利);②股票出售時,扣除成本及費用,由投資人與曾昭榮按約定成數分配。 ②由姚柏丞簽訂之「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雖以「共同投資合作書」第8條第2項、第3項約定:「甲(姚 柏丞)、乙(投資人)雙方同意於股份上市或上櫃之後按各次決定書約定之日期始得賣出;但於股分之閉鎖期屆滿時,依當時市場情形預估,若依本項約定賣出、獲利難如預期者,乙方授權甲方可提前賣出全部或部分股份」、「甲方對於處分各次股份之所得係先扣除:依法令規定按交割金額計算之千分之1.425之手續費、千分之3證券交易所得稅、證券獲利所得稅等應繳納之相關稅款及圈購費等相關費用,再加入全部獲利或扣除全部損失之金額,始結算為乙方取回之金額,故該金額可能大於、等於或小於合作金額,甲、乙雙方皆應自負投資損益,無為他方負擔必能取回大於或等於合作金額之責任」,惟又另以「合作決定書」約定:「甲方於中華民國○年○月○日將乙方提供以新臺幣計算之金額(即合作金 額)與甲方共同購買○○公司之股份○○股之相關款項共新臺幣 ○○○元整予乙方」,作為「共同投資合作書」之一部,亦即 約定投資人投資購買特定股票後,於固定時期過後(即閉鎖期),即可取回「合作決定書」約定之款項。 ③由梁柱以雙盈公司名義簽訂「合購確認」、「約定條款」,其中「約定條款」第參條第2項、第3項雖約定:「甲(投資人)、乙(雙盈公司)雙方同意於購買股份上市或上櫃之後按各次合購確認約定之日期方可賣出;但於購買股份之閉鎖期屆滿時,依當時市場情形預估,若依本項約定賣出、獲利恐不如預期者,甲方授權乙方得提前賣出購買股份」、「甲方取得處分各次購買股份之所得價款應包括全部收益或扣除全部損失,且無論結算後為收益或損失,皆須另扣除:依法令規定按交割金額計算之千分之1.425之手續費、千分之3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所得稅等應繳納之相關稅款及認購費等相關費用」,惟另以「合購確認」約定:「乙方於中華民國○年○月○日將甲方提供以新台幣為計算單位之金額(即購買 價金)與乙方共同購買○○公司之股份○○股(即購買股份)之 相關款項共計新台幣○○○元整匯至甲方指定之銀行帳戶」, 作為「約定條款」之一部,亦即約定投資人購買特定股票後,於固定時期過後(即閉鎖期),即可取回合購確認所約定之款項。 ④本院審酌本件以圈購股票方式招攬投資人投資所允諾之「固定比例獲利」,依投資人入金及出金之時間、金額計算,其實際報酬換算年利率約在百分之40至60之間,最高可達百分之368.69(其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五所示),而「曾昭榮體系」提供之「獲利對拆」方式,其投資報酬率並不低於固定利率還本模式。準此,在「低利率」時代的現今經濟、社會狀況下,可認不論是曾昭榮體系、姚柏丞體系、雙盈公司體系提供之投資方案,相較於當時一般合法銀行存款等之利率僅約百分之1至2,所約定之利潤,均有明顯之超額,被告等人以「協議書」、「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合購確認」、「約定條款」等,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圈購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所約定及給付之報酬與本金自屬「顯不相當」。 ⒌綜上所述,被告徐正倫、游麗珠、鄒官羽、鄒春香、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參與以「曾昭榮」名義(即曾昭榮體系)、「姚柏丞」名義(姚柏丞體系)、「雙盈公司」名義(即雙盈公司體系)招攬投資人頭資圈購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而與蕭淑麗、曾昭榮、姚柏丞、梁柱、陳效亮、馮一塵、林夢珍、蘇宸芯、杜嘉珊、劉妍均、陳庭妤、陳卿宇等人共同經營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其等間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期間及共犯之範圍,詳如附表一所示;其等非法吸金之業務組織之先後架構,詳如附表二所示),各投資人以圈購股票之目的而交付各該款項,其所投資之資金總計高達11,935,057,108元,其中以「曾昭榮」名義收受投資資金達1,806,945,935元,以「姚柏丞」名義收受投資資金達4,303,368,443元,以「雙盈公司」名義收受投資資金達5,824,742,730元(各投資人投資各該體系之時間、金額、匯款帳戶及 資金流向,詳如附表四、四之一、四之二、四之三、四之四、四之五、四之六所示)之事實,洵堪認定,是被告等前開所辯,委不足採,自應依法論科。 ㈢被告潘俊安部分: ⒈被告潘俊安擔任被告鄒官羽之司機及助理,並依被告鄒官羽、鄒春香指示處理私人業務及傳送資料等雜事,以及被告鄒官羽指示被告潘俊安轉達圈購股票條件給公司業務管理人員即被告游麗珠、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再由該等人將圈購股票之資訊提供予業務人員及客戶,核對業務人員帳單及發放業務獎金等業務,共同對外招攬投資人圈購股票之事實,為被告潘俊安所不爭執,核與被告鄒官羽(C56卷第14-50頁)、鄒春香(C55卷第90-106頁)、蔡尚志(C56卷第56-61頁)、蔡承翰(C55卷第115-122頁)、簡卓翔(C55卷第123-136)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一致,可信為真實。 ⒉被告鄒官羽復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伊及被告鄒春香有事請被告潘俊安幫忙,不可能跟被告潘俊安討論公司業務,伊叫他做什麼他就做什麼等語(C55卷第26-27頁)。再參酌被告潘俊安於檢察官訊問時陳稱:伊月薪一開始是35,000元,後來是50,000元等語(A19卷第79頁)。足認被告潘俊安擔任 被告鄒官羽之助理兼司機,並按月領取固定薪資,並無參與「曾昭榮」體系、「姚柏丞」體系、「雙盈公司」體系對外招募投資人頭資圈購股票之行為及領取業務獎金,其所為係被告鄒官羽、鄒春香、蔡尚志、簡卓翔、蔡承翰所為前揭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予以提供助力,且被告潘俊安既知悉其受被告謅管與、鄒春香之指示所傳遞予被告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之訊息,係其等招攬投資圈購股票之訊息,則被告潘卷安主觀上有幫助之犯意,亦堪認定。 ⒊綜上,被告潘俊安幫助被告鄒官羽、鄒春香、蔡尚志、簡卓翔、蔡承翰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應堪認定,亦應依法論科。 四、本件關於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數額(即犯罪規模)之認定: ㈠刑法有關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定,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共同犯意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負共同責任,是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自應合併計算,即共同正犯間,其犯罪所得之計算,在共同意思範圍內,應對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就犯罪所得之計算,個人縱未分得或圖得任何財物及不法利益,然共犯者間所得或圖得之財物及不法利益總數,仍應併計,先予指明。 ㈡曾昭榮體系部分: ⑴自100年7月1日起至102年4月11日止,由徐正倫、曾昭榮、鄒 官羽、鄒春香主導該非法吸金業務組織。被告游麗珠自100 年11月7日起至101年7月5日止,僅參與曾昭榮體系之「AMY 」業務組。被告蔡尚志、簡卓翔、蔡承翰自100年7月起至102年4月11日止,在信成公司營業處所,僅參與曾昭榮體系之「魚」業務組。 ⑵自102年4月12日起至102年11月15日止,由徐正倫、曾昭榮主 導該非法吸金業務組織。 ㈢姚柏丞體系、雙盈公司體系部分: ⑴自101年9月28日起至102年4月11日止,由徐正倫、曾昭榮、鄒官羽、鄒春香主導該非法吸金業務組織。 ⑵自102年4月12日起至103年1月6日止,由徐正倫、曾昭榮主導 該非法吸金業務組織。 ㈣被告潘俊安係幫助被告鄒官羽、鄒春香、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之非法吸金犯行。 ㈤因此,按附表四之一、四之二、四之三、四之四、四之五所示各該體系之吸金規模,及被告徐正倫、游麗珠、鄒官羽、鄒春香、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參與之期間,以及被告潘俊安幫助之行為對象,被告徐正倫所參與之吸金規模為11,935,057,108元,被告游麗珠所參與之吸金規模為33,905,741元,被告鄒官羽、鄒春香所參與之吸金規模各為3,231,142,371元,被告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所參與之吸金規模各 為1,784,703,178元,被告潘俊安所幫助之吸金規模為3,231,142,371元(其計算方式詳如附表四之七所示)。 五、犯罪所得之認定: 本件犯罪所得之計算,茲以前述被告徐正倫、鄒官羽、鄒春香與曾昭榮,各參與主導之期間,所參與共同吸收並得掌控、支配之資金總額為基礎,扣除所支出被告游麗珠、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及曾昭榮林夢珍、蘇宸芯之業務獎金,以及被告潘俊安、蕭淑麗、姚柏丞、馮一塵、梁柱、陳效亮、杜嘉珊、劉妍均、陳庭妤、陳卿宇之薪資,並按共同吸金犯罪所得均分計算之。從而,被告徐正倫取得之投資款(即犯罪所得)金額為5,422,483,842元,被告游麗珠取得之業務 獎金(即犯罪所得)金額為3,600,000元,被告鄒官羽、鄒 春香各取得之投資款(即犯罪所得)金額為1,074,073,424 元,被告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各取得業務獎金(即犯罪所得)金額為1,050,000元,被告潘俊安取得之薪資(即犯 罪所得)金額為595,000元(其計算方式詳如附表四之八所 示)。 六、新舊法比較部分: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等行為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2月2日起施行,原該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修正規定為「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 以上者」,觀諸此次修正立法理由謂以:「㈠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所定沒收之『犯罪所得』範 圍,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與原第1 項後段『犯罪所得』依立法說明之範圍包括因犯罪 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有所不同。㈡查原第1 項後段係考量犯罪所得達1 億元對金融交易秩序之危害較為嚴重而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惟『犯罪所得金額達1億元』之要件與行為人 主觀之惡性無關,故是否具有故意或認識(即預見),並不影響犯罪成立,是以犯罪行為所發生之客觀結果,即『犯罪所得』達法律擬制之一定金額時,加重處罰,以資懲儆,與前開刑法係因違法行為獲取利得不應由任何人坐享之考量有其本質區別。鑑於該項規定涉及罪刑之認定,為避免混淆,造成未來司法實務上犯罪認定疑義,該『犯罪所得』之範圍宜 具體明確。另考量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摻入行為人交易能力、物價變動、經濟景氣等因素干擾,將此納入犯罪所得計算,恐有失公允,故宜以因犯罪行為時獲致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計,不應因行為人交易能力、物價變動、經濟景氣等因素,而有所增減,爰修正第1項,以資明確。㈢又『因犯 罪取得之報酬』本可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 包含,併此敘明」等語。基此,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修正後所謂「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顯與93年2月4日修法增訂第125條第1項後段所指「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之範圍較為限縮,此項犯罪加重處罰條件既有修正,涉及罪刑之認定,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非僅屬純文字修正,且修正後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即應適用修正後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處。嗣銀行法又於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第125條第2項,並自同年4月19日起施行,將原規 定「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修正為「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 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此一修正僅係將「銀行」酌做文字修正為「金融機構」,用以符合現今金融實務運作現況,對於本件之法律適用並無影響,併此敘明。綜上,上開條文經修正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後即現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應適用裁判時即現行銀行法第125條之規定。 七、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5條之1、第2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 第125條第1項之罪;法人違反上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則據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甚明。所謂「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係指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以處罰。倘負責人有參與決策、執行,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自應論以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罪。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以具有「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為犯罪成立之特別要素,屬學理上之純正身分犯。如不具法人之行為負責人身分,知情且參與吸金決策或執行吸金業務,而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實行犯罪之人,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有身分之人,論以共同正 犯(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1號、109年度台上字第207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等參與「曾昭榮」體系、「姚柏丞」體系、「雙盈公司」體系之非銀行組織,違反未經主管機關(即金管會)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規定,其中「雙盈公司」體系部分,為法人之實際行為負責人即被告徐正倫有此行為,「曾昭榮」體系、「姚柏丞」體系則是自然人之行為,且吸收資金數額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 。是核被告徐正倫、鄒官羽、鄒春香就「曾昭榮」體系、「姚柏丞」體系部分所為,以及被告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就「曾昭榮」體系部分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1億元 以上罪;被告游麗珠就「曾昭榮」體系部分,其所參與之吸金規模未達新台幣1億元,係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非法 經由收受存款業務罪;被告徐正倫、鄒官羽、鄒春香就「雙盈公司」體系部分,依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其實際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即被告徐正倫,被告鄒官羽、鄒春香於參與期間,與被告徐正倫共同主導以雙盈公司名義對外招攬投資人圈購股票吸收資金,為犯罪之共同體,其雖不具有雙盈公司法人行為負責人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以 正犯論處,是被告徐正倫、鄒官羽、鄒春香就「雙盈公司」體系部分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 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因犯罪獲取之財物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罪,被告鄒官羽、鄒春香並依第31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其等所犯各罪,各按其如附表一、二所示參與之期間及組織架構,應與蕭淑麗、曾昭榮、姚柏丞、梁柱、陳效亮、馮一塵、林夢珍蘇宸芯、杜嘉珊、劉妍均、陳庭妤、陳卿宇論以共同正犯。至被告潘俊安所為,係幫助被告鄒官羽、鄒春香、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所為上開犯行,依刑法第30條之規定,為幫助犯,並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其幫助被告鄒官羽、鄒春香所為共犯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由收受存款業務罪部分,亦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後 段之規定,同減輕其刑,是被告潘俊安有上開2種刑之減輕 事由,應依法遞減之。 ㈢而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徐正倫、游麗珠、鄒官羽、鄒春 香、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參與「曾昭榮」體系、「姚柏丞」體系、「雙盈公司」體系,多次非銀行而辦理收受存款業務,上開各體系吸收存款之時間重疊,實際招攬投資之業務人員互通,不論以曾昭榮、姚柏丞或雙盈公司名義簽約,犯罪手法俱屬相同,犯罪目的無二,實屬具有重複特質之營業性犯罪,於法律上均應評價為集合犯之一行為。又被告徐正倫、鄒官羽、鄒春香均參與「曾昭榮」體系、「姚柏丞」體系、「雙盈公司」體系之吸金犯行,雖併以自然人及法人名義為之,然其行為既應評價為集合犯之一行為,故均僅論以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由收受存款業務罪之一罪即足。 ㈣檢察官追加起訴書雖未論及附表四之二編號0000-0000、7760 、0000-0000、10569、10608、11184、11251、11796、11863(即高憲生部分)及10146、10634(即段書麗部分)等部 分,然此部分既與前揭經檢察官追加起訴並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且經檢察官移送併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㈤本件檢察官以共同正犯追加起訴被告潘俊安,然潘俊安經本院認定係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已見前述,然此僅係被告潘俊安究係正犯與從犯之事實認定問題,本院無庸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㈥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又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且考刑法第59條立法理由:科刑時原即應依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本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參照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及51年台上字第899 號判例意旨)。是法院審酌刑法第59條酌減事由時,仍應依刑法第57條科刑事由通盤考量,若認犯罪情狀確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即得酌量減輕其刑,二者並非截然可分,不得合併審究。查被告游麗珠參與本件犯刑之時間僅自100年11月7日起至101年7月5日 止,其所參與吸金之規模未達新台幣1億元,其所犯非法經 營銀行業務罪,情節尚屬輕微,亦非居於犯罪主導地位,是被告游麗珠所犯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縱科法定最低刑度仍甚為嚴峻,本院審酌其所參與行為之程度及經手收受存款之數額、犯罪所得之金額,均顯較該公司核心成員即被告徐正倫、鄒官羽、鄒春香所參與行為之程度、所經手收受存款之數額、犯罪所得之金額為低,是其犯罪所生實害較為輕微,實與一般非法吸金集團核心成員獲取大量非法利益之情況迥然有別,因認被告游麗珠倘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之刑,仍屬情輕法重,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顯有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 ㈦爰審酌被告徐正倫雙盈公司實際負責人,而與被告游麗珠、鄒官羽、鄒春香、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及蕭淑麗,以及曾昭榮、姚柏丞、梁柱、陳效亮、馮一塵、林夢珍、蘇宸芯、杜嘉珊、劉妍均、陳庭妤、陳卿宇等人,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參與期間及組織架構,共同以曾昭榮、姚柏丞及雙盈公司公司名義,共同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圈購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業務,而為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被告徐正倫、鄒官羽、鄒春香於參與期間,實際主導該等非法吸金業務組織,被告游麗珠、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為業務主管,被告潘俊安則對於被告鄒官羽、鄒春香、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之犯行,提供助力而幫助之,其等所參與吸金規模及犯罪所得,均詳如附表四之七、四之八所示,而為不同之分工、犯罪支配及獲有利益,其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共犯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已嚴重破壞金融交易秩序及財產安全,致投資人受有損害,其等並從中獲取利益,再參酌被告等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參與犯罪支配之程度、犯罪所得之數額及所造成危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肆、沒收部分: ㈠按犯銀行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修正前(即93年2月4日修正公布)同法第136條之1定有明文。惟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及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皆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復明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於新法施行後,即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另107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銀行第136條之1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此次修正,係因應上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乃增訂「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施行後所為之修正,為刑法沒收規定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其修正理由第4點 載明:「刑法修正刪除追繳及抵償之規定,統一替代沒收之執行方式為追徵,並依沒收標的之不同,分別於第38條第4 項及第38條之1第3項為追徵之規定,爰刪除後段規定,回歸適用刑法相關規定。」是關於追徵部分,即應回歸刑法適用之。 ㈡徐正倫取得之投資款(即犯罪所得)金額為5,422,483,842元 ,游麗珠取得之業務獎金(即犯罪所得)金額為3,600,000 元,鄒官羽、鄒春香各取得之投資款(即犯罪所得)金額為1,074,073,424元,蔡尚志、蔡承翰、簡卓翔各取得業務獎 金(即犯罪所得)金額為1,050,000元,被告潘俊安取得薪 資(即犯罪所得)595,000元,均經認定如前,依卷內事證 ,並無其他被害人即投資人自被告等處取回其所交付之款項且該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規定,分別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並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各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如附表六、六之一、六之二、六之三所示之扣押物,業經另案姚柏丞、梁柱、陳效亮、馮一塵林夢珍、蘇宸芯、杜嘉珊、劉妍均、陳庭妤、陳卿宇共同犯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之判決(即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1號)宣告 沒收,為免重複執行沒收,本院無庸予以宣告沒收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第136條之1,刑 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28條、第30條、第31條第1項、第59條、第38條之1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展庚追加起訴、檢察官黃育仁、蕭永昌移送併辦、檢察官黃紋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 狀。 書記官 王聖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參考法條: 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附件一: 關於「詢價圈購」,依現行「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21條規定:「以已發行股票或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如未採競價拍賣辦理承銷者,應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理承銷,並應依第21條之1 之規定辦理」。另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並訂有「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承銷商詢價圈購配售辦法」作為規範。 附件二: 壹、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 一、非供述證據 ㈠起訴書記載 1.105年5月18日鄒官羽書立自白書(A19卷第25頁及反面) 2.李慰慈國泰世華銀行世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新光銀行慶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日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明細影本(A21卷第55-83頁) 3.臺灣高等法院104度金上重訴字第35號判決(A2卷第8-147頁反面、A3卷全卷、A4卷全卷、A5卷全卷、A6卷第1-80頁;相同資料亦附於A7卷第1-190頁反面) 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度金重訴字第18號判決(A15卷、A16卷 、A17卷全卷、A18卷第1-186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37卷第110-161、239-292、485-589頁、C46卷第244-301、344-349頁、C47卷第261-312頁) 5.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7890號卷宗(E2-2)檢附之鄒 春香電子郵件帳號收件匣檔案(包含AMY、魚月出場表等)(A26卷第1-139頁) 6.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A1卷第13-225頁) 7.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372號等案件起訴書(A8卷第34-45頁;相同資料亦附於A8卷第46-60頁) 8.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8851號不起訴處分書(A1 卷第3-4頁) 9.105年6月2日扣押之徐正倫筆記本(編號A-5)(A20卷第139-141頁) 10.潘昇達、童怡璇於調詢中之證述、收入及交易對象表(A20卷第168-177頁反面) 11.蔡崇文、許資婉於調詢中之證述、收入及交易對象表(A20卷第178-194頁) 12.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728號卷宗檢附103年4月2日扣押物品清單中之公司資料、現金流量表、李慰慈電腦硬碟 資料(保管字號:103年度紅保字第470號)(A10卷第10-53 頁) 13.案關通訊監察譯文乙本(A12卷全卷) 14.臺北市調查處(曾調查官,另承辦警察吸金案)檔案光碟1片列印謝秉憲等投資人帳戶明細(A6卷第189-209頁反面) →曾昭榮收取投資圈購股票款項後,部分款項匯入另案徐正倫 所屬吸金集團之潘昇達、黃煇庭、謝秉憲、王連總、魏德盛 、蔡三華、黎麗雪、林素娥、魏旭初等多名投資人帳戶内 ㈡非起訴書記載 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度金重訴字第18號判決(A6卷第102-184頁) 2.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11月23日收受贓證物品清單(保管字號 :106年度紅字第01556、01557號)(A7卷第229-230頁) 3.林佳蓉105年8月12日刑事告訴狀函(含附件:釋明書及相關資料)(A9卷第2-16頁) 4.林佳蓉105年9月13日刑事陳報狀(含附件:筆錄、釋明書、授權書及相關資料)(A9卷第24-55頁) 5.林佳蓉105年10月13日刑事陳報狀(含附件:媒體資料)(A9 卷第66-78頁) 6.臺北市調查處松山站103年4月2日扣押物品清單(吳政男通訊 錄、請款單、名片)(A10卷第1-9頁) 7.101年2月支出表等資料、檔案畫面(A19卷第58-63頁) 8.蘇雅玲等人之紅利貴賓會年度會員協議書、收據(A20卷第2-7頁) 9.105年6月2日扣押之李慰慈投資文件(編號A-10)、徐正倫紅 利會佣金資料(A20卷第142-147頁) 10.許資婉國泰世華存摺、借據影本(A20卷第195-198頁) 11.優樂多媒體有限公司於101年9月20日開立之臺灣銀行土城分 行支票影本1張(票號AF0000000,面額355萬元)(A20卷第201頁) 12.徐正倫吸金集團及金流圖(A20卷第202頁) 13.黃雅芝等78人105年11月8日刑事重啟偵查聲請狀暨附件(A21卷第1-224頁、A22卷全卷、A23卷全卷) ①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398、12728號不起訴處分書(A21卷第33-36頁) ②102年5月20日13時43分22秒沈蔓均與曾昭榮通訊監察譯文、102 年5月30日12時15分10秒杜嘉珊與曾眧榮通訊監察譯文(A21卷第37-38頁) ③102年3月26日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姚柏丞調查筆錄第4頁 節錄影本一份(A21卷第39-42頁) ④102年6月6日11時13分30秒李黛華與徐正倫通訊監察譯文一份 (A21卷第43頁) ⑤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507號刑事判決一份(A21卷第44-50頁 ) ⑥102年12月3日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釋明書節錄本影本及田祥湶102年2月5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各一份(A21卷第51-54頁) ⑦李慰慈國泰世華銀行世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新光銀行慶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日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號及相關函文影本各一份(A21卷第55-83頁) ⑧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00號103年2月10日曾昭榮檢察官訊問筆錄節錄本影本一份(A21卷第84-85頁) 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03年1月6日李慰慈調查筆錄及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1月6日102年度偵字第500號李慰慈檢察 官訊問筆錄節錄本影本各一份(A21卷第86-93頁) 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91號民事判決一份(A21卷第 94-97頁) ⑪和旺董事劉月娥以盤後定價方式申讓股票給特定人及改派代表人公告一份(A21卷第98頁) ⑫103年11月及12月和旺董監持股異動表一份(A21卷第99-100頁) ⑬銀河紅利有限公司及天秤座影音多媒體公司地址一份(A21卷第 101-102頁) ⑭紅利貴賓會持牌負責人資料一份(A21卷第103-104頁) ⑮曾昭榮紅利貴賓會授權書影本一份(A21卷第105頁) ⑯104年1月15日和旺公司週線及月線股票走勢圖一份(A21卷第10 6頁) ⑰104年5月30日和旺公司前董座劉永祥新聞一則(A21卷第107-11 0頁) 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5年偵字第17372號、1 7507號、17508號、23385號、28237號(A21卷第111-126頁反 面) ⑲103年2月12日具保停止羈押狀影本一份(A21卷第127-132頁)⑳黃雅芝等78人共同投資合作書及合作決定書影本(A21卷第133- 224頁、A22卷全卷、A23卷全卷) 14.黃雅芝等78人106年7月刑事重啟偵查補充理由狀暨附件(A24卷第1-88頁)(另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電子卷證隨身碟一份附於卷外) ①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372號偵查卷(三)之一擷錄第3、12、33、343頁、第51頁、第79、81、94頁、第29、54頁各一份(潘昇達、蔡崇文、徐正倫部分筆錄、手寫筆記、蔡崇文帳戶資料)(A24卷第17-34頁) ②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507號偵查卷宗(二)擷錄第7、9頁、第34、35、37頁一份、第78、81、123-125 頁、第87-106頁、第109-112頁、第367頁、第367、368頁、第371頁、第294、295、363頁各一份(李瑞貞、吳崇雄、黃燁庭部分筆錄、黃燁庭帳戶交易明細、吳崇雄Line畫面截圖)(A24卷第35-81頁) 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372號偵卷(五)擷錄第269、270頁一份(吳政男部分筆錄)(A24卷第82-84頁)④臺灣新北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警聲扣字第6號偵查卷宗擷錄第2 38頁、第189、190頁各一份(吳政男、陳正修部分筆錄)(A24卷第85-86、89-91頁) ⑤106年5月5日吳政男炒作迎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路新聞一份( A24卷第87-88頁) 15.扣押李文寬資料部分翻拍照片(A26卷第140-150頁) 16.曾昭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01年12月14日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01年度綠字第1419號)、陳効亮103年1月6 日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A28卷第6-7頁、C41卷第401-404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42卷第14-16頁) 17.陳効亮、曾昭榮、陳靖如、姚柏丞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1月6日、103年7月22日收受贓證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03年度紅字第20、21、1005號)(A28卷第8頁及反面、第70頁;相同 資料亦附於C43卷第197-198頁) 18.馮一塵、曾昭榮臺北市調查處松山站103年4月2日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03年度紅字第471、472、473、000-000號)(A28卷第9-16頁;相同資料亦附於A42卷第194-195頁、C43 卷第612-624頁) 19.邱基正、邱姵儒103年8月19日刑事追加告訴理由狀暨附件(A28卷第89-104頁) ①合購確認(A28卷第99-100、102-104頁) ②新聞報導影本(A28卷第101頁) 20.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8月13日、103年8月20日、104年8月5日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03年度刑保管字第1343、1350~1355、1393、1430號)(A28卷第105-107、109、111-112、114、116-119、121-122、124-127、174頁、A42卷第229-232頁) 21.張秀品、馮明莉、王芝華、胡秀華、梁淑霞103年7月25日刑 事陳報狀暨附件:昭鼎律師函(A28卷第130-134頁) 22.林福進、游美雲、洪青如、簡秀英103年7月25日刑事陳報狀 暨附件:昭鼎律師函(A28卷第135-138頁) 23.王祥先等25人103年7月28日刑事告訴理由補充狀暨附件:同 意書、聲明書、LINE聊天紀錄及附件(A28卷第139-147頁) 24.曾昭榮103年8月29日刑事準備程序狀(A28卷第165-166頁) 25.投資人杜勇賜103年8月29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A28卷第221-226頁) ①還款email頁面(A28卷第222頁) ②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交易明細(A28卷第223頁) ③補償金同意書(A28卷第224頁) ④聲明書(A28卷第225頁) ⑤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銀行交易明細(A28卷第226頁) 26.林佳蓉103年8月25日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告訴狀暨附件(A28卷第228-247頁) ①存證信函(A28卷第228-229頁) ②投資金額申報表(A28卷第231之1、238頁) ③合購確認(A28卷第232-237、239-245頁) ④約定條款(A28卷第246-247頁) 27.王孝慈103年7月9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A28卷第249-255頁)①共同投資合作書(A28卷第250-251頁) ②合作決定書(A28卷第252頁) ③匯款單(A28卷第253頁) ④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A28卷第254-255頁)28.投資人張景翔103年8月22日聲請狀暨所附支付命令確定證明 等文件(A28卷第257-264頁) 29.投資人李佩玲、廖雅芳、王祥先、梁育華、王建仁、賴碧蓮 、莊耀明、邱郁蓉、鄭淙毅、林咏漢、蘇明照、蔡佩儒、吳 心如、黃吉仁、施澤明、歐陽可嘉、洪青如、游美雲、林福 進、簡秀英、許妤霈、王秀雪、謝玲瑩、蔣禮帆、施俞帆、 唐國明、蔡逸寧、姚成泉之103年9月5日至103年9月12日陳情書暨附件(A29卷第5-38頁) ①合購確認(A29卷第30-33頁) ②LINE聊天紀錄(A29卷第34頁) ③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A29卷第35-36頁) ④聲明書(A29卷第37頁) ⑤新聞報導影本(A29卷第38頁) 30.陳怡彤、符護耀103年9月16日刑事聲請追加告訴狀(A29卷第39-41頁;相同資料亦附於A30卷第2-4頁) 31.陳怡彤、符護耀103年9月21日刑事聲請追加告訴狀(二)暨 附件(A29卷第46-62頁) ①合購確認(A29卷第49-57頁) ②與蘇雅玲往來郵件影本(A29卷第58-62頁) 32.劉東達、王宥榆、王維誠、劉素瓊、楊紹華、許秋娥、何世 珊、黃慧英、王薛豪、何學露、陳硯斌、廖詠嫻、高憲生、 陳德峰、謝燕村、歸維邦、董明峻、朱雨杉、黃喬柟、石白 能、鐘明道、石英珠、吳思蘭、張維庭、游秋美之103年9月21日刑事聲請告訴狀暨附件(A29卷第68-215頁) ①合購確認(A29卷第87-117、119-120、141-143、145、147、 1 50-151、153、155-157、162、165、169、175、183、196、204、207、210、213頁) ②合作決定書(A29卷第118、121-140、144、146、148-149、152 、154、159、172、180、193、201頁) ③投資明細表(A29卷第158、190頁) ④張維庭、吳思蘭、游秋美與劉文彬之協議書(A29卷第160-161、163-164、166-168之1、170-171、173-174、176-179、181-182、184-185、191-192、194-195、197-200、202-203、205-206、208-209、211-212、214-215頁) ⑤共同投資合作書(A29卷第186-187頁) ⑥約定條款(A29卷第188-189頁) 33.劉克遜之「正鴻資訊社」現場勘查相片及相關投資資料:合 作決定書、匯款單(A29卷第230頁及反面、第226頁及反面;相同資料亦附於C14卷第255-256頁) 34.蘇正芳、張俊堯、陳怡彤、符護耀、石白能、石英珠、鐘明 道、李學倫、劉東達、王宥榆、王維誠、劉素瓊、楊紹華、 許秋娥、何世珊、黃慧英、王薛豪、何學露、陳硯斌、廖詠 嫻、高憲生、陳德峰、謝燕村、歸維邦、董名峻、朱雨杉、 黃喬楠、吳思蘭、張維庭、游秋美之103年9月30日刑事聲請 追加告訴狀(三)暨圈購標的公司相關資料(A30卷第5-8、36-38頁) 35.蘇正芳、張俊堯、陳怡彤、符護耀、石白能、石英珠、鐘明 道、李學倫、劉東達、王宥榆、王維誠、劉素瓊、楊紹華、 許秋娥、何世珊、黃慧英、王薛豪、何學露、陳硯斌、廖詠 嫻、高憲生、陳德峰、謝燕村、歸維邦、董名峻、朱雨杉、 黃喬楠、吳思蘭、張維庭、游秋美之103年10月10日刑事補充告訴暨聲請狀(四)(A30卷第50-52頁;相同資料亦附於A30卷第53-55頁) 36.劉人鳳103年10月17日刑事答辯要旨狀(A30卷第57-66頁反面) 37.陳卿宇103年10月16日刑事答辯要旨狀(A30卷第68-78頁) 38.梁柱103年10月17日刑事準備(一)狀暨附件(A30卷第79-123頁) ①梁柱設於越南大展公司之營業執照(A30卷第87頁及反面) ②雙盈公司102年12月12日、102年12月27日貿易契約(A30卷第88 -109頁) 39.馮一塵103年10月17日刑事陳述意見狀(A30卷第124-137頁)40.馮一塵103年10月17日刑事答辯要旨狀暨附件(A30卷第138-151頁反面) 41.陳靖如103年10月20日刑事辯護意旨狀(A30卷第155-165頁反面) 42.曾昭榮103年10月20日刑事準備程序(續一)狀(A30卷第167-168頁) 43.陳効亮103年10月21日刑事答辯要旨狀暨附件(A30卷第169-186頁) 44.陳効亮103年10月21日刑事陳述意見狀(A30卷第187-189頁反面) 45.林夢珍103年10月21日刑事答辯要旨狀暨附件:林夢珍個人及相關投資人之投資金額表(A30卷第190-199頁) 46.姚柏丞103年10月24日刑事準備狀(A30卷第214-220頁) 47.杜嘉珊103年10月23日刑事準備狀(A30卷第221-227頁) 48.蘇雅玲103年10月24日刑事答辯要旨狀(A30卷第229-230頁)49.蘇雅玲103年10月25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A31卷第26頁及反 面) 50.官麗淑103年10月24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國内證券商名單及聯絡地址(A31卷第27-34頁) 51.曾昭榮103年10月24日刑事準備書狀暨附件(A31卷第35-49頁反面) 52.蘇正芳、張俊堯、陳怡彤、符護耀、石白能、石英珠、鐘明 道、李學倫、劉東達、王宥榆、王維誠、劉素瓊、楊紹華、 許秋娥、何世珊、黃慧英、王薛豪、何學露、陳硯斌、廖詠 嫻、高憲生、陳德峰、謝燕村、歸維邦、董名峻、朱雨杉、 黃喬楠、吳思蘭、張維庭、游秋美之103年10月27日刑事陳報暨聲請狀(三)(A31卷第53-54頁) 53.蘇正芳、張俊堯、陳怡彤、符護耀、石白能、石英珠、鐘明 道、李學倫、劉東達、王宥榆、王維誠、劉素瓊、楊紹華、 許秋娥、何世珊、黃慧英、王薛豪、何學露、陳硯斌、廖詠 嫻、高憲生、陳德峰、謝燕村、歸維邦、董名峻、朱雨杉、 黃喬楠、吳思蘭、張維庭、游秋美之103年10月31日刑事聲請狀(五)(A31卷第57-57頁反面) 54.蘇雅玲103年10月31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A31卷第58-67頁)55.馮一塵103年11月11日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A31卷第81頁) 56.投資人蔡青伶103年11月14日聲明書暨附件(A31卷第84-85頁) 57.劉人鳳103年11月14日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A31卷第86頁) 58.陳卿宇103年11月13日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A31卷第87頁) 59.陳靖如103年11月17日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A31卷第89-90頁) 60.姚柏丞103年11月21日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A31卷第108-111頁) 61.杜嘉珊103年11月20日刑事準備暨調查證據聲請狀(A31卷第112-114頁) 62.梁柱103年11月21日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A31卷第115頁及反面) 63.寶德公司登記資料等(A31卷第122-127頁) 64.宅吉便公司登記資料等(A31卷第128-143頁) 65.雙盈公司登記資料等(A31卷第144-149頁) 66.投資人郭曉鳴103年11月21日刑事聲請狀(A31卷第156-157頁) 67.投資人杜勇賜103年11月21日陳報狀暨附件(A31卷第158-161頁) ①銀行交易明細(A31卷第159頁) ②合購確認(A31卷第160頁) ③投資金額申報表(A31卷第161頁) 68.投資人李毓仁103年11月24日陳報狀(A31卷第169頁) 69.投資人饒采惠103年11月26日陳報狀(A31卷第186頁) 70.投資人姜文忠、陳芳玲、黃意涵、鄭美媛、李碧英之103年12月5日陳報狀暨附件(A32卷第1-7頁) ①債權明細表(A32卷第2、4-7頁) ②匯款單(A32卷第3頁) 71.郭明賢、廖惠鈴103年12月8日陳報狀暨投資明細(A32卷第9-11頁) 72.元亨法律事務所103年12月10日(2014)亨法字第號12102號 函暨所附曾昭榮補償金發放相關資料電子檔光碟(A32卷第26-28頁) 73.陳相如103年12月15日刑事聲請查復狀暨附件:103年12月5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含附件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 定書)、LINE聊天紀錄、新聞報導影本(A32卷第33-39頁; 相同資料亦附於C28卷第212-218頁) 74.投資人周錦淑、林琬瑜、林啟明、林明輝、徐惟恩、徐信得 、陳淑心、楊淑芬、陳盈淑、陳香凝、陳昭文、謝夙真、林 榮作、林先傑、劉彥甫、黃淑華、蔡宜潔、陳吉昌、張錤鴻 、侯適從、莊育華、黃緯榮、黃偉勳、吳淑貞、林樹生、王 寶春、林晏茹、徐鳳婷、李端祐、孫文煥、潘群連、吳麗琚 、張本固之103年12月11日及103年12月刑事陳報狀暨附件(A32卷第45-264頁) ①投資金額申報表(A32卷第52、56、63、66、75、81、85、93、 96、99、101、109、115、121、131、138、145、151、164、173、183、187、191、197、203、210、214、219、229、233、247、253、260頁) ②約定條款(A32卷第53、57-58、64、67-68、76-77、82、 86- 87、94、97、102-103、108、110-111、116-117、122-123、133-134、146-147、152-153、161、165-166、174-175、184-185、188-189、192-193、198-199、204-205、211-212、215-216、220-221、230-231、234-235、237-238、248-249、254-255、261-262頁) ③存款單(A32卷第54頁) ④合購確認(A32卷第55、59-62、65、69-74、78-80、83- 84、 88-92、95、98、100、104-107、112-114、118-120、124-130、132、135-137、148-150、154-160、163、167-172、176-182、186、190、194-196、200-202、206-209、213、217-218、222-228、232、236、243-246、250-252、256-259、263-264 頁) ⑤合作決定書(A32卷第139-142頁) ⑥匯款單(A32卷第143-144頁) ⑦陳麗玨、張錤鴻股權轉讓授權書(A32卷第162頁) ⑧徐榮恩、周錦淑股權轉讓授權書(A32卷第239-242頁) 75.投資人姚美琴、江梅英、趙庭瑄、邱琡閔、梁家隆、黃秀怡 、連秀華、陳梅玉、凃佩君、洪于惠、鄭美賢、鄭美鈴、鄭 巧臨、林淑玲、鄭振峯、林琪堯、阮富順、張晉樵、孫詩瀅 、鄭美玲、鄭堯仁之103年12月15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A33 卷第1-118頁) ①債權金額表(A33卷第24、28、32、36、40、48、53、58、64、 71、75、79、83、88、92、96、99、103、106、112、117頁)②共同投資合作書(A33卷第25-26、29-30、33-34、37-38、41-4 2、49-50、54-55、59-60、65-66、72-73、76-77、80-81、84-85、89-90、93-94、97、100-101、104、107-108、113-114 頁) ③合作決定書(A33卷第27、31、35、39、43-47、51-52、56-57、61-63、67-70、74、78、82、86-87、91、95、98、102、105、109-111、115-116、118頁) 76.投資人王雅嫻、杜宗憲、陳佩芳、曹乃賢、余麗玉、邱訊然 、游子萱、游子靚、呂美玲之103年12月15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A33卷第119-164頁) ①債權金額表(A33卷第121、125、131、135、141、145、150、1 54、158頁) ②共同投資合作書(A33卷第122-123、126-127、132-133、136-1 37、142-143、146-147、151-152、155-156、159-160頁) ③合作決定書(A33卷第124、128-130、134、138-140、144、148 -149、153、157、161-164頁) 77.投資人劉維棋、胡李錢花、胡柏堅、曾健毓、林子晴、游郅 銳、李至柔、張怡甄、許婉珍、許俸昌之103年12月15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A33卷第165-240頁) ①債權金額表(A33卷第177、186、191、195、201、206、217、2 22、228、237頁) ②共同投資合作書(A33卷第178-179、187-188、192-193、196-1 97、202-203、207-208、218-219、223-224、229-230、238-239頁) ③匯款單(A33卷第180、189、231-232頁) ④合作決定書(A33卷第181-185、190、194、199-200、205、211 -216、221、226-227、233-236、240頁) ⑤銀行交易明細(A33卷第198頁) ⑥存摺影本(A33卷第204、220、225頁) ⑦存款單(A33卷第209-210頁) 78.彰化商業銀行光隆分行103年12月11日彰光隆字第1030129號 函暨所附曾昭榮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明明細(A33卷第241-278頁、C7卷第77-112頁) 79.林如錦103年11月5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曾群耀、林玉英、 林如錦合作決定書、共同投資合作書、存提款交易憑證、存 摺影本(A34卷第45-54頁、C47卷第127-131頁;相同資料亦 附於C12卷第128-144、253-270頁) 80.吳玉葉103年12月12日民事訴訟狀暨附件(A34卷第78-81頁)81.兆豐商業銀行信義分行103年12月12日(103)兆銀信營字第072號函暨所附曾昭榮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A34卷第82-92頁、C7卷第158-194頁) 82.投資人徐梓綺、陳弘謀、陳啟洋、吳金連、李韻芬103年12月17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A34卷第95-136頁) ①債權金額表(A34卷第101、107、119、126、132頁) ②共同投資合作書(A34卷第102-103、108-109、120-121、127-1 28、133-134頁) ③存款單(A34卷第104、111-112、129頁) ④合作決定書(A34卷第105-106、113-118、124-125、130-131、 136頁) ⑤存摺影本(A34卷第110、122-123頁) ⑥匯款單(A34卷第135頁) 83.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3年12月15日銀字第1032E00000000號函暨所附曾昭榮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光碟一份(A34卷第137-138頁;交易明細列印資料請見A37卷第9-18頁反面) 84.彰化商業銀行中和分行103年12月15日彰中和字第1030257號 函暨所附姚柏丞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A34卷第139-185頁、C7卷第283-317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34卷第204頁 、C42卷第333頁、C43卷第560、569-571、577-580、584-587、593-601頁) 8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北分行103年12月12日合金台北存字第1030004173號函、103年6月17日合金台北存字第1030001938號 函暨所附姚柏丞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開戶基本資料(A35卷第1-67頁、C7卷第452-494頁、C30卷第61-127頁) 86.倪芝鳳103年12月18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附件(A35 卷第70-73頁;相同資料亦附於同卷第74-77頁) ①投資明細表(A35卷第71頁;相同資料亦附於同卷第75頁反面) ②存摺影本(A35卷第72頁;相同資料亦附於同卷第76頁) ③合購確認(A35卷第73頁;相同資料亦附於同卷第77頁) 87.馮一塵103年12月18日刑事陳述意見狀(A35卷第78-80頁) 88.華泰商業銀行103年12月16日(103)華泰總營業字第13077號函暨所附雙盈公司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A35卷第81-107頁、C8卷第354-393頁) 8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322483911240號函暨所附曾昭榮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A35卷第108-145頁、C7卷第36-76頁、C42卷第53-76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42卷第17頁) 9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322483911243號函暨所附姚柏丞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 細(A35卷第146-172頁、C7卷第245-282頁) 9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3年12月17日(103)新光銀業務字第5577號函、102年11月1日(102)新光 銀業務字第4831號函暨所附雙盈公司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光碟一份(A35卷第173-174頁反面、C42卷第397-398 頁;交易明細列印資料請見A37卷第19-96頁) 9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12日中信銀字第10322483911170號函暨所附宅吉便公司000000000000號帳戶交 易明細(A35卷第175-231頁反面、C8卷第68-130頁) 9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103年12月18日北富銀八德字第1030000058號函暨所附姚柏丞000000000000號帳 戶交易明細(A36卷第1-44頁、C7卷第361-450頁) 94.陳卿宇103年12月22日刑事證據能力表示意見暨答辯(二)狀(A36卷第45-49頁) 95.姚柏丞103年12月26日刑事準備(二)狀(A36卷第80-83頁)96.劉人鳳103年12月26日刑事答辯(二)狀(A36卷第84-86頁)97.梁柱103年12月26日刑事準備(二)暨聲請調查證據狀(A36 卷第87頁及反面) 9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興分行103年12月22日合金三興字第1030003775號函暨所附曾昭榮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A36卷第88-107頁) 9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3年12月15日台新作文字第10329056號函暨所附曾昭榮2073Z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A36卷第108-137頁) 100.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3年12月25日營清字第1030051507號函暨所附曾昭榮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A36卷第139-154頁) 101.杜勇賜103年10月24日陳報狀(A36卷第156頁) 102.第一商業銀行大安分行2014年12月27日一大安字第00115號 函暨所附曾昭榮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A36卷第157-178頁) 103.雙盈公司登記資料查詢(A36卷第190頁) 104.姚柏丞104年1月15日刑事陳報(二)狀(A36卷第201頁) 105.馮一塵104年1月15日刑事答辯狀(A36卷第202-204頁) 106.邱基正、邱姵儒104年1月12日刑事追加陳靖如等告訴狀(A36卷第209-216頁) 107.蔡青伶103年1月15日陳報狀(A36卷第222頁) 108.元亨法律事務所104年1月16日函及照片(保管補償金發放事件相關實體紙本資料總計14箱)(A37卷第3-4、159-174頁 ) 109.蘇正芳等104年1月16日刑事附帶民事補充理由狀(A37卷第5-6頁反面) 110.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歷史交易表(期間:95年10月5日-103年12月10日)(A37卷第9-18頁反面、C7卷第196-216頁) 111.雙盈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慶城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A37卷第19-96頁反面、C8卷第133-353頁) 112.104年2月2日扣押筆錄暨附件(A37卷第158-174頁) 113.蘇正芳等103年10月3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五)狀(A37卷 第179-181頁反面) 114.張丹千、施俞帆104年3月3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A37卷第184-193頁) ①雙盈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A37卷第186-190頁) ②雙盈公司股東同意書影本乙份(A37卷第191頁) 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通知函影本兩份(A37卷第192-193頁) 115.蘇雅玲104年3月6日刑事辯護要旨(二)狀暨附件(A38卷第12-20頁) ①蘇雅玲自民國101年5月份後所招攬的投資人乙份(A38卷第14頁 ) ②元富等公司資料、凱基公司詢價圈購單(A38卷第15-1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陳情書及回函各乙份(A38卷第18-20頁) 116.林夢珍104年3月6日刑事答辯(二)狀(A38卷第21-24頁) 117.姚柏丞104年3月6日刑事答辯狀(A38卷第25-26頁) 118.賴春子等104年3月4日刑事追加告訴狀暨附件(A38卷第33-47頁) ①賴春子合購確認書影本(A38卷第44頁) ②張淑惠合購確認書影本(A38卷第45頁) ③張勝翔合購確認書影本(A38卷第46-47頁) 119.邱基正等104年3月6日刑事聲請迅發佈通緝書及聲請為司法 協助狀(A38卷第49-52頁) 120.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104年3月14日函(姚柏丞-帳號000000000000自開戶102.01.09迄今交易明細電子檔)(A38卷第69頁) 121.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3月6日執行命令(A38卷第73頁及反面) 12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4年3月23日台新作文字第10405665號函暨附件:曾昭榮自100年5月18日(開戶日)起至102年4月19日(最後交易日)止之交易明細電子檔光碟(A38卷第126-127頁) 123.第一商業銀行大安分行104年3月30日一大安字第00023號函 暨附件:曾昭榮(帳號00000000000)自開戶迄今交易明細 電子檔光碟(A38卷第132、143頁) 12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4年4月7日營清字第1040014240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 (A38卷第140-142頁) 125.李培銘104年4月15日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起訴狀(A38卷第144-145頁) 126.陳効亮104年4月16日刑事答辯(二)狀暨附件(A38卷第146-168頁反面) ①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417號判決影本乙份(A38卷第151-158頁反面) ②合購確認書影本(A38卷第159頁) ③和解明細表、匯款紀錄及投資人之簽收單影本(A38卷第160-16 8頁反面) 127.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104年4月10日北富銀八德字第1040000015號函暨附件:姚柏丞自開戶102年1月9日至迄今之交易明細電子光碟(A38卷第169-170頁) 128.姚柏丞104年4月23日刑事準備(三)狀暨附件(A38卷第195-198頁) 129.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04年5月29日銀字第1042E00000000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00開戶申請 書暨相關附件影本及自開戶日起至104年4月29日止之交易明細及光碟(A39卷第146-162頁) 130.吳孟馨104年6月3日自述書暨匯款資料、合作決定書影本(A39卷第190-193頁) 131.林夢珍104年6月10日刑事答辯(三)狀暨附件:合作決定書影本(A39卷第194-197頁) 132.吳孟馨104年6月16日刑事聲請狀暨附件:合作決定書、匯款憑證(A40卷第35-39頁) 133.蔡青伶等104年4月21日陳報狀(A40卷第45頁) 134.林嫚玲名片影本(A40卷第90頁) 135.戰恩美104年6月27日刑事追加告訴狀暨附件:合購確認書影本(A40卷第153-161頁) 136.本院104年6月30日勘驗筆錄(元亨法律事務所103年12月10 日(2014)亨法字第號12102號函所附被告曾昭榮補償金發 放相關資料)(A41卷第1-161頁) 137.梁柱陳述公司歷程簡報、蘇雅玲、姚柏丞、梁柱、馮一塵、劉人鳳、林夢珍、杜嘉珊104年7月1日、陳卿宇104年6月27 日、陳靖如104年6月30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暨附件(A42卷第1-75頁) 138.洪傳譜104年6月29日、劉芝婷、蔡青伶104年6月30日、蔡青伶104年7月1日陳報狀(A42卷第76-84、86-90頁) 139.吳章華104年7月30日刑事聲請狀暨附件:債權金額附表(A42卷第113-136頁) 140.林夢珍104年7月31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股權、債權轉讓授權書影本、證明書暨附表乙張(A42卷第182-192頁) 141.104年8月17日勘驗筆錄(陳効亮住所扣得104年刑保1430號扣押物物品)(A43卷全卷) 142.吳政男等人之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12月7日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06年度刑保字第2537、2538號)(C1卷第37-43頁反面) 143.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3月28日補充理由書(二)(C1卷第83-87頁反面) 144.徐正倫107年3月30日刑事答辯狀(C1卷第93-105頁) 145.游麗珠107年3月30日刑事答辯狀(C1卷第106-109頁) 146.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7月11日補充理由書(四)(C1卷第155-156頁) 147.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3月20日補充理由書(一)暨附件:起訴書附表四(C2卷第7-452頁、C3、C4、C5卷全卷) 148.徐正倫108年1月9日刑事準備(二)狀(C6卷第275-276頁)149.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2月23日補充理由書(十二)暨附件:黃煇庭105年6月7日檢察官訊問筆錄、李瑞貞105年6 月23日檢察官訊問筆錄、李慰慈105年6月2日檢察官檢察官 訊問筆錄、105年8月11日調查詢問筆錄(C6卷第297-339頁 ) 150.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7月10日補充理由書(三)(C7卷第5-6頁) 151.曾昭榮等人調查局詢問錄音光碟計16片(C7卷第7頁) 152.通訊監察書、附件、電話附表、通訊監察錄音檔光碟(C7卷第9-29頁) 153.調查局以人工輸入曾昭榮、姚柏丞設於彰化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日盛商業銀行帳戶之匯入金額統計表、電子檔(C7卷第31-35、113-157、217-241、243、318-360頁、C8卷第5-67、394頁) 15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2年4月10日國世銀業控字第1020000808號函暨附件:李慰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學府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取款憑條、存款憑條、匯款單等資料(C8卷第399-448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29卷第119-167頁) 15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102年8月5日(102)新光銀業務字第4054號函、102年6月10日(102)新光銀業務字第3511號函暨附件:李慰慈新光商業銀行慶城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及票據明細、取款憑條、存款憑 條、匯款單等資料(C8卷第449-503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29卷第163-228頁) 156.臺灣銀行土城分行102年8月14日土城營密字第10250005901 號函暨附件:天秤座影音多媒體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土城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及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銀行交易明細、優樂多媒體有限公司臺灣銀行土城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及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銀行交易明細、支票影本(C8卷第504-557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29卷第259-313頁) 157.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8月6日補充理由書(六)(C9 卷第5-10頁) 158.匡秀雯匯款單(C9卷第72-75頁) 159.行動電話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基本資料查詢(C9卷第29-33頁) 160.雙盈公司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公司登記資訊、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營業項目)(C9卷第35-39頁 ) 161.李承受庭呈之LINE通訊內容影本(C9卷第129頁) 162.匡秀雯103年2月26日刑事告訴理由狀函暨附件:(C9卷第130-182頁) ①劉人鳳與匡秀雯之電子郵件往來信件影本(C9卷第137-161頁; 相同資料亦附於C9卷第79-108頁) ②匡秀雯與宅吉便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之交易合約影本(C9卷第1 62-170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9卷第109頁) ③告訴人匡秀雯與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之交易合約影本(C9卷第171-182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9卷第16-24、63-71頁) 163.劉人鳳103年3月18日刑事答辯狀暨附件:投資明細表、約定條款、合購確認、銀行交易明細(C9卷第209-236頁) 164.楊勝閎(原名楊誌源)103年3月12日、103年4月16日、103 年5月20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合作決定書、匯款單、存款 單(C9卷第251-255、268-269、373-375、416-420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9卷第302-305、333-334、376-378、469-473頁) 165.洪玉芬相關投資之存款憑條、合作決定書、共同投資合作書、圈購股票公告、存摺影本(C9卷第487-501頁;相同資料 亦附於C10卷第9-21頁、C43卷第540-552頁) 166.高怡君103年1月20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雙盈公司資料及告訴人匯款收據、合購確認影本、新聞報導檢附資料、陳應君與蔡易軒網路通訊對話畫面(C10卷第42-72頁) 167.陳應君與蔡易軒門號申登資料(C10卷第83-84頁) 168.林夢珍陳報狀(C10卷第85頁) 169.陳應君103年5月27日聲請狀(C10卷第86頁) 170.蘇文閔103年6月4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蘇文閔匯款單、蕭 勝壬合購確認書影本(C10卷第87-97頁) 171.陳應君、蔡易軒103年6月12日刑事答辯(一)狀暨附件:①陳應君、高怡君合購確認影本、蔡金澄LINE畫面(C10卷第108-123頁) 172.高怡君庭呈雙盈公司圈購股票明細相關資料、103年6月12日陳報狀(C10卷第124-143頁) 173.張秀品、馮明莉、王芝華、胡秀華、梁淑霞103年1月28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新聞報導影本、圈購標的公司介紹資料、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C10卷第150-260頁) 174.張秀品、馮明莉、王芝華、胡秀華、梁淑霞103年5月15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暨附件:聲明稿、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約定條款、合購確認(C10卷第268-277頁) 175.黃翠蓮及官麗淑之詢價圈購資料、黃翠蓮存摺封面、匯款明細、匯款單、合購確認書、約定條款影本(C10卷第298-336頁) 176.黃翠蓮103年3月3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C10卷第342-377 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0卷第378-413頁) ①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影本乙份(C10卷第350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0卷第386頁) ②程文卿提供之雙盈行銷有限公司業務說明文件影本乙份(C10卷 第351-354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0卷第387-390頁) ③營邦企業等公司之合購確認書影本共計八份(C10卷第355-364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0卷第391-400頁) ④黃翠蓮台新商業銀行松德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存摺、匯豐銀行000-000000-000帳號往來明細影本(C10卷第365-375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0卷第401-411頁) ⑤曾昭榮所涉寶德資訊吸金案新聞報導(C10卷第376-377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0卷第412-413頁) 177.官麗淑103年3月3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C10卷第414-436頁 ;相同資料亦附於C10卷第437-459頁) ①雙盈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影本乙份(C10卷第420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0卷第433頁) ②程文卿提供之雙盈行銷有限公司業務說明文件影本乙份(C10卷 第421-424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0卷第444-447頁) ③神準科技合購確認書及約定條款影本乙份(C10卷第425-428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0卷第448-451頁) ④因華生技合購確認書及約定條款影本乙份(C10卷第429-433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0卷第452-456頁) ⑤官麗淑匯款單影本三份(C10卷第434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0卷 第457頁) ⑥曾昭榮所涉寶德資訊吸金案新聞報導影本二份(C10卷第435-43 6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0卷第458-459頁) 178.程文卿台灣大哥大、林克承亞太行動門號、劉鎮宇遠傳電話申登資料(C10卷第466、478頁、C11卷第81、408-409頁) 179.謝月娥、謝孆嬋103年3月14日刑事告訴狀函暨附件:約定條款、合購確認、存款單、新聞報導影本、存摺影本、銀行交易明細、雙盈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投資明細表、匯款單(C11卷第8-37、89-92頁) 180.王坤之下列相關投資資料: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合購確認、存款單、存摺影本、聲明稿、雙盈公司0000000000000號帳戶餘額查詢、103.4.25手寫說明書、103.5.10手寫說明書、匯款單(C11卷第51-77、82、89-92頁)181.林夢珍之下列相關投資資料:合購確認、合作決定書(C11 卷第108-114頁) 182.劉仁芳103年2月12日刑事詐欺告訴狀暨附件:雙盈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合作決定書、合購確認、催告信函、存摺影本、LINE聊天記錄(C11卷第138-169頁)① 183.劉仁芳103年2月19日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切結書(C11卷第179-180頁) 184.洪千雅、張洛菱、沈瑞菊103年2月17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公司資料、洪千雅、林思綺、沈瑞菊合購確認、約定條款及匯款收據等資料影本(C11卷第197-220頁) 185.謝玲瑩提供之合作決定書、共同投資合作書、新聞報導、存款憑條等相關投資資料(C11卷第259-262、264頁) 186.林福進、游美雲、洪青如、簡秀英103年6月19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二)狀暨附件:103年4月6日與業務員對話錄音及 錄音譯文(C11卷第281-305頁) 187.蔡唐淑惠、陳秋蘭、古秀惠之103年4月刑事告訴狀暨附件(C11卷第312-347頁) ①雙盈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C11卷第318頁) ②圈購股票投資資料(C11卷第319-329頁) ③蔡唐淑惠、陳秋蘭匯款單、古秀惠存摺等匯款資料(C11卷第33 0-337頁) ④網路新聞查詢列印資料(C11卷第338-339頁) ⑤蔡唐淑惠與陳應君往來簡訊翻拍照片1份(C11卷第340-344頁) ⑥陳應君名下建物、土地登記謄本影本1份(C11卷第345-347頁) 188.吳淑真103年3月刑事告訴狀暨附件(以下均影本)(C11卷 第361-399頁) ①汽車駕照(C11卷第367頁) ②約定條款(C11卷第368-369頁) ③匯出匯款憑證及合購確認書(C11卷第370-388頁) ④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C11卷第389頁) ⑤簡訊2則(C11卷第390-391頁) ⑥電話錄音光碟1片及譯文(C11卷第392-396頁) ⑦律師函(C11卷第397-399頁) 189.闕均宇案件補充說明及合購確認影本(C11卷第429-432頁) 190.吳淑真103年7月刑事追加告訴狀函暨附件:投資資金流向圖、投資金額明細表(C11卷第438-442頁) 191.林福進、游美雲、洪青如、簡秀英103年3月18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新聞報導影本、圈購標的公司介紹資料、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C12卷第1-64頁)① 192.林福進、游美雲、洪青如、簡秀英103年5月15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暨附件:聲明稿、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偽造投資金額申報表(C12卷第74-87頁) 193.陳淑瑜、魯左鳳英、林玉寶103年4月28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合作決定書、共同投資合作書、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C12卷第88-105頁)① 194.林福進、游美雲、洪青如、簡秀英103年7月2日刑事告訴補 充理由(三)狀(C12卷第120-121頁) 195.張敬桐、劉芝婷提供之新聞報導影本、雙盈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約定條款、合購確認、存證信函、聲明稿、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相關投資資料(C12卷第308、311-328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2卷第360-377頁) 196.臺北市政府函暨附件:雙盈公司登記資料(C12卷第379-382頁) 197.陳彥萍103年4月18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陳文禎之E-mail及和康公司資訊、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臺北富邦銀行存款憑證等影本、曾昭榮違法吸金之新聞報導(C12卷第396-411頁) 198.朱志平103年4月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共同投資合作書、網路LINE對話影本(C12卷第438-446頁) 199.朱志平103年6月10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合作決定書、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影本(C12卷第466-468頁) 200.徐志傑之投資明細表、存證信函、合購確認等投資資料(C13卷第9-12頁) 201.徐志傑103年7月5日聲請撤回告訴狀(C13卷第29頁) 202.張俊堯之合購確認、合作決定書、約定條款、共同投資合作書等投資資料(C13卷第46-61頁) 203.方孝儒103年6月3日刑事追加告訴狀暨附件:共同投資合作 書、合作決定書、存款單、存摺封面影本(C13卷第124-134頁) 204.方孝儒103年6月6日陳報狀暨附件:Line聊天紀錄、103.2.25會議通話錄音譯文、存摺封面及部分內頁影本(C13卷第135-147頁) 205.黃吉仁、張丹千、蘇明照、王建仁、李佩玲、歐陽可嘉、施俞帆、李俊昌、李惠琦、施澤明103年6月刑事告訴狀暨附件(C13卷第155-280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5卷第249-374頁)①黃吉仁、張丹千、蘇明照、王建仁、李佩玲、歐陽可嘉、施俞帆、李俊昌、李惠琦、施澤明被詐金額整理(C13卷第166-178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5卷第260-272頁) ②報紙報導(C13卷第179-180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5卷第273-27 4頁) ③李燦同提供有關圈購股票之介紹資料乙份(C13卷第181-189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5卷第275-283頁) ④黃吉仁合購確認影本3紙、匯款證明影本乙份(C13卷第190-196 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5卷第284-291頁) ⑤李燦同所寄之電子郵件(C13卷第197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5卷 第291頁) ⑥轉帳交易通知郵件及李燦同之郵件各(C13卷第198-199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5卷第292-293頁) ⑦兆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摘要及鉅亨網網 頁資料影本(C13卷第200-202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5卷第294-296頁) ⑧張丹千合購確認影本(C13卷第203頁;相同資料亦附於) ⑨蘇明照約定條款、合購確認、匯款證明影本(C13卷第204-214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5卷第298-308頁) ⑩王建仁約定條款、合購確認、匯款證明影本(C13卷第215-225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5卷第309-319頁) ⑪李佩玲約定條款、合購確認、匯款證明影本(C13卷第226-239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5卷第320-333頁) ⑫歐陽可嘉約定條款、合購確認、匯款證明影本(C13卷第240-25 2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5卷第334-346頁) ⑬施俞帆、林翠均約定條款、合購確認影本(C13卷第253-260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5卷第347-354頁) ⑭李俊昌、李惠琦約定條款、合購確認、匯款證明影本(C13卷第 261-267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5卷第355-361頁) ⑮施澤明約定條款、合購確認、匯款證明影本(C13卷第268-280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5卷第362-374頁) 206.李燦同103年9月22日答辯狀暨附件:約定條款及合購確認書(C13卷第307-316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5卷第401-410頁)207.程文卿投資金額申報表、合購確認、投資手寫明細、匯款單、約定條款、合購確認影本(C13卷第317-323頁、C37卷第258-268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5卷第411-417頁、C37卷第370-380頁) 208.柯青枝103年9月30日刑事答辯狀、103年7月18日刑事答辯狀暨附件:柯青枝、李麗慧、孫曉娟、劉鎮宇、周庭安、許素珍、羅純英合購確認影本、柯青枝104年1月17日刑事答辯狀(C13卷第324-365頁、C32卷第288-293、370-374頁;相同 資料亦附於C15卷第418-459頁、C32卷第258-259、296-331 頁) 209.林克承103年9月30日刑事答辯暨聲請調查證據狀暨附件(C13卷第366-379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5卷第460-473頁、C21 卷第320-333頁、C31卷第318-331頁) 210.賴坤奇等35人之下列投資資料: ①手寫告訴內容、投資內容(C14卷第49、175、178、181、185、 189、193、197、204、206頁) ②網路新聞列印資料、曾昭榮照片(C14卷第50、51、55頁) ③匯款關係圖(C14卷第52、54頁) ④匯款單(C14卷第53、107、114、120、122、124、135、137、1 39、151、153、157、159、161、163、165、167、172、187、189、193、197頁) ⑤投資人債權金額清單(C14卷第56、91頁) ⑥全權委託書(C14卷第57-90頁) ⑦合作決定書(C14卷第92-95、100-101、104、106、108、109、 112-113、115、119、121、123、125、127-128、130、134、136、138、140、142、144、149、152、154-156、158、176、179、182、186、190、194、198、203、208頁) ⑧協議書(C14卷第96-97頁) ⑨存摺影本(C14卷第99、126、150、180、183-184、188、191-1 92、195-196、199-200、202、204-205、207、209頁) ⑩合購確認(C14卷第102、110、117、132、145-146、160、162、164、166、168-171、173頁) ⑪存款單(C14卷第103、105、111、116、118、129、131、133、 141、143、147-148、174-175、178、181頁) ⑫銀行交易明細查詢畫面(C14卷第177頁) 211.唐國明103年6月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唐國明被詐全額整理表、報紙報導、約定條款、合購確認、匯款證明影本(C14卷 第270-292頁) 212.唐國明聲明狀暨附件:約定條款、合購確認、匯款證明影本(C14卷第311-335頁) 213.許忠成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合購確認影本(C14卷第375-381頁) 214.楊寶琴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合購確認影本(C14卷第382-389頁) 215.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8月10日補充理由書(七)(C15卷第5-10頁) 216.姚成泉103年5月1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合購確認影本6張(C15卷第123-130頁) 217.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遠傳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中華電信資料查詢(C15卷第144-145、150-153頁) 218.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木新分行103年8月15日北富銀木新字第1030000016號函暨附件:黃詩涵(帳號:000-000-000-000)之開戶基本資料,及開戶迄今所有交易往來明 細(C15卷第158-189頁) 219.林靜婷、林君儀、吳國漳103年8月26日訴狀暨附件:協議書影本(C16卷第6-10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6卷第11-16頁) 220.林靜婷庭呈與程雪英LINE對話翻拍及林靜婷、林君儀、吳國漳投資明細、吳國漳協議書影本(C16卷第63-66頁) 221.林靜婷、林君儀、吳國漳103年9月12日刑事詐欺補充理由狀暨附件:林君儀匯款單、存摺內頁影本(C16卷第67-77頁)222.林君儀、吳國漳協議書(C16卷第78-89頁) 223.林靜婷郵局存摺封面影本(C16卷第92頁) 224.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0月1日營清字第1030039200號函(C16卷第94頁) 225.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103年10月7日中管字第1031802261號函暨附件:大安郵局第000000-0號存簿儲金帳戶立帳申請書影本及102年2月23日至103年8月12日歷史交易清單各1件(C16卷第96-102頁) 22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3年9月29日國世大甲字第1030000012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影本1份及102年1月1日至103年8月31日交易明細1份(C16卷第105-109頁) 227.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行103年10月3日元沙字第1030000940號函暨附件: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自102年1月1日至103年8月31日之交易明細(C16卷第111-117頁) 228.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3年10月1日函暨附件:楊奇於北台中分行開立帳戶00000000000000之開戶申請書影本及自開戶日102年2月23日起至103年8月31日之交易明細(C16卷第119-211頁) 229.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25日永豐金證法令遵循 處(103)字第00151號函暨附件:楊奇於本司所開立帳戶之開戶申請書、委託投權書、開戶書及交易明細(C16卷第218-277頁) 230.吳國漳庭呈楊奇合作決定書、合購確認、程雪英經由手機LINE軟體傳給林君儀的文書資料影本(C16卷第295-310頁) 231.程雪英庭呈協議書、存摺內頁、楊奇存摺內頁影本(C16卷 第311-378頁) 232.蘇裕超103年5月11日刑事起訴狀暨附件:圈購連絡人基本資料、寶德報導、宅吉便、雙盈公司資料、簡訊及電子郵件通聯紀錄、匯款單、存摺、合購書、聲明稿、投資金額申報表、投資金額約定書影本(C16卷第397-475頁) 233.蘇裕超103年8月26日刑事陳報暨調查證據聲請狀暨附件:103年5月31日刑事起訴狀、存摺、匯款予黃詩涵、黃品蓁之匯款單影本(C16卷第495-503頁) 234.李學倫103年7月1日刑事詐欺告訴狀暨附件(C17卷第94-100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7卷第7-20頁) ①約定條款(C17卷第101-102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7卷第14-15頁) ②合購確認書(C17卷第103-105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7卷第17 -18頁) ③開予柯青枝之支票影本乙份(肆拾肆萬元整合購神準科技)(C 17卷第106頁) ④台新銀行存簿匯款紀錄乙份(李學倫於7/9匯入伍拾肆萬元整合 購久裕企業後於12月13日將肆拾玖萬元輾轉投入捷音特)(C17卷第107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7卷第13頁) ⑤台新銀行存簿匯款紀錄乙份(含於12/30匯入壹佰壹拾肆萬肆仟 元整至雙盈公司合購廣錠公司股份)(C17卷第108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7卷第15頁) 235.俞語君103年7月15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聲明稿、聲明書、補充聲明書(C17卷第140-149頁) 236.鄭欽元之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存款單、圈購標的公司email介紹資料、存摺影本(C17卷第254-274頁;相同 資料亦附於C17卷第201-205頁) 237.葉欽渙、張耿雯、張正芳、洪金鳳、殷姿、張渙銘、張莉莉103年7月25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投資明細表、合作決定書、合購確認、圈購標的公司基本資料、股價資料(C17卷第298-366頁) 238.胡永發、胡李清秀、胡素媛、劉恩睿103年8月11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約定條款、存摺明細、合購確認書、投資明細表、合作決定書、圈購標的公司基本資料、股價資料、匯款單(C17卷第424-505頁) 239.胡素珍、劉憲旻103年8月19日刑事陳報狀(C17卷第507頁)240.胡素珍、劉憲旻103年8月19日刑事陳報(二)狀暨附件: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約定條款、合購確認書(C17卷第510-549頁) 241.胡素珍、劉憲旻、胡永發、胡李清秀、胡素媛、劉恩睿103 年8月14日刑事追加告訴狀(C18卷第7-9頁) 242.胡素珍、劉憲旻、胡永發、胡李清秀、胡素媛、劉恩睿103 年10月2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C18卷第20-82頁;相同資料 亦附於C18卷第61-62頁) ①胡素珍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及合購確認書、投資金額申報表、約定條款(C18卷第28-35頁) ②劉憲旻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及合購確認書、投資金額申報表、約定條款(C18卷第36-42頁) ③胡永發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及合購確認書、投資金額申報表、約定條款(C18卷第43-49頁) ④胡李清秀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及合購確認書、投資金額申報表、約定條款(C18卷第69-73頁) ⑤胡素媛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及合購確認書、投資金額申報表、約定條款(C18卷第74-76頁) ⑥劉恩睿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及合購確認書、投資金額申報表、約定條款(C18卷第77-82頁) 243.黃坤聰103年8月11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合作決定書、共同投資合作書、合購確認、約定條款(C18卷第96-106頁) 244.黃碧娥、黃碧足合作決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影本(C18卷 第126-139頁) 245.黃麗淩補償金同意書、合購確認、約定條款、存摺影本(C18卷第140-146頁) 246.陳瓊茹、林裕峰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合購確認、 約定條款、匯款單、存摺影本(C18卷第147-162 、366-377、381-383頁) 247.何碧霞、章馨元協議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影本(C18卷第163-185頁) 248.陳姲心合購確認、約定條款影本(C18卷第186-189頁) 249.張家妤、張嘉燕協議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影本(C18卷第190-196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8卷第385-388頁) 250.林峻舟投資金額申報表、合購確認、約定條款、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匯款單、存摺影本(C18卷第197-201、378-380頁) 251.林子澄約定條款、合購確認影本(C18卷第202-206頁) 252.黃采笛合購確認、投資金額申報表、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影本(C18卷第207-214頁) 253.史偉龍圈購標的公司基本資料、約定條款、合購確認影本(C18卷第215-222頁) 254.李義仁協議書(C18卷第224-225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18卷 第389-390頁) 255.章馨元103年8月13日刑事告訴狀(C18卷第246-248頁) 256.游怡雲庭呈代投資明細、匯豐銀行對帳單影本(C18卷第264-267頁) 257.陳逸芸購買股票明細、合購確認影本(C18卷第277-286頁)258.劉文彬、江婉茹信用卡資料聯徵中心查詢(C18卷第290-292頁) 259.劉文彬103年12月1日答辯狀暨附件:楊奇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約定條款、聲明書、原告名冊、劉文彬投資明細、合購確認影本(C18卷第328-361頁、C47卷第187-214頁) 260.陳瓊茹等人投資明細、劉瓊玲匯款單(C18卷第363-365、384頁) 261.程雪英答辯狀暨附件:存摺內頁、協議書、吳國璋LINE通訊內容擷取影本(C18卷第391-417頁) 262.張錦鈴、洪于玟、許瓊文、章文彥103年8月18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協議書、匯款交易憑證、投資金額申報表影本(C18卷第426-445頁) 263.土田理恩、張紅、江岱珍、林亭汝、李綿綿103年8月19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投資名冊及投資明細、合作決定書、圈購標的公司相關資料(C18卷第499-565頁) 264.程雪英協議書及程雪英、林靜婷、吳國漳、吳炳輝、王玉欣、陳玫孜、林君儀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影本(C19卷第11-12、16-22頁) 265.盧淑芬、吳麗貞、吳宜燁103年8月22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C19卷第52-120頁) ①「詢價圈購」股票說明單、投資相關資料影本(C19卷第62-66、83-98頁) ②存褶影本(C19卷第67-75) ③盧淑芬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影本(C19卷第76-80頁)④曾昭榮聲明書影本(C19卷第81-82頁) ⑤吳睿軒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影本(C19卷第99-104頁) ⑥吳宜燁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影本(C19卷第105-110頁) ⑦聲明稿影本一件(C19卷第111-120頁) 266.莊鳳娥103年8月27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影本(C19卷第211-217頁) 267.杜勇賜103年8月29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杜勇賜與蘇雅玲往來電子郵件影本、銀行交易明細、合購確認影本(C19卷第239-245頁) 268.蔣美雪、張育滕、張博翔103年8月4日刑事告訴理由狀暨附 件:(C19卷第274-299頁) ①附保證買回股票之說明及流程(C19卷第279頁) ②蔣美雪「台灣銀行」松江分行帳戶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及約定條款及合購確認書影本各乙份(C19卷第280-283頁) ③張育滕「新光銀行」莊敬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及約定條款及合購確認書影本各乙份(C19卷第284-288頁) ④張博翔「新光銀行」東三重分行0000-00-000000-0存摺影本及約定條款及合購確認書及共同合作投資書影本各乙份(C19卷 第289-299頁) 269.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3年9月29日(103)新光銀業務字第4699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0之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帳戶日102年8月1日至103年1月31日 交易明細(C19卷第305-311頁) 270.高秀香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影本(C19卷第323-325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32卷第404-406頁) 271.陳文禎合作決定書、匯款單影本(C19卷第326-327頁) 272.張育滕103年10月24日刑事告訴陳報狀暨附件:合購確認影 本、清惠轉單樺漢流程與林方郁-台勞發展協會分會長的LINE聊天記錄(C19卷第328-339頁) 273.魏香瑜、王宏源、王冠珊、歐陽志欣103年9月17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投資名冊暨投資明細表、合作決定書、合購確認、圈購標的公司相關資料(C19卷第347-443頁) 274.游秋美103年9月19日刑事聲請告訴狀暨附件:楊奇購買股票合作決定書、合購確認、游秋美合購確認、協議書影本 (C20卷第6-34頁) 275.江婉茹答辯狀暨附件:協議書、匯款交易憑證影本(C20卷 第86-100頁) 276.張維庭、吳思蘭103年9月16日刑事聲請告訴狀暨附件(C20 卷第114-158頁) ①楊奇投資金額申報表、張維庭、吳思蘭匯款至楊奇帳戶之證明單據(C20卷第118-123頁) ②楊奇購買和康股票合作決定書、張維庭、吳思蘭協議書(C20卷 第124-126頁) ③楊奇購買捷音特股票合購確認、張維庭協議書(C20卷第127-12 9頁) ④楊奇購買廣錠股票合購確認、吳思蘭協議書(C20卷第130-132頁) ⑤楊奇共同投資合作書、約定條款(C20卷第133-136頁) ⑥楊奇購買瑞鼎股票合作決定書、吳思蘭協議書(C20卷第137-13 9頁) ⑦楊奇購買神準科技股票合購確認、張維庭協議書(C20卷第140- 142頁) ⑧楊奇購買因華科技、維格餅家股票合購確認、張維庭、吳思蘭協議書(C20卷第143-151頁) ⑨劉文彬、程雪英之名片及透過通訊軟體與程雪英、江婉茹之關鍵對話一份(C20卷第152-158頁) 277.張維庭、吳思蘭、游秋美103年10月31日刑事追加告訴聲請 狀暨附件:程雪英透過網路推銷圈購之信件、103年程雪英 、江婉如透過通訊軟體持續推銷曾昭榮相關的澳門銀河紅利會業務(C20卷第212-223頁) 278.余鈺群103年10月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合作決定書、銀行交 易資料查詢、聲明書(C20卷第311-316頁) 279.林興旺103年10月1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股權讓渡書、合購確認書、匯款單影本、合購明細表(C20卷第322-340頁) 280.傅貴香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合作決定書(C20卷第389-397頁) 281.傅貴竹刑事告訴狀暨附件:投資金額申報表、合作決定書、共同投資合作書(C20卷第427-436頁) 282.湯蕾刑事告訴狀暨附件:投資金額申報表、合作決定書(C20卷第443-448頁) 283.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8月16日補充理由書(八)(C21卷第5-12頁) 284.黃吉仁、蘇明照、王建仁、李佩玲、歐陽可嘉、施俞帆、施澤明、陳俞秀、鄭季珍、蔡逸寧、邱郁蓉、賴碧蓮、莊耀明、梁育華、蔡佩儒、吳心如、廖雅芳、王祥先、王邱錦、莊禮帆、謝玲瑩、唐國明、王捷生、林咏漢、鄭淙毅、游美雲、洪青如、林福進、簡秀英、許妤霈、張丹千、李俊昌、王秀雪103年10月2日刑事告訴暨告發狀暨附件(C21卷第16-319頁)(以下均為影本) ①被害人之被害事實暨被害金額詳表乙件(C21卷第27-35頁) ②李燦同提供有關圈購股票之介紹資料乙份(C21卷第36-44頁)③黃吉仁合購確認3紙、匯款證明(C21卷第45-50頁) ④蘇明照約定條款及合購確認、匯款證明(C21卷第51-61頁) ⑤王建仁約定條款及合購確認、匯款證明(C21卷第62-72頁) ⑥李佩玲約定條款及合購確認、匯款證明(C21卷第73-86頁) ⑦歐陽可嘉約定條款及合購確認、匯款證明(C21卷第87-99頁)⑧施俞帆約定條款及合購確認(C21卷第100-107頁) ⑨施澤明約定條款及合購確認、匯款證明(C21卷第108-120頁)⑩陳俞秀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匯款明細(C21卷第121- 126頁) ⑪鄭季珍共同投資合作書、匯款明細、合作決定書(C21卷第127- 132頁) ⑫蔡逸寧共同投資合作書、匯款明細、合作決定書(C21卷第133- 140頁) ⑬邱郁蓉共同投資合作書、匯款明細、合作決定書(C21卷第141- 147頁) ⑭梁育華共同投資合作書、匯款明細、合作決定書(C21卷第148- 152頁) ⑮蔡佩儒共同投資合作書、匯款明細、合作決定書(C21卷第153- 163頁) ⑯吳心如共同投資合作書、匯款明細4紙、合作決定書(C21卷第1 64-173頁) ⑰廖雅芳共同投資合作書、匯款明細、合作決定書(C21卷第174- 182頁) ⑱王祥先共同投資合作書、匯款明細、合作決定書(C21卷第183- 187頁) ⑲王邱錦共同投資合作書、匯款明細、合作決定書(C21卷第188- 191頁) ⑳莊禮帆約定條款及合購確認、匯款證明(C21卷第192-200頁)㉑謝玲瑩共同投資合作書、匯款明細、合作決定書(C21卷第201- 204頁) ㉒唐國明約定條款及合購確認、匯款證明(C21卷第205-220頁)㉓王捷生共同投資合作書、匯款明細、合作決定書(C21卷第221- 228頁) ㉔林咏漢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C21卷第229-231頁) ㉕鄭淙毅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C21卷第232-234頁) ㉖游美雲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C21卷第235-239頁) ㉗游美雲、洪青如、林福進、簡秀英、黃志雄、賴貞蓁103年4月6 日對話錄音譯文(C21卷第240-255頁) ㉘洪青如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C21卷第256-261頁) ㉙林福進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C21卷第262-266頁) ㉚簡秀英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C21卷第267-270頁) ㉛許妤霈合購確認、匯款證明(C21卷第271-273頁) ㉜張丹千之李燦同所寄之電子郵件、轉帳交易通知郵件及李燦同之郵件各、兆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摘 要及鉅亨網網頁資料、合購確認(C21卷第274-278頁) ㉝李俊昌約定條款及合購確認、匯款證明(C21卷第279-285頁)㉞賴碧蓮共同投資合作書、匯款明細、合作決定書(C21卷第286- 301頁) ㉟莊耀明共同投資合作書、匯款明細、合作決定書(C21卷第302- 311頁) ㊱王秀雪共同投資合作書、匯款明細、合作決定書(C21卷第312- 319頁) 285.余遠宏103年10月9日刑事訴欺罪告訴狀(一)暨附件:匯款單、合購確認(C21卷第380-385頁) 286.呂超進、姚成泉103年10月8日刑事告訴暨告發狀暨附件:被害人之被害事實暨被害金額詳表乙件、合購確認、約定條款、匯款交易憑證影本(C21卷第396-417頁) 287.鐘雅菁103年10月13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匯款單據、手機LINE對話記錄明細、曾昭榮網路報導(C22卷第6-80頁、C45 卷第508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45卷第507、512-514頁) 288.李玟瑩投資明細、存摺內頁影本、李宗翰銀行對帳單影本(C22卷第90-96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45卷第509頁) 289.鐘雅菁103年12月8日刑事追加告訴狀暨附件:LINE對話記錄明細、聲明稿(C22卷第97-103頁) 290.羅雅玲103年10月17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合作決定書、存 摺內頁影本(C22卷第112-118頁) 291.呂憲超103年10月30日陳報狀暨附件:合購確認、合作決定 書(C22卷第147-155頁) 292.林淑芬103年10月27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103年10月17號與被告賴貞蓁對話錄音錄音譯文、103年1月3號匯款收據影本 、曾昭榮收押新聞、購買股票名稱、張數、利息及總金額、賴貞蓁給予林淑芬的投資意向書影本(曾昭榮出事後又給原告這份新的,連本帶利)、曾昭榮103年10月24號開庭表、103年10月18號晚上賴貞蓁傳給林淑芬簡訊(C22卷第162-180頁) 293.賴貞蓁存款交易憑證、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合作決定書、共同投資合作書影本(C22卷第197-204頁) 294.陳泰貞103年10月29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張耿雯與陳泰貞 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中對話紀錄摘要、姚柏丞與陳泰貞簽訂之「共同投資合約書」、姚柏丞與陳泰貞簽訂之「合作決定書」、張耿雯提供予陳泰貞之匯款帳號影像,與陳泰貞之匯款單據、姚柏丞與陳泰貞子劉永傑簽訂之「共同投資合約書」、姚柏丞與陳泰貞子劉永傑簽訂之「合作決定書」、張耿雯提供予陳泰貞之「投資紀錄」(獲利表)、張耿雯提供給陳泰貞之宣傳資料、張耿雯(化名張真禎)寄給陳泰貞之電子郵件與宣傳資料(C22卷第210-289頁) 295.張耿霞、張耿雯、葉錚、葉璽、葉欽渙匯款單、合作決定書、合購確認影本(C22卷第315-344頁) 296.陳泰貞103年12月7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與張耿雯之行動電話LINE中對話紀錄、雙盈公司2014.8.5寄陳泰貞電子郵件(C22卷第347-352頁) 297.張耿霞、張耿雯103年12月刑事答辯狀暨附件:存摺類存款 存入存根、匯款申請單、發票、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約定條款、合購確認、戶籍謄本與戶口名薄影本各乙份(C22卷第353-408頁) 298.黃暐智103年10月31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仇湘庭母親國泰 世華帳戶封面、相關帳戶資料、約定條款、合購股票合約書、澳門銀河紅利會行銷資料、補償金同意書、補償計劃流程圖、曾昭榮聲明書、網路新聞資料(均影本)(C23卷第6-39頁) 299.臺北市政府103年10月24日府產業商字第10389555600號函暨附件:雙盈公司股東同意書(股東同意自103年10月20日起解散雙盈公司)(C23卷第94-96頁) 300.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3年12月24日健保承字第&ZZZZ; 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曾昭榮等11人歷年投保資料(C23卷第104-108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24卷第237-241頁) 301.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3年12月23日保費資字第10310458840號函暨附件:曾昭榮先生等11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表各乙份(C23卷第109-122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24卷第242-255頁) 302.黃偉勝103年11月6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合購確認、約定條款、合作決定書、共同投資合作書(C23卷第130-145頁) 303.戴馬新103年11月5日刑事起訴狀暨附件:合購確認、約定條款、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聲明書、補充聲明書(C23卷第154-167頁) 304.戴馬新103年11月10日刑事追加告訴狀暨附件(C23卷第169-196頁) 305.潘美芬103年11月6日刑事起訴狀暨附件:債權明細表、合購確認、約定條款、聲明書、補充聲明書、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C23卷第204-220頁) 306.潘美芬103年11月10日刑事追加告訴狀暨附件(C23卷第222-249頁) 307.張乃元103年11月刑事起訴狀暨附件:債權金額表、合購確 認、約定條款、聲明書、補充聲明書、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C23卷第254-268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23卷第406-420頁) 308.廖憶萍103年11月6日刑事起訴狀暨附件:債權金額表、合購確認、約定條款、聲明書、補充聲明書、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C23卷第276-293頁) 309.廖憶萍103年11月10日刑事追加告訴狀暨附件(C23卷第295-322頁) 310.林秋霞、洪敏菁、鍾芷蘭、陳忠旺103年11月刑事告訴狀暨 附件:投資明細表、合作決定書(C23卷第330-346頁) 311.林秋霞、洪敏菁、鍾芷蘭、陳忠旺103年11月10日刑事陳報 狀暨附件:圈購標的公司基本資料與股價資料(C23卷第348-374頁) 312.林大龍103年11月10日刑事起訴狀暨附件:債權金額表、合 購確認、約定條款、聲明書、補充聲明書、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C23卷第380-397頁) 313.潘建宏103年11月10日刑事起訴狀暨附件:債權金額表、合 購確認、約定條款、聲明書、補充聲明書、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C23卷第428-442頁) 314.黃譯慧103年11月刑事起訴狀暨附件:債權金額表、合購確 認、約定條款、聲明書、補充聲明書、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C23卷第450-463頁) 315.陳樹英103年11月11日刑事起訴狀暨附件:合購確認、約定 條款、聲明書、補充聲明書、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補償金同意書(C23卷第472-484頁) 316.羅仁堂103年11月11日刑事起訴狀暨附件:合購確認、約定 條款、聲明書、補充聲明書、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C23卷第492-504頁) 317.鍾淑美、曹筱莊之存款單、匯款單、合購確認、約定條款、合作決定書、債權金額表(C23卷第515-531頁) 318.黃佳慧103年11月13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債權金額表(C23卷第540-543頁) 319.羅純英103年11月14日刑事告訴狀附件:合購確認(C23卷第552-555頁) 320.施旭穗、施斐瓊103年11月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合購確認影 本(C24卷第6-17) 321.余賢桄、謝美慧、謝明周、陳亦潔、陳亦湘、程毓純、梁滌康、黃姿蓉、謝明英、羅楷雄、管湘儀103年11月刑事告訴 暨告發狀暨附件(C24卷第75-199頁) ①被害人之圈選股票及被害金額詳表乙件(C24卷第80-85頁) ②余賢桄合購確認、匯款明細(C24卷第86-95頁) ②謝美慧約定條款、合購確認、匯款交易憑證(C24卷第96-101頁 ) ③謝明周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匯款交易憑證(C24卷第 102-106頁) ④陳亦潔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存摺部份明細(C24卷第 107-116頁) ⑤陳亦湘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存摺部份明細(C24卷第 117-121頁) ⑥程毓純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存摺部份明細(C24卷第 122-128頁) ⑦梁滌康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匯款明細(C24卷第129- 143頁) ⑧黃姿蓉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匯款交易憑證、存摺部份明細(C24卷第144-160頁) ⑨謝明英共同投資合作書、約定條款、合購確認、合作決定書、存摺部份明細、匯款交易憑證(C24卷第161-182頁) ⑩羅楷雄共同投資合作書、約定條款、合購確認、合作決定書、存摺部份明細(C24卷第183-194頁) ⑪管湘儀共同投資合作書、合購確認、合作決定書、存摺部份明細(C24卷第195-199頁) 322.游銘德、賴宜敏103年11月13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共同投 資合作書、約定條款、投資明細表、合購確認、合作決定書影本(C24卷第206-233頁) 323.李采蓮103年11月17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合購確認、約定 條款、補充聲明書影本(C24卷第262-270頁) 324.吳宗典、郭怡君103年11月17日刑事訴訟狀暨附件:合購確 認書、匯款證明影本(C24卷第278-286頁) 325.江寶蓮存摺內頁、約定條款、合購確認、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曾昭榮聲明書、補償同意書影本(C24卷第300-310頁) 326.周錦淑渣打銀行交易傳票影本(C24卷第311頁) 327.洪金菊存摺內頁、約定條款、合購確認、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影本(C24卷第313-322頁) 328.陳王寶月存摺內頁、約定條款、合購確認、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影本(C24卷第325-334頁) 329.黃昌釜103年11月20日刑事起訴狀暨附件:合購確認書影本 (C24卷第352-360頁) 330.郭曉鳴103年11月21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合購確認影本(C24卷第368-378頁) 331.顏秀玲、約定條款、合購確認、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雙盈公司在香港註冊資訊、圈購標的公司相關資料、聲明書、聲明稿影本(C24卷第416-429頁) 332.莊月綺103年11月21日刑事聲請告訴狀暨附件:聲明稿、聲 明書、約定條款、合購確認、補償同意書、因華、訊映公司說明書、澳門銀行投資書、協議書、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匯款單、Email往來書信影本(C24卷第442-469頁) 333.蔡達垹投資雙盈公司明細、合購確認影本(C24卷第481-488頁) 334.邱季柔投資雙盈公司明細、合購確認、存款憑條、往來電子郵件影本(C24卷第495-503頁) 335.林昆鋒103年11月21日刑事訴訟狀暨附件:合作決定書、合 購確認影本(C24卷第510-520頁) 336.段書麗匯款交易憑證、投資金額申報表影本(C24卷第533-534頁) 337.林霈蒪陳報狀暨附件:林霈蒪投資明細表、林愛群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約定條款、合購確認本、電匯申請書、匯豐對帳單影本(C24卷第573-586頁) 338.王雷軍、盧佳鈴103年12月3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以下均為影本)(C25卷第6-44頁) ①李璟妮以手機APP軟體與王雷軍簡訊往返內容(C25卷第17-20頁 反面) ②盧佳鈴與姚柏丞簽署之「共同投資合作書」(C25卷第21-23頁反面) ③盧佳鈴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木柵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C25卷第 24-25頁) ④盧佳鈴與姚柏丞簽署投資516萬元購買「凱撒公司股份17萬200股」之合作決定書(C25卷第26頁) ⑤盧佳鈴與姚柏丞簽署投資481萬8000元購買「環瑞公司股份7萬3 00股」之合作決定書(C25卷第27頁) ⑥王雷軍與李璟妮之現場錄音光碟及其譯文(C25卷第29-38頁)(光碟置卷外) ⑦盧佳鈴委託張辰卿向曾昭榮領取補償金之委託書(C25卷第39頁 ) ⑧補償金同意書(C25卷第40頁) ⑨張辰卿以手機APP軟體與王雷軍簡訊往返內容(C25卷第41-43頁 ) ⑩曾昭榮吸金64億之中時電子報網路報導(C25卷第44頁) 339.李文興台灣大哥大、張辰卿中華電信、孟憲玉亞太、張邱阿喜台灣大哥大電信資料查詢(C25卷第78、80、81頁、C29卷第472頁) 340.李璟妮合作決定書、匯款單、共同投資合作書影本(C25卷 第91-106頁) 341.張辰卿合作決定書影本(C25卷第107-108頁) 342.孟憲玉、孟愛珍合作決定書影本(C25卷第109-113頁) 343.李璟妮104年1月5日刑事答辯狀暨附件:匯款單、存摺部份 內頁、投資金額申報表、合作決定書影本(C25卷第114-130頁) 344.盧佳鈴投資金額申報表、合作決定書影本(C25卷第131-133頁) 345.張辰卿104年1月5日刑事答辯狀暨附件:刑事陳報狀、合作 決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影本(C25卷第134-140頁) 346.王雷軍、盧佳鈴104年1月12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暨附件:建物標示部、建物所有權部、土地標示部、土地所有權部、地政電傳資訊整合系統異動索引資料(網路查詢資料)(C25卷第141-153頁) 347.趙祖望、賴政雄、巫穎琪、張麗華、簡丞志、林勳彥、吳志雲、唐保國、簡振昌、馬正宇、周威良、林阿爽、謝彩琳、田雯、章沛玲、洪珮瑩、楊美珍、張嘉芳、賴坤煌、吳正星、張秋雄、張邱阿喜、葉金波103年12月5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合購確認書、投資標的及受損金額明細表、委任狀影本(C25卷第160-275頁) 348.郭明賢、廖惠鈴103年12月8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黃詩涵郵局帳戶、黃詩涵富邦銀行匯款單,黃品蓁華南銀行匯款單,Line詐騙訊息乙份、銀行匯款單及ATM轉帳紀錄、郭明賢清 惠實業、神準科技、因華生技、廣錠之合購確認、約定條款及廖惠鈴清惠實業、神準科技之合購確認、約定條款(C25 卷第284-307頁) 349.許瓊瑤合購確認影本(C25卷第318-324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33卷第28-34頁) 350.趙玲103年12月7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授權書、聲明書、澳門銀河紅利會行銷資料、報紙資料、外匯水單、合購確認、投資明細等資料、致檢察官書函(C25卷第343-358、362-366、374、383-391頁、C44卷第610-611頁) 351.許孟希投資明細、合購確認(C25卷第396-407頁) 352.詹春銀103年12月19日陳報狀暨附件:共同投資合作書、合 作決定書、匯款交易憑證、投資明細影本(C25卷第448-458頁) 353.林鳳嬌、林素梅、張辰卿103年12月9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自救會會議紀錄影本(C25卷第466-475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25卷第476-485頁) 354.林鳳嬌、林素梅、張辰卿103年12月29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 :投資金額申報表、合作決定書影本(C25卷第489-498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25卷第499-508頁) 355.戴馬新103年12月10日刑事起訴狀暨附件:合購確認契約、 約定條款、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聲明書及補充聲明書影本、雙盈公司在香港註冊資訊1份(C25卷第514-527頁;相同 資料亦附於C26卷第30-39頁) 356.李明宗103年12月9日刑事訴訟狀暨附件:合作決定書、合購確認、共同投資合作書、約定條款、網路匯款交易明細影本(C26卷第6-18頁) 357.陳湘涵約定條款、合購確認、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合購交易紀錄影本(C26卷第51-57頁) 358.史長志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約定條款、合購確認、匯款交易憑證影本(C26卷第59-66頁) 359.陳嘉伶合購確認、約定條款、存摺內頁影本(C26卷第70-73頁) 360.黃秋蓉合購交易紀錄、匯款交易憑證、投資金額申報表、約定條款、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合購確認影本(C26卷第76-92頁) 361.陳雅亭約定條款、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合購確認、存摺內頁影本(C26卷第94-99頁) 362.黃筑君合購交易紀錄、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合購確認、約定條款、存證信函影本(C26卷第104-118頁) 363.紀文富合購交易紀錄、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合購確認、約定條款、匯款交易憑證影本(C26卷第122-130頁) 364.何碧霞存摺內頁、匯款交易憑證影本(C26卷第132-138頁)365.陳淑芬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合購確認、約定條款影本(C26卷第142-146頁) 366.楊秀鳳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合購確認、約定條款影本(C26卷第149-154頁) 367.張淑媛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合購確認、約定條款影本(C26卷第157-163頁) 368.魏秀娟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合購確認、約定條款影本(C26卷第165-171頁) 369.施春鳳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合購確認、約定條款影本(C26卷第173-179頁) 370.劉瓊玲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合購確認、約定條款影本(C26卷第182-189頁) 371.許凌媛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合購確認、約定條款影本(C26卷第192-196頁) 372.黃惠如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合購確認、約定條款、匯款交易憑證影本(C26卷第198-204頁) 373.高凱音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合購確認、約定條款影本(C26卷第206-210頁) 374.陳志成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合購確認、約定條款、存摺內頁、匯款交易憑證影本(C26卷第212-219頁) 375.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8月23日補充理由書(九)(C27卷第5-7頁) 376.周宥慧等138人104年9月22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被害人受 害金額表、合作決定書、股權轉讓授權書、債權轉讓協議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共同投資合作書、合購確認、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約定條款、讓渡書、匯款憑證影本(C27卷第11-770頁) 377.楊寶蘭103年8月15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附件:匯款單、合購確認(C28卷第6-15頁) 378.張敬桐103年9月16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附件:合購確認、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聲明書(C28卷第32-37頁) 379.林子澄103年10月2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暨附件:約定條款、匯款單、存款憑條、銀行交易資料、投資明細表、合購確認(C28卷第52-61頁) 380.王明月103年10月14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暨附件:投資明 細表、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C28卷第78-88頁) 381.戴和勝103年11月27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附件:協 議書、存款單、存摺、匯款單、合購確認影本(C28卷第96-115頁) 382.杜勇賜103年11月28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附件:與 蘇雅玲往來電子郵件、銀行交易明細、合購確認、聲明書影本(C28卷第124-132頁) 383.杜勇賜104年1月16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附件:與蘇雅玲往來電子郵件、銀行交易明細、合購確認、聲明書影本(C28卷第137-146頁) 384.姚振華103年12月5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附件: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影本(C28卷第164-170頁) 385.胡依苓103年12月5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附件: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匯款單影本(C28卷第186-195頁) 386.秦意惠103年12月5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附件: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影本(C28卷第234-239頁) 387.劉鸞季103年12月5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附件:(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影本C28卷第256-263頁) 388.呂學欲103年12月5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附件: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存款單影本(C28卷第280-290頁) 389.劉美玲103年12月5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附件: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影本(C28卷第306-315頁) 390.呂黃秀鑾103年12月5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附件: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存款單影本(C28卷第332-341頁) 391.繆晶珍103年12月5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附件: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影本(C28卷第358-364頁) 392.邱銀妹103年12月5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附件: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影本(C28卷第380-387頁) 393.楊秀英103年12月5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附件: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影本(C28卷第404-410頁) 394.施映廷103年12月5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附件: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影本(C28卷第426-432頁) 395.金林103年12月5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暨附件: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影本(C28卷第448-454頁) 396.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9月14日補充理由書(十)(C29卷第5-14頁) 397.吳政男等人之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4月2日扣押物品清單( 保管字號:103年度紅字第000-000號)(C29卷第50-52頁)398.沈蔓均、徐正倫、李慰慈、曾昭榮、杜嘉珊、姚柏丞、林夢珍、馮一塵、陳効亮、蘇雅玲、陳靖如通訊監察譯文(A20 卷第156-167頁反面、C29卷第63-76、92-118、327-330頁、C41卷第9-27、274-275頁、C42卷第474-490、519-528頁、C43卷第21-77、142-174、215-228、260-263、278-284、296-330、387-393頁) 399.日盛國際商業銀行102年7月8日函暨附件:李慰慈(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C29卷第229-232頁) 400.銀河紅利段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C29卷第246-247頁) 401.臺灣銀行土城分行102年8月20日土城營密字第10200023621 號函暨附件:天秤座影音多媒體有限公司、優樂多媒體有限公司交易傳票影本(C29卷第314-326頁) 402.李慰慈等人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99年6月17日至102年6月11日)(C29卷第341-369頁;相同資料 亦附於C34卷第439-469頁) 403.李承受、陳春秀、尹如蘭103年1月17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約定條款、共同投資合作書、合購確認、合作決定書、業務員張嘉芳名片影本、Line聊天記錄、存摺影本、匯款單(C29卷第404-446頁) 404.李承受、陳春秀、尹如蘭103年2月24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一)狀暨附件:投資明細(C29卷第473-481頁) 405.李承受、陳春秀、尹如蘭103年3月21日刑事陳報狀附件: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影本(C29卷第482-491頁) 406.李承受、陳春秀、尹如蘭103年4月18日刑事陳報續狀(C29 卷第492-493頁) 407.張嘉芳、賴坤煌之合作決定書、手寫說明資料、存摺、匯款單、張秋雄、張邱阿喜合作決定書、合購確認影本(C29卷 第503-512、529頁、C32卷第183-196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32卷第112-124、136頁) 408.李承受、陳春秀、尹如蘭103年6月16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C29卷第515-516頁) 409.葉吉郎等人通聯調閱查詢單(C30卷第24-26頁) 410.詹昆達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切結書影本(C30卷 第27-32頁) 411.鄭達藤之存摺、匯款帳號資料、合購確認、約定條款影本、詢價圈購文宣及圈標標的介紹等資料(C30卷第166-173、205-210頁) 412.蔡宗穎存摺明細影本、林亞嫻雙盈公司新光商業銀行慶城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餘額畫面、投資明細表、2013詢價 圈購標的明細表、雙盈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詢價圈購文宣及圈標標的介紹等資料、蔡宗穎、蔡宗育合購確認影本(C30 卷第176-181、219-229頁) 413.林亞嫻103年4月22日陳報狀暨附件:雙盈公司新光商業銀行慶城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餘額畫面、聲明稿(C30卷第197-199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30卷第230-233頁) 414.林宗平合購確認、匯款單、雙盈公司設立登記表、雙盈公司華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C30卷第289-312頁) 415.吳載瞻合作決定書、存摺內頁、同意和解撤告書、收據、聲請撤回告訴狀、聲請狀(C30卷第423-428、457-458頁) 416.粱以平、吳依馨103年10月27日刑事補正暨答辯狀暨附件: 合作決定書影本、瑞鼎科技(股)公司公司介紹資料及相關報導(C30卷第489-501頁) 417.盧淑芬、吳麗貞、吳宜燁104年1月27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暨附件:蘇雅玲、林夢珍與吳麗貞line往來記錄、吳依馨與盧淑芬line往來記錄各一份(C30卷第505-525頁) 418.許妤霈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存摺內頁、合購確認、約定條款影本(C31卷第69-75頁) 419.許妤霈之LINE與水靚許小姐的聊天記錄、股票圈購園地的聊天記錄(C31卷第98-127頁) 420.許瓅文存摺內頁、封面、交易明細、合購確認影本、股票圈購園地LINE對話翻拍(C31卷第140-147、152-198頁) 421.陳柯秀琴存摺內頁、封面影本(C31卷第148-151頁) 422.許妤霈103年6月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暨附件:「雙盈行銷實業有限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登記查詢資料、雙盈公司102 年11月4日出具予許妤霈之合購確認、許妤霈匯款264,000元予許瓅文之匯款紀錄、雙盈公司102年11月18日出具予許妤 霈之合購確認、103年3月7日聲明稿、2014年1月7日中時電 子報(C31卷第199-210頁) 423.許妤霈103年6月刑事告訴理由(二)狀(C31卷第219-221頁) 424.黃頌慈、梁凱智等推銷圈購股票之投資人匯款單(C31卷第256-259頁) 425.黃頌慈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聯邦銀行長春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C31卷第266-267頁) 426.蔡唐淑惠、陳秋蘭、古秀惠103年7月21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暨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03年5月20日、103年5月12日 通知影本各一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處103年7月11日函影本一份(C31卷第309-316頁) 427.陳應君103年10月20日刑事答辯(一)暨附件:蔡唐淑慧之 女兒蔡翠萍傳簡訊警告及威嚇照片、陳應君非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之員工勞、健保投保資料影本、陳應君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及合購書影本(C31卷第369-394頁) 42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4年1月14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影本及抵押權設定資料(C31卷第397-405頁) 429.陳文禎合作決定書、匯款單影本(C31卷第461-462頁)430.方孝儒共同投資合作書、存款單、合作決定書、手寫資料、Line聊天紀錄、聲明稿、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約定條款、通話錄音譯文、存摺影本(C32卷第14-106頁) 431.黃品蓁103年10月30日刑事答辯狀暨附件(C33卷第10-18頁 ) 432.黃志雄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共同投資合作書、聲明稿(C33卷第107-111頁) 433.游美雲、林福進、洪青如、簡秀英104年1月28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暨附件:賴貞蓁手寫股票投資計算表、103年4月6 日游美雲、林福進、洪青如、簡秀英與黃志雄、賴貞蓁對話錄音譯文節錄影本(C33卷第116-126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33卷第475-485頁) 434.黃志雄104年2月4日刑事答辯狀暨附件:合作決定書(C33卷第127-130頁) 435.王一全103年12月18日陳報狀暨附件:王信介合作決定書影 本(C33卷第178-187頁) 436.王秀雪103年8月22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存款單、新聞報導影本(C33卷第204-217頁)437.張育滕103年12月15日刑事追加告訴暨陳報狀暨附件:(C33卷第319-401頁) ①2014.1.18與林淑娟(方郁)電話錄音文字稿(C33卷第328-330 頁) ②2014.5.28與林淑娟(方郁)電話錄音文字稿(C33卷第331-336 頁) ③2014.11.15與林淑娟(方郁)對話錄音文字稿(C33卷第337-35 3頁) ④2014.11.15拍照:林淑娟手寫備註轉讓清惠債權予趙允晟(C33 卷第354頁) ⑤投資受害人訊息交換區((第一區)的LINE聊天紀錄(C33卷第3 55-399頁) ⑥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經濟部商業司」基本資料查詢(C33卷 第400頁) 438.林淑娟103年12月25日刑事答辯狀暨附件:趙允晟、林莉榛 投資附表(C33卷第404-411頁) 439.林淑娟提供趙允晟、林莉榛合購確認影本(C33卷第429-440頁) 440.顏秀玲103年12月9日聲請撤回告訴狀(C33卷第519頁) 441.周錦淑約定條款、合購確認、投資本金申報表影本(C33卷 第520-523頁) 442.徐崇恩合購確認、股權轉讓授權書影本(C33卷第524-533頁) 443.李毓仁合購確認、股票資訊、存摺內頁影本(C34卷第34-56頁) 44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華江分行國世華江字第1030000037號函暨附件:帳號000000000000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C34卷第100-132頁) 445.楊寶琴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合購確認影本(C34卷第144-151頁) 446.許忠成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合購確認影本(C34卷第152-158頁) 447.寶德公司、宅吉便公司、雙盈公司、銀河公司、優樂多公司、昇亞公司、展旺公司、柏榮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等(C34 卷第174-188頁) 448.姚柏丞、劉焌然協議書(C34卷第214-216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42卷第343-345頁) 449.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02年8月6日中證商電字第1020001313號函暨附件:22家公司初次上市櫃前公開承銷之詢價 圈購名單(C34卷第251-425頁) 450.宅吉便公司、姚柏丞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C34卷第426-438頁) 451.彭達霖、鄭依雯、彭怡萍等人與曾昭榮之協議書(C34卷第470-491頁) 452.現場勘查照片明細、天秤座、優樂多公司、銀河紅利公司實際營業地址、1004室,作總帳辦公室「JJ」、業務員辦公室「中南」、「安和」、「長安」、林夢珍的業務員辦公室2「S」、展旺不動產公司、柏榮建設公司實際營業地址、曾 昭榮、姚柏丞、陳効亮、馮一塵住所現場照片影本(C34卷 第492-529頁) 453.王北辰、陳進富、陳國城、林錦光、盧世茂、余世川、洪振裕、邱莉娜、謝宏育、沈宗漢、游永宏103年12月刑事告訴 狀暨附件(以下均為影本)(C35卷第6-74頁) ①名冊乙份(C35卷第9頁) ②投資明細乙份(C35卷第10-11頁) ③王北辰、陳進富、陳國城、林錦光、盧世茂、余世川、洪振裕、邱莉娜、謝宏育、沈宗漢、游永宏合作決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影本(C35卷第12-35頁) ④凱撒、和康、維格、和旺、瑞鼎、環瑞醫、公司投資期間之交易股價明細乙份(C35卷第36-74頁) 454.林金駐合購確認影本(C35卷第98-102頁) 455.陳明宏股票資訊、共同投資合作書、匯款單、合作決定書影本(C35卷第114-119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35卷第173-175、190-192頁) 456.吳佩怡、簡舶宇、羅伊珍、邱張遙、吳玉氣103年12月17日 刑事告訴暨告發狀暨附件(以下均影本)(C35卷第244-279頁) ①被害人之被害事實暨被害金額詳表乙件(C35卷第249頁) ②吳佩怡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匯款交易憑證(C35卷第 250-257頁) ③簡舶宇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匯款交易憑證(C35卷第 258-262頁) ④羅伊珍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C35卷第263-266頁) ⑤邱張遙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匯款交易憑證(C35卷第 267-270頁) ⑥吳玉氣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匯款交易憑證(C35卷第 271-279頁) 457.陳文鈞、管培先、陳靖滕、高存雄103年12月26日暨附件: (以下均影本)(C35卷第287-307頁) ①陳靖滕投資金額申報表、合購確認、存摺內頁(C35卷第293-29 6頁) ②陳文鈞投資金額申報表、合購確認(C35卷第297-299頁) ③管培先債權轉讓協議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合購確認、存摺內頁(C35卷第300-305頁) ③高存雄合購確認(C35卷第306-307頁) 458.林秉鴻104年1月30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投資明細、合購確認、約定條款、對帳單、與苑梅、柏瑞等人之Line對話內容影本(C35卷第316-506頁) 459.張志郎104年2月2日刑事告訴暨告發狀暨附件:被害人之被 害事實暨被害金額詳表、合購確認、約定條款、存款交易憑證影本(C36卷第6-18頁) 460.劉美玲104年2月5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合作決定書影本(C36卷第70-76頁) 461.陰正中、杜淑貞104年2月刑事告訴狀暨附件:與苑梅等人之Line對話內容、合購確認、權利確認書、約定條款、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明細、匯款單據影本(C36卷第84-157 、235-236頁) 462.苑梅之投資明細、合購確認(C36卷第237-251頁) 463.魏麗真104年2月24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約定條款、合購確認、匯款單、聲明稿、補償金同意書、存摺影本(C36卷第260-278頁) 464.魏麗真提供柯青枝名片、與柯青枝Line對話內容影本(C36 卷第286-290頁) 465.陳力心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C36卷第304-309頁)466.林如錦104年4月20日追加告訴狀(C36卷第311-314頁) 467.杜勇賜104年4月10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往來電子郵件、銀行交易明細、合購確認、約定條款等資料(C36卷第320-336頁) 468.劉鎮宇、蔡青伶、劉怡珍104年4月17日刑事告訴暨告發狀暨附件:投資明細、合購確認、債權轉讓協議書影本(C36卷 第346-367頁) 469.王淳中104年4月24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合作決定書、匯款交易憑證、共同投資合作書、股票資訊影本(C37卷第6-16 、49-51頁) 470.陳宗澤104年6月5日刑事答辯狀暨附件:匯款單、陳宗澤、 陳鳳梅、陳秀芳合作決定書影本(C37卷第54-60頁) 471.王淳中、林秀禛提供股票資訊(C37卷第76-81頁) 472.方詩婷104年4月29日刑事告訴暨告發狀暨附件:投資明細、合購確認、合作決定書、楊聰仁名片影本(C37卷第94-107 頁) 473.李聖偉約定條款、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C37卷第126-134頁) 474.陳美華、吳怡芬、劉怡珍104年4月28日刑事告訴暨告發狀暨附件:投資明細、約定條款、合購確認(C37卷第152-167頁) 475.黃華昌提供股票投資資訊、聲明稿、匯款交易憑證、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約定條款、合購確認影本(C37卷 第175-250、269-278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37卷第287-362、381-390頁) 476.劉敬宣、劉敬宜、張藍勻、黃明月、尤謝月、張晃銘104年7月6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共同投資合作書、申報投資金額 約定書、合購確認、投資明細影本(C38卷第7-49頁) 477.林旨芸104年10月16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合購確認影本(C38卷第200-213頁) 478.林旨芸投資明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C38卷第480-483頁) 479.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9月27日補充理由書(十)(C39卷第5-12頁) 480.杜勇賜105年11月25日、105年7月19日刑事陳報暨告訴狀暨 附件:往來電子郵件、Facebook、Line對話紀錄、Email紀 錄、澳門銀河紅利會行銷資料、報導等資料(C39卷第16-21、464-492頁) 481.林福進、游美雲、蔡青伶105年12月1日陳報狀暨附件:和解書、林福進、游美雲、簡素貞、洪青如、唐國明104年12月16日陳報狀、蔡青伶105年2月19日、105年3月3日陳報狀暨附件、蔡青伶等人107年11月1日刑事附帶民事陳報狀(C39卷 第22-42、311-319、406-420頁、C48卷第5頁) 482.黃碧足105年8月2日、105年11月30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一)、(二)暨陳情內容狀(C39卷第43-47、493-495頁) 483.周宥慧等人105年12月1日刑事陳報(三)狀暨附件:和解契約、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等資料(C39卷第48-134頁) 484.洪傳語104年11月2日陳報狀(C39卷第145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39卷第158頁) 485.張言立等人104年11月6日刑事陳報狀(一)暨附件(C39卷 第147-153頁) 486.陳姵蓉、凌順天104年11月9日刑事陳報狀(二)(C39卷第154-155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39卷第156-157頁) 487.何文華、楊翔宇、楊舒婷、楊曜鍇、藍素真、宋筱隆、鍾季陸、鐘淳仁、鐘淳元、蘇永昌、陳瑞春、黃心慧、劉宥妤、陳瑞芬、鐘陳瑞鈴、李靜蓉104年11月6日刑事本案追加告訴狀暨附件:投資明細、債務轉讓協議書、合購確認、匯款交易憑證影本(C39卷第160-306頁) 488.洪傳譜104年12月8日陳報狀、洪傳譜、黃欣慧105年1月31日、105年9月2日陳報狀暨附件:執行命令、洪傳譜、黃欣慧105年8月12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合作決定書、債權憑證、 合購確認、債務轉讓協議書影本(C39卷第307、329-358、496-498頁、C46卷第325-343頁) 489.陳宣瑄104年12月10日陳報狀(C39卷第309頁) 490.羅玉鎔等人105年2月5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支付命令暨確 定證明書影本(C39卷第360-405頁) 491.吳宗典、郭怡君105年4月20日刑事陳報狀、105年11月24日 刑事陳報狀(二)暨附件:合購確認、匯款交易憑證影本(C39卷441-452、521-523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39卷第426-437頁) 492.翁武雄105年4月27日陳情書(C39卷第453-454頁) 493.蔡佩儒105年9月5日刑事陳報狀(C39卷第500-502頁) 494.林佳蓉105年9月22日、105年10月24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 照片(C39卷第503-506、515-519頁) 495.鄭象恆105年10月24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匯款單影本、股 票資訊、刑事陳報狀暨附件:報紙剪報(C39卷第509-514頁、C48卷第13-35頁) 496.姚柏丞104年11月11日刑事準備書狀(C40卷第40-42頁) 497.陳靖如104年11月11日刑事答辯狀(C40卷第43-46頁) 498.劉人鳳104年11月11日刑事上訴準備程序狀暨附件(C40卷第47-51頁) 499.陳効亮104年12月11日刑事上訴理由狀(C40卷第119-127頁 ) 500.陳卿宇105年4月25日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C41卷第6-7頁)501.林夢珍105年5月3日刑事陳報狀、105年5月13日刑事陳報( 三)狀、105年9月1日刑事陳報(四)狀暨附件:林夢珍以 外業務招攬明細(C41卷第92-120、234-267、359頁) 502.馮一塵105年9月22日刑事辯護意旨狀(C41卷第364-367頁)503.陳効亮105年9月27日刑事辯護意旨狀(C41卷第368-391頁)504.姜文忠等人105年8月8日和解筆錄(C41卷第421-423頁) 505.杜嘉珊105年10月11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暨附件(C41卷第553-571頁) 506.林夢珍105年10月18日刑事陳述意見(二)狀(C41卷第627-692頁) 507.蘇雅玲105年10月18日刑事陳述意見(二)狀(C41卷第695-761頁) 508.曾昭榮與張汪桐100年8月23日股權讓渡書(C42卷第32-34頁) 509.曾昭榮與謝婷雅101年8月28日協議書、與陳孟秀101年3月27日協議書、與陳健陽101年8月15日協議書(C42卷第47-50、76-78、82-84頁) 5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1年3月12日中信銀00000000000000號函暨附件:曾昭榮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C42卷第85-108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42卷第31頁) 511.華南商業銀行世貿分行101年3月15日(101)華世貿字第10100053號函暨附件:曾昭榮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C42卷第109-114頁) 512.第一商業銀行大安分行101年3月16日一大安字第00021號函 暨附件:曾昭榮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C42卷第115-122頁) 51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興分行101年3月16日合金三興字第1010000861號函暨附件:曾昭榮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C42卷第123-130頁) 514.台新商業銀行基隆路分行101年3月9日台新作文字第10104271號函暨附件:曾昭榮2073Z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C42卷第131-184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42卷第30頁) 515.曾昭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世貿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大安分行00000000000號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興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商業銀行基隆路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吸金款項統計一覽表(C42卷第185-236頁) 516.蘇維聰與林夢珍、林夢珍與吳月嬌、林夢珍與林嘉盈、梁以平與邱季柔房(店)屋租賃契約書(C42卷第237-253頁) 517.扣押物編號16電話行銷名單(C42卷第266-307頁) 51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103年1月9日(103)國世館前字第14號函暨附件:黃頌慈帳戶資料(C42卷第463-464頁) 519.法務部調查局103年1月14日調錢壹字第10335502120號函暨 附件(黃頌慈資金異常相關資料)(C43卷第332-347頁)520.蘇雅玲合作決定書、共同投資合作書影本(C43卷第394-399頁) 521.蔡富強律師103年2月14日刑事偵查陳報狀暨附件(C43卷第433-482頁) 522.法務部調查局103年2月20日調錢壹字第10335507320號函暨 附件:李逸祥新光商業銀行莊敬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李逸祥及梁凱智大額通貨交易查詢紀錄、李逸祥任職查詢紀錄影本(李逸祥及梁凱智資金異常相關資料)(C43卷第503-513頁) 523.郭紜初、洪傳譜、丁璽禎之協議書(C43卷第558-559、561-562、567-568、575-576頁) 524.楊佩俠合購確認書影本(C43卷第588-591頁) 525.蔣禮帆103年2月20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損失計算表、合購確認、存摺影本、103年5月26日刑事陳報(二)狀暨附件:合購確認影本(C44卷第6-16、209-218頁) 526.歐陽可嘉103年2月24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損失計算表、合購確認、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影本、103年5月23日於偵查中提出之刑事陳報(二)狀(C44卷第18-34、220-221頁;相 同資料亦附於C44卷第222-232頁) 527.鄭富益103年3月12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雙盈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約定條款、銀行交易明細、投資金額及投資公司樹枝狀圖、合購確認、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影本(C44卷第35-60頁) 528.李佩玲103年2月18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詢價圈購之介紹、網路上流傳有法人與一般人投資散戶共同圈購的作法、雙盈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約定條款、損失計算表、合購確認、匯款單、存摺影本、李佩玲大姐、二姐、三姐之記帳紀錄及103年5月21日刑事陳報(二)狀暨附件: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及投資金額申報影本(C44卷第61-127、234-235、250-251 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44卷第236-249頁) 529.陳怡彤、符護耀103年2月21日刑事陳報狀(一)暨附件:line通訊內容影本、103年2月5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合購確 認、蘇雅玲電子郵件影本、103年4月17日刑事聲請狀、 103年6月4日刑事聲請狀(C44卷第128-140、142-158、162、513頁) 530.溫千惠、吳章華、蔡明如、林峰榮103年4月17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自稱林美金之人傳真資料(圈購股票的介紹資料= 及名片、合購確認、新聞報導、存款憑條影本(C44卷第164-208頁) 531.吳心如103年5月28日告訴狀(C44卷第256-257頁) 532.廖雅芳103年5月3日0告訴狀(C44卷第258-259頁) 533.呂憲超103年6月6日聲請狀暨附件(C44卷第260-261頁) 534.蘇正芳103年6月6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約定條款、共同投 資合作書、聲明稿、申報投資金額約定書、投資金額申報表、合作決定書、合購確認影本(C44卷第262-283頁) 535.黃偉峻103年6月13日告訴狀(C44卷第284-285頁) 536.賴碧蓮、莊耀明、陳俞秀、鄭季珍、蔡逸寧、邱郁蓉、梁育華、蔡佩儒、吳心如103年6月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受害一覽表、購買股票明細、共同投資合作書、匯款單、存款憑條、合作決定書、存摺、銀行交易明細影本(C44卷第286-377頁) 537.黃吉仁、張丹千、蘇明照、王建仁、李佩玲、歐陽可嘉、施俞帆、李俊昌、李惠琦、施澤明103年6月刑事告訴狀暨附件:投資人被詐金額整理表、新聞報導、圈購股票的介紹資料、合購確認、存摺、銀行交易查詢、匯款單、存款憑條、李燦同電子郵件、轉帳交易通知郵件、兆冠公司102年度股東 常會議事手冊摘要及鉅亨網網頁資料、約定條款影本(C44 卷第387-512頁) 538.楊寶蘭103年6月16日訴訟狀暨附件:匯款單、合購確認影本(C44卷第525-533頁) 539.楊寶娟103年6月16日訴訟狀暨附件:合購確認、匯款單影本(C44卷第535-546頁) 540.王祥先、王邱錦、鄭淙毅、林咏漢、王捷生103年6月刑事告訴狀暨附件:投資人被詐金額整理表、共同投資合作書、合作決定書、存款憑條、存摺影本(C44卷第548-579頁) 541.唐國明103年6月刑事告訴狀暨附件:被詐金額整理表、新聞報導、約定條款、合購確認、存款憑條影本(C44卷第585-607頁) 542.曾昭榮與吳月嬌等人簽訂購買龍燈環球農業科技股份等公司協議書(C45卷第10-292頁) 543.楊奇匯款單、存摺影本(C45卷第371-376頁) 54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2月30日中信銀字第10322483911724號函暨附件:姚柏丞客戶基本資料(C45卷第493-495頁) 545.郭紜初105年6月27日刑事訴訟狀暨附件:合購確認書、合作決定書、存摺影本、105年7月25日刑事陳報狀、105年8月6 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蘇雅玲吸金明細、合庫銀行帳戶、新聞報導、合購確認書、存摺影本(C46卷第6-11、222-231、239-242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46卷第308-313頁) 546.張定然提供孫祥雲合購確認影本(C47卷第22-24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47卷第51-54頁) 547.李毓仁104年4月17日陳報狀暨附件:投資說明、股票資訊、Line對話紀錄影本(C47卷第18、25-35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47卷第36-46頁) 548.江威添104年10月15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共同投資合作書 、合作決定書、招攬投資信箱、文宣、陳淑萍偽造陳桂萍本票影本(C47卷第355-367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47卷第415-427頁) 549.紅利貴賓會年度會員協議書、收據、銀河紅利有限公司及天秤座影音多媒體公司資料、彙整流入投資標的和旺公司5505之證據資料(和旺公司董監持股異動、股價變動資料、相關公告、新聞報導、上市櫃公司董監質設異動公告)、長征資本公司、冠宙公司基本資料等相關資料(C48卷第91-199頁 ) 550.徐正倫108年9月9日刑事準備(三)狀(C48卷第303-307頁 ) 551.徐正倫109年2月25日刑事陳報狀(C48卷第427-429頁) 552.徐正倫109年5月22日刑事陳報狀(C48卷第445-447頁) 553.蔡青伶陳報狀暨附件(C48卷第455-463頁) 554.陳偉民、劉瓊玉110年1月28日陳情陳報狀、110年3月31日陳報狀暨附件:陳情書及其相關附件(C49卷第67、279-361頁) 555.109年12月7日陳情陳報狀暨附件(C49卷第69-193頁) ①洗錢前段資金流向圖、案情關係圖、被害人彙整洗錢圖表、相關連案件示意圖(C49卷第83-84、109、153頁) ②杜勇賜105年11月25日、林佳蓉105年9月22日陳報狀 陳情名單(C49卷第85-90、169-174、183-193頁) ③被害人彙整流入投資標的和旺公司5505之證據資料(C49卷第97 -108頁) ④金管會裁罰第一銀、美國裁罰兆豐銀行、詐騙案、吸金百億、相關涉案之銀行等新聞報導(C49卷第91-94、133-136、147-152、155-168、175-182頁) ⑤紅利會授權書(C49卷第95頁) ⑥釋明書(C49卷第111-129、137-145頁) 556.附表一:用以非法吸金之相關帳戶入款及提出、(C50卷第5-6頁) 557.附表二:以「曾昭榮」名義吸金之明細及相關證據(C50卷 第7-219頁) 558.附表三:以 「姚柏丞」名義吸金之明細及相關證據(C50卷第221-478頁、C51卷第5-344頁) 559.附表四:以「雙盈公司」名義吸金之明細及相關證據(C51 卷第345-498頁、C52卷第5-294頁) 560.附表五:本件用以非法吸金相關帳戶之投資款項流向(C52 卷第295-296頁) 561.附表六:被告應負責之吸金規模(C52卷第297頁) 562.附表七:犯罪所得及沒收金額計算表(C52卷第299頁) 563.附表八:依投資人入款期間換算之各標的股票約定報酬率(C52卷第301頁) 564.徐正倫108年10月9日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抗告書暨附件(D1卷第3-26頁;相同資料亦附於D2卷第7-30頁) 565.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3月18日補充理由書(C49卷第219-228頁;相同資料亦附於F3卷第191-200頁) 566.徐正倫110年3月26日刑事請求調查證據狀暨附件(C49卷第235-237頁) 567.徐正倫110年3月24日刑事聲請調査證據暨陳報狀(C49卷第241-243頁) 568.蔡青伶等人110年3月31日刑事聲請狀暨附件(C49卷第273-278頁) 569.高憲生、洪傳譜、蔡青伶110年4月20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C53卷第5-316頁) ①附件一:犯罪金流與組織圖(C53卷第11-12頁) ②附件二:黃碧娥等80人105年9月30日刑事重啟偵查聲請狀(節本)(C53卷第13-16頁) ③附件三:黃芝等78人106年7月刑事重啟偵查補充理由狀(節本)(C53卷第17-19頁) ④附件四:林佳蓉陳報及告訴狀(C53卷第21-30頁) ⑤附件五之1:黃芝等78人106年7月刑事重啟偵查補充理由狀暨附 件(C53卷第31-132頁) 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372號偵查卷(三)之一擷錄(潘昇達、蔡崇文、徐正倫部分筆錄、手寫筆記、蔡崇文帳戶資料)(C53卷第47-64頁) ⑵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507號偵查卷宗(二)擷錄(李瑞貞、吳崇雄、黃燁庭部分筆錄、黃燁庭帳戶交易明細、吳崇雄Line畫面截圖)(C53卷第65-121頁) 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7372號偵卷(五)擷錄(吳政男部分筆錄)(C53卷第122-124頁) ⑷臺灣新北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警聲扣字第6號偵查卷宗擷錄(吳政男、陳正修部分筆錄、106年5月5日吳政男炒作迎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網路新聞)(C53卷第125-132頁) ⑥附件五之2:黃雅芝等78人105年11月8日刑事重啟偵查聲請狀暨 附件(C53卷第133-316頁) ⑴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398、12728號不起訴處分書、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507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偵字第17372號、17507號、17508號、23385號、28237號起訴書、103年2月12日具保停止羈押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91號民事判決各一份(C53卷 第165-167、183-189、275-316頁) ⑵102年5月20日13時43分22秒沈蔓均與曾昭榮通訊監察譯文、102 年5月30日12時15分10秒杜嘉珊與曾眧榮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6日11時13分30秒李黛華與徐正倫通訊監察譯文一份(C53 卷第169-171、181頁) ⑶102年3月26日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姚柏丞調查筆錄第4頁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500號103年2月10日曾昭榮檢察官訊問筆錄、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03年1月6日 李慰慈調查筆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1月6日102年度偵字第500號李慰慈檢察官訊問筆錄影本各一份(C53卷第172-180、247-264頁) ⑷102年12月3日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釋明書(C53卷第195- 211頁) ⑸李慰慈國泰世華銀行世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新光銀行慶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日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號及相關函文影本各一份(C53卷第213-246頁) ⑹和旺董事劉月娥以盤後定價方式申讓股票給特定人及改派代表人公告、103年11月及12月和旺董監持股異動表、104年1月15 日和旺公司週線及月線股票走勢圖一份(C53卷第265-266、270-271頁) ⑺銀河紅利有限公司及天秤座影音多媒體公司地址、紅利貴賓會持牌負責人資料、曾昭榮紅利貴賓會授權書影本各一份(C53 卷第267-269頁;相同資料亦附於C53卷第191-193頁) ⑻104年5月30日和旺公司前董座劉永祥、99年8月15日采陞公司涉 吸金新聞各一則(C53卷第190、272-273頁) 570.高憲生110年4月20日刑事聲請調解庭狀暨附件:資金流向圖、帳戶交易資料、債權憑證、利息起算日表、107年度金上 重更一字第21號附表四之二吸金明細及相關證據(C53卷第319-332頁) 571.洪傳譜、黃欣慧110年4月20日刑事聲請調解庭狀暨附件:債權憑證、利息起算日表(C53卷第333-341頁) 572.呂憲超、蔡宗哲、蔡青伶110年4月20日刑事聲請調解庭狀暨附件:台北市大安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07年度金上重更 一字第21號附表四之二吸金明細及相關證據(C53卷第343-364頁) 573.高憲生110年5月31日刑事聲請狀暨附件:110年5月5日、110年5月7日審判筆錄節本(C54卷第87-96頁) 574.高憲生刑事陳報狀暨附件:line對話截圖、其他投資人陳報狀(C54卷第97-102頁) 575.高憲生110年5月9日刑事陳報狀一暨附件:犯罪階段與實際 被害人階段列表(C54卷第103-108頁) 576.高憲生110年5月10日刑事陳報狀二暨附件:張耿雯、張耿霞投資時間表、投資人入款期間換算之各標的股票約定報酬率、陳泰貞刑事告訴狀(C54卷第109-122頁) 577.高憲生110年5月11日刑事陳報狀三暨附件:106年度上字第59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書、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1號110年1月20日審判筆錄節本、109年度偵字第27612號併辦意旨書(C54卷第123-134頁) 578.林佳蓉110年6月20日陳情書暨附件(C54卷第281-291頁) 579.蔡青伶等80人110年6月29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暨附件(C54卷第321-415頁) ①94年度違反銀行法起訴,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507號刑事判 決,高等法院103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7號判決確定,節錄前二頁(C54卷第335-337頁) ②99年8月15日,聯合報報導采陞公司涉吸金新聞、105年6月3日自由時報報導徐正倫涉嫌吸金46億、105年6月3日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C54卷第339、407-413頁) ③102年12月3日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釋明書節錄影本(C54 卷第341-379頁) ④102年3月26日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姚柏丞調查筆錄影本(C54卷第381-397頁) ⑤102年5月20日13時43分22秒沈嫚均與曾昭榮、102年5月30日12時15分10秒杜嘉珊與曾昭榮、102年6月6日11時13分30秒李黛 華與徐正倫之通訊監察譯文影本(C54卷第399-405頁) 580.黃雅惠110年7月28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C55卷第137頁)581.姚成泉110年7月28日陳述狀(C55卷第139頁) 582.陳進富等80人110年7月28日刑事告訴補充理由狀(C55卷第141頁) 583.高憲生、蔡青伶、洪傳譜110年8月12日刑事聲請調解狀(C55卷第247-248頁) 584.游麗珠110年8月13日刑事答辯續(二)狀暨附件:105年度 他字第4394號卷宗五第59頁Amy戶頭未領明細影本一份(C55卷第249-273頁) 585.高憲生、蔡青伶110年8月12日陳情書暨附件:資金流向圖、新聞報導、裁定、判決(C55卷第275-295頁) 586.林佳蓉110年8月陳情書暨附件:附表、陳情書、新聞報導、請求港澳、亞太防制洗錢組織與亞太區追討犯罪所得機構網絡協助函(C55卷第297-316頁) ※扣押物清單(僅有掃描電子檔,無紙本卷證) 1.扣押物編號A01-1(H1卷全卷) 2.扣押物編號A01-2(H2卷全卷) 3.扣押物編號A01-3(H3卷全卷) 4.扣押物編號A01-4(H4卷全卷) 5.扣押物編號A01-5(H5卷全卷) 6.扣押物編號A01-6(H6卷全卷) 7.扣押物編號A01-7(H7卷全卷) 8.扣押物編號A01-8(H8卷全卷) 9.扣押物編號A01-9(H9卷全卷) 10.扣押物編號A02-1(H10卷全卷) 11.扣押物編號A02-2(H11卷全卷) 12.扣押物編號A02-3(H12卷全卷) 13.扣押物編號A02-4(H13卷全卷) 14.扣押物編號A02-5(H14卷全卷) 15.扣押物編號A02-6(H15卷全卷) 16.扣押物編號A02-7(H16卷全卷) 17.扣押物編號A02-8(H17卷全卷) 18.扣押物編號A02-9(H18卷全卷) 19.扣押物編號A02-10(H19卷全卷) 20.扣押物編號A02-11(H20卷全卷) 21.扣押物編號A03-1(H21卷全卷) 22.扣押物編號A03-2(H22卷全卷) 23.扣押物編號A03-3(H23卷全卷) 24.扣押物編號A03-4(H24卷全卷) 25.扣押物編號A03-5(H25卷全卷) 26.扣押物編號A03-6(H26卷全卷) 27.扣押物編號A03-7(H27卷全卷) 28.扣押物編號A03-8(H28卷全卷) 29.扣押物編號A03-9(H29卷全卷) 30.扣押物編號A03-10(H30卷全卷) 31.扣押物編號A03-11(H31卷全卷) 32.扣押物編號A03-12(H32卷全卷) 33.扣押物編號A03-13(H33卷全卷) 34.扣押物編號A03-14(H34卷全卷) 35.扣押物編號A03-15(H35卷全卷) 36.扣押物編號A03-16(H36卷全卷) 37.扣押物編號A04-1(H37卷全卷) 38.扣押物編號A04-2(H38卷全卷) 39.扣押物編號A04-3(H39卷全卷) 40.扣押物編號A04-4(H40卷全卷) 41.扣押物編號A04-5(H41卷全卷) 42.扣押物編號A04-6(H42卷全卷) 43.扣押物編號A04-7(H43卷全卷) 44.扣押物編號A04-8(H44卷全卷) 45.扣押物編號A04-9(H45卷全卷) 46.扣押物編號A04-10(H46卷全卷) 47.扣押物編號A04-11(H47卷全卷) 48.扣押物編號A04-12(H48卷全卷) 49.扣押物編號A04-13(H49卷全卷) 50.扣押物編號A04-14(H50卷全卷) 51.扣押物編號A04-15(H51卷全卷) 52.扣押物編號A04-16(H52卷全卷) 53.扣押物編號A05-1(H53卷全卷) 54.扣押物編號A05-2(H54卷全卷) 55.扣押物編號A05-3(H55卷全卷) 56.扣押物編號A05-4(H56卷全卷) 57.扣押物編號A05-5(H57卷全卷) 58.扣押物編號A05-6(H58卷全卷) 59.扣押物編號A05-7(H59卷全卷) 60.扣押物編號A05-8(H60卷全卷) 61.扣押物編號A05-9(H61卷全卷) 62.扣押物編號A05-10(H62卷全卷) 63.扣押物編號A05-11(H63卷全卷) 64.扣押物編號A05-12(H64卷全卷) 65.扣押物編號A05-13(H65卷全卷) 66.扣押物編號A05-14(H66卷全卷) 67.扣押物編號A05-15(H67卷全卷) 68.扣押物編號A06-1(H68卷全卷) 69.扣押物編號A06-2(H69卷全卷) 70.扣押物編號A06-3(H70卷全卷) 71.扣押物編號A06-4(H71卷全卷) 72.扣押物編號A06-5(H72卷全卷) 73.扣押物編號A06-6(H73卷全卷) 74.扣押物編號A06-7(H74卷全卷) 75.扣押物編號A06-8(H75卷全卷) 76.扣押物編號A06-9(H76卷全卷) 77.扣押物編號A06-10(H77卷全卷) 78.扣押物編號A06-11(H78卷全卷) 79.扣押物編號A06-12(H79卷全卷) 80.扣押物編號A06-13(H80卷全卷) 81.扣押物編號A07-1(H81卷全卷) 82.扣押物編號A07-2(H82卷全卷) 83.扣押物編號A07-3(H83卷全卷) 84.扣押物編號A07-4(H84卷全卷) 85.扣押物編號A07-5(H85卷全卷) 86.扣押物編號A07-6(H86卷全卷) 87.扣押物編號A07-7(H87卷全卷) 88.扣押物編號A07-8(H88卷全卷) 89.扣押物編號A07-9(H89卷全卷) 90.扣押物編號A07-10(H90卷全卷) 91.扣押物編號A07-11(H91卷全卷) 92.扣押物編號A08-1(H92卷全卷) 93.扣押物編號A08-2(H93卷全卷) 94.扣押物編號A08-3(H94卷全卷) 95.扣押物編號A08-4(H95卷全卷) 96.扣押物編號A08-5(H96卷全卷) 97.扣押物編號A08-6(H97卷全卷) 98.扣押物編號A08-7(H98卷全卷) 99.扣押物編號A08-8(H99卷全卷) 100.扣押物編號A08-9(H100卷全卷) 101.扣押物編號A08-10(H101卷全卷) 102.扣押物編號A08-11(H102卷全卷) 103.扣押物編號A08-12(H103卷全卷) 104.扣押物編號A08-13(H104卷全卷) 105.扣押物編號A08-14(H105卷全卷) 106.扣押物編號A09-1(H106卷全卷) 107.扣押物編號A09-2(H107卷全卷) 108.扣押物編號A09-3(H108卷全卷) 109.扣押物編號A09-4(H109卷全卷) 110.扣押物編號A09-5(H110卷全卷) 111.扣押物編號A09-6(H111卷全卷) 112.扣押物編號A09-7(H112卷全卷) 113.扣押物編號A09-8(H113卷全卷) 114.扣押物編號A10-1(H114卷全卷) 115.扣押物編號A10-2(H115卷全卷) 116.扣押物編號A10-3(H116卷全卷) 117.扣押物編號A10-4(H117卷全卷) 118.扣押物編號A10-5(H118卷全卷) 119.扣押物編號A10-6(H119卷全卷) 120.扣押物編號A10-7(H120卷全卷) 121.扣押物編號A10-8(H121卷全卷) 122.扣押物編號A10-9(H122卷全卷) 123.扣押物編號A10-10(H123卷全卷) 124.扣押物編號A10-11(H124卷全卷) 125.扣押物編號A10-12(H125卷全卷) 126.扣押物編號A11-1(H126卷全卷) 127.扣押物編號A11-2(H127卷全卷) 128.扣押物編號A11-3(H128卷全卷) 129.扣押物編號A11-4(H129卷全卷) 130.扣押物編號A11-5(H130卷全卷) 131.扣押物編號A11-6(H131卷全卷) 132.扣押物編號A11-7(H132卷全卷) 133.扣押物編號A11-8(H133卷全卷) 134.扣押物編號A11-9(H134卷全卷) 135.扣押物編號A11-10(H135卷全卷) 136.扣押物編號A11-11(H136卷全卷) 137.扣押物編號A11-12(H137卷全卷) 138.扣押物編號A11-13(H138卷全卷) 139.扣押物編號A11-14(H139卷全卷) 140.扣押物編號A11-15(H140卷全卷) 141.扣押物編號B01-1(H141卷全卷) 142.扣押物編號B01-2(H142卷全卷) 143.扣押物編號B01-3(H143卷全卷) 144.扣押物編號B01-4(H144卷全卷) 145.扣押物編號B01-5(H145卷全卷) 146.扣押物編號B01-6(H146卷全卷) 147.扣押物編號B01-7(H147卷全卷) 148.扣押物編號B01-8(H148卷全卷) 149.扣押物編號B02-1(H149卷全卷) 150.扣押物編號B02-2(H150卷全卷) 151.扣押物編號B02-3(H151卷全卷) 152.扣押物編號B02-4(H152卷全卷) 153.扣押物編號B02-5(H153卷全卷) 154.扣押物編號B02-6(H154卷全卷) 155.扣押物編號B02-7(H155卷全卷) 156.扣押物編號B03-1(H156卷全卷) 157.扣押物編號B03-2(H157卷全卷) 158.扣押物編號B03-3(H158卷全卷) 159.扣押物編號B03-4(H159卷全卷) 160.扣押物編號B03-5(H160卷全卷) 161.扣押物編號B03-6(H161卷全卷) 162.扣押物編號B03-7(H162卷全卷) 163.扣押物編號B03-8(H163卷全卷) 164.扣押物編號B03-9(H164卷全卷) 165.扣押物編號B03-10(H165卷全卷) 166.扣押物編號B03-11(H166卷全卷) 167.扣押物編號B03-12(H167卷全卷) 168.扣押物編號B03-13(H168卷全卷) 169.扣押物編號B03-14(H169卷全卷) 170.扣押物編號B03-15(H170卷全卷) 171.扣押物編號B03-16(H171卷全卷) 172.扣押物編號B03-17(H172卷全卷) 二、供述證據 1.姚柏丞 ①102.3.26調查筆錄(C42卷第334-342頁) ②103.1.9調查筆錄(C43卷第199-205頁) ③103.1.9下午5時20分檢察官訊問筆錄(C43卷第235-245頁) ④103.1.9下午7時18分檢察官訊問筆錄(C43卷第247頁) ⑤103.3.18檢察官訊問筆錄(C41卷第405-420頁)頁) ⑥103.6.9上午9時21分檢察官訊問筆錄(C12卷第425-431頁))⑦103.6.9上午10時14分檢察官訊問筆錄(C12卷第113-116頁) ⑧103.6.9上午10時43分檢察官訊問筆錄(C12卷第117-119頁) ⑨103.6.17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30卷第462-464頁) ⑩103.6.18上午9時54分檢察官訊問筆錄(C9卷第506-512頁) ⑪103.6.24檢察官訊問筆錄(C9卷第293-294頁) ⑫103.10.9檢察官訊問筆錄(C17卷第234-237頁) ⑬103.10.16上午11時14分檢察官訊問筆錄(C20卷第265-270頁) ⑭103.10.16下午12時4分檢察官訊問筆錄(C31卷第448-452頁)⑮103.10.20上午9時28分檢察官訊問筆錄(C13卷第394-411頁)⑯103.12.16警詢筆錄(C12卷第213-217頁) ⑰104.1.16下午2時30分檢察官訊問筆錄(A36卷第206-207頁) ⑱104.2.10檢察官訊問筆錄(C45卷第364-365頁) ⑲104.2.13檢察官訊問筆錄(C45卷第367-370頁) ⒇104.6.17審判程序筆錄(具結)(A40卷第7-26頁) ㉑104.12.8檢察官訊問筆錄(C40卷第89-92頁) ㉒105.7.14檢察官官訊問筆錄(具結)(A19卷第102-104頁反面) ⒉梁 柱 ①103.1.24調查筆錄(C43卷第400-406頁) ②103.3.18檢察官訊問筆錄(C41卷第405-420頁) ③103.3.31警詢筆錄(C30卷第283-287頁) ④103.6.17檢察官訊問筆錄(C9卷第242-244頁) ⑤103.6.18上午9時27分檢察官訊問筆錄(C12卷338-342頁) ⑥103.6.18上午10時45分檢察官訊問筆錄(C15卷第137-139頁)⑦103.6.19上午9時24分檢察官訊問筆錄(C11卷第418-424頁) ⑧103.6.19上午10時13分檢察官訊問筆錄(C11卷第235-238頁)⑨103.9.11檢察官訊問筆錄(C16卷第509-516頁) ⑩103.11.17檢察官訊問筆錄(C23卷第91-93頁) ⑪104.1.30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33卷第416-420頁) ⑫105.7.22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A20卷第70-77頁反面) 3.蕭淑麗 ①105.3.17檢察官訊問筆錄(部分)(F2卷第131-132頁) ②105.4.25檢察官訊問筆錄(部分)(F2卷第133-134頁) ③105.6.22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A19卷第54-57頁反面) 4.林佳蓉 105.10.13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A9卷第62-63頁) 5.周育德 105.3.14檢察官訊問筆錄(A18卷第222-225頁) 6.張宗田 105.5.11調查詢問筆錄(部分)(A18卷第226頁) 7.林博文 104.8.27調查詢問筆錄(A20卷第199-200頁反面) 8.曾昭榮 ①101.9.13調查筆錄(C42卷第18-22頁) ②101.11.14調查筆錄(C42卷第23-29頁) ③103.1.6調查筆錄(C43卷第6-20頁) ④103.1.6檢察官訊問筆錄(C43卷第79-84頁) ⑤103.1.6法官訊問筆錄(C43卷第104-112頁) ⑥103.1.7檢察官訊問筆錄(C43卷第189-193頁) ⑦103.2.10檢察官訊問筆錄(C43卷第365-370頁) ⑧103.3.18檢察官訊問筆錄(C41卷第405-420頁) ⑨103.6.9上午9時21分檢察官訊問筆錄(C12卷第425-431頁) ⑩103.6.9上午10時14分檢察官訊問筆錄(C12卷第113-116頁) ⑪103.6.9上午10時43分檢察官訊問筆錄(C12卷第117-119頁) ⑫103.6.18上午9時27分檢察官訊問筆錄(C12卷338-342頁) ⑬103.6.18上午9時54分檢察官訊問筆錄(C9卷第506-512頁) ⑭103.6.18上午10時45分檢察官訊問筆錄(C15卷第137-139頁)9.賴坤奇 103.10.1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14卷第47-48頁) 10.張秀品 ①103.3.18檢察官訊問筆錄(C41卷第405-420頁) ②103.6.18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9卷第506-512頁) 11.馮明莉 ①103.3.18檢察官訊問筆錄(C41卷第405-420頁) ②103.6.18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9卷第506-512頁) 12.洪玉芬 ①103.1.16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9卷第485-486頁) ②103.1.24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10卷第7-8頁) ③103.3.18檢察官訊問筆錄(C41卷第405-420頁) ④103.6.18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9卷第506-512頁) 13.謝月娥 ①103.4.7檢察官訊問筆錄(C11卷第42-44頁) ②103.5.19檢察官訊問筆錄(C11卷第85-88頁) ③103.6.12檢察官訊問筆錄(C11卷第96-97頁) 14.謝孆嬋 ①103.4.7檢察官訊問筆錄(C11卷第42-44頁) ②103.5.19檢察官訊問筆錄(C11卷第85-88頁) ③103.6.12檢察官訊問筆錄(C11卷第96-97頁) 15.王 坤 ①103.4.24檢察官訊問筆錄(C11卷第48-50頁) ②103.5.19檢察官訊問筆錄(C11卷第85-88頁) ③105.5.16審判程序筆錄(具結)(C41卷第208-216頁) 16.匡秀雯 ①103.1.8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9卷第14-15頁) ②103.1.13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9卷第61-62頁) ③103.2.17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9卷第117-124頁) ④110.5.5下午審判程序筆錄(具結)(C53卷第443-481頁) 17.林福進 ①103.6.9檢察官訊問筆錄(C12卷第113-116頁) ②104.2.2檢察官訊問筆錄(C33卷第101-106頁) 18.游美雲 ①103.6.9檢察官訊問筆錄(C12卷第113-116頁) ②104.2.2檢察官訊問筆錄(C33卷第101-106頁) 19.徐志傑 ①103.5.2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13卷第7-8頁) ②103.7.5警詢筆錄(C13卷第27-28頁) 20.程文卿 ①103.6.12檢察官訊問筆錄(C10卷第469-472頁) ②103.9.22檢察官訊問筆錄(C13卷第295-304頁) ③103.10.20檢察官訊問筆錄(C13卷第394-411頁) ④104.1.9檢察官訊問筆錄(C45卷第338-340頁) ⑤104.6.5檢察官訊問筆錄(C37卷第254-257頁) 21.闕均宇 ①103.6.19檢察官訊問筆錄(C11卷第418-424頁) ②103.10.20檢察官訊問筆錄(C13卷第394-411頁) 22.柯青枝 ①103.6.26檢察官訊問筆錄(C11卷第245-248頁) ②103.6.26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11卷第434-435頁) ③103.9.22警詢筆錄(C17卷第88-93頁) ④103.9.22檢察官訊問筆錄(C13卷第295-304頁) ⑤103.10.20檢察官訊問筆錄(C13卷第394-411頁) ⑥104.1.9檢察官訊問筆錄(C32卷第364-366頁) ⑦104.4.7檢察官訊問筆錄(C36卷第282-285頁) 23.許瓅文 ①103.3.20警詢調查筆錄(C31卷第57-60頁) ②103.5.16檢察官訊問筆錄(C31卷第92-96頁) ③103.6.10檢察官訊問筆錄(C31卷第130-136頁) ④103.10.20檢察官訊問筆錄(C13卷第394-411頁) 24.許瓊瑤 ①103.9.22檢察官訊問筆錄(C13卷第295-304頁) ②103.10.20檢察官訊問筆錄(C13卷第394-411頁) ③103.12.22檢察官訊問筆錄(C25卷第314-317頁) 25.李燦同 ①103.9.22檢察官訊問筆錄(C13卷第295-304頁) ②103.10.20檢察官訊問筆錄(C13卷第394-411頁) 26.陳應君 ①103.6.12檢察官訊問筆錄(C10卷第100-107頁) ②103.10.20檢察官訊問筆錄(C13卷第394-411頁) 27.姚成泉 103.6.18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15卷第137-139頁) 28.蘇裕超 103.9.22檢察官訊問筆錄(C13卷第295-304頁) 29.黃吉仁 103.9.22檢察官訊問筆錄(C13卷第295-304頁) 30.劉文彬 ①103.10.30檢察官訊問筆錄(C18卷第299-306頁) ②103.12.1檢察官訊問筆錄(C18卷第319-326頁) ③103.12.23檢察官訊問筆錄(C16卷第283-293頁) ④104.2.13檢察官訊問筆錄(C45卷第367-370頁) ⑤104.6.12檢察官訊問筆錄(C37卷第139-141頁) ⑥104.8.27檢察官訊問筆錄(C47卷第185-186頁) ⑦104.12.8檢察官訊問筆錄(C47卷第217-229頁) 31.程雪英 ①103.8.15檢察官訊問筆錄(C19卷第7-9頁) ②103.10.30檢察官訊問筆錄(C18卷第299-306頁) ③103.12.23檢察官訊問筆錄(C16卷第283-293頁) ④104.12.8檢察官訊問筆錄(C47卷第217-229頁) 32.林靜婷 ①103.8.15檢察官訊問筆錄(C19卷第7-9頁) ②103.9.12檢察官訊問筆錄(C16卷第57-62頁) ③103.12.23檢察官訊問筆錄(C16卷第283-293頁) 33.吳國漳 ①103.8.15檢察官訊問筆錄(C19卷第7-9頁) ②103.9.12檢察官訊問筆錄(C16卷第57-62頁) ③103.12.23檢察官訊問筆錄(C16卷第283-293頁) 34.林君儀 103.12.23檢察官訊問筆錄(C16卷第283-293頁) 35.李學倫 103.8.29警詢筆錄(C17卷第83-87頁) 36.胡素珍 ①103.8.5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17卷第395-396頁) ②103.10.17檢察官訊問筆錄(C18卷第85-89頁) 37.陳逸芸 103.10.17檢察官訊問筆錄(C18卷第85-89頁) 38.江婉茹 ①103.10.30檢察官訊問筆錄(C18卷第299-306頁) ②104.12.8檢察官訊問筆錄(C47卷第217-229頁) 39.何碧霞 ①103.8.13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18卷第118-122頁) ②103.10.30檢察官訊問筆錄(C18卷第299-306頁) 40.章馨元 103.10.30檢察官訊問筆錄(C18卷第299-306頁) 41.游怡雲 ①103.8.13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18卷第118-122頁) ②103.10.2檢察官訊問筆錄(C18卷第261-263頁) ③103.10.30檢察官訊問筆錄(C18卷第299-306頁) 42.游秋美 103.10.30檢察官訊問筆錄(C18卷第299-306頁) 43.張錦鈴 103.10.30檢察官訊問筆錄(C18卷第299-306頁) 44.張維庭 103.10.30檢察官訊問筆錄(C18卷第299-306頁) 45.吳思蘭 103.10.30檢察官訊問筆錄(C18卷第299-306頁) 46.吳炳輝 103.8.15檢察官訊問筆錄(C19卷第7-9頁) 47.李玟瑩 ①103.11.16警詢筆錄(C45卷第500-502頁) ②103.12.5檢察官訊問筆錄(C22卷第87-89頁) 48.黃暐智 103.11.17檢察官訊問筆錄(C23卷第91-93頁) 49.張辰卿 103.12.26檢察官訊問筆錄(C25卷第85-90頁) 50.李璟妮 103.12.26檢察官訊問筆錄(C25卷第85-90頁) 51.盧佳鈴 103.12.26檢察官訊問筆錄(C25卷第85-90頁) 52.吳政男 ①103.1.6調查調查筆錄(C29卷第248-258頁) ②103.1.6檢察官訊問筆錄(C29卷第332-337頁) 53.姚美芬 ①103.5.5警詢筆錄(C30卷第16-19頁) ②103.6.9警詢筆錄(C30卷第57-59頁) ③103.10.16檢察官訊問筆錄(C31卷第448-452頁) 54.詹昆達 ①103.2.8警詢筆錄(C30卷第11-12頁) ②103.10.16檢察官訊問筆錄(C31卷第448-452頁) 55.李承受 ①103.2.17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9卷第117-124頁) ②103.6.5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32卷第109-111頁) 56.張嘉芳 ①103.6.5檢察官訊問筆錄(C32卷第109-111頁) ②103.9.11檢察官訊問筆錄(C16卷第509-516頁) ③103.11.17檢察官訊問筆錄(C32卷第180-182頁) 57.林宗平 ①103.1.24警詢筆錄(C30卷第271-273頁) ②103.2.9警詢筆錄(C30卷第274-277頁) ③103.6.17檢察官訊問筆錄(C30卷第340-341頁) ④103.9.11檢察官訊問筆錄(C16卷第509-516頁) 58.苑梅 ①103.3.12警詢筆錄(C30卷第279-282頁) ②103.6.17檢察官訊問筆錄(C13卷第23-25頁) ③103.9.11檢察官訊問筆錄(C16卷第509-516頁) ④104.12.24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38卷第476-479頁) 59.林亞嫻(林美金) ①103.2.15警詢筆錄(C30卷第154-158頁) ②103.4.22檢察官訊問筆錄(C30卷第193-194頁) ③103.6.5檢察官訊問筆錄(C30卷第214-218頁) ④103.9.11檢察官訊問筆錄(C16卷第509-516頁) ⑤104.4.7檢察官訊問筆錄(C36卷第229-232頁) 60.方孝儒 ①103.6.3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13卷第81-82頁) ②103.6.18調查筆錄(C32卷第10-13頁) 61.廖惠鈴 ①103.12.22,10時2分檢察官訊問筆錄(C25卷第311-313頁) ②103.12.22,10時19分檢察官訊問筆錄(C25卷第314-317頁) 62.楊寶琴 ①103.10.8警詢筆錄(C34卷第10-15頁) ②103.10.16檢察官訊問筆錄(C14卷第370-374頁) ③103.12.15檢察官訊問筆錄(C34卷第141-143頁) ③104.4.7檢察官訊問筆錄(C47卷第12-17頁) 63.唐國明 ①103.5.29警詢筆錄(C14卷第299-301頁) ②103.6.9警詢筆錄(C14卷第302-305頁) ③103.10.16檢察官訊問筆錄(C14卷第370-374頁) ④104.4.7檢察官訊問筆錄(C47卷第12-17頁) 64.李毓仁 ①103.7.18警詢筆錄(C34卷第16-19頁) ②104.4.7檢察官訊問筆錄(C47卷第12-17頁) 65.林春蘭 101.9.25調查筆錄(C42卷第59-61頁) 66.許孟希 ①101.9.27調查筆錄(C42卷第62-65頁) ②104.3.24檢察官訊問筆錄(C25卷第393-395頁) 67.涂宴甄 100.8.30調查筆錄(C42卷第35-36頁) 68.張汪桐 100.11.1調查筆錄(C42卷第37-38頁) 69.蘇寶枝 100.11.4調查筆錄(C42卷第39-40頁) 70.陳錦貞 101.9.6調查筆錄(C42卷第41-46頁) 71.吳月嬌 101.9.28調查筆錄(C42卷第70-72頁) 72.賴宥瑜 101.11.22調查筆錄(C42卷第73-75頁) 73.陳健陽 101.11.23調查筆錄(C42卷第79-87頁) 74.邱季柔 ①101.9.24調查筆錄(C42卷第51-54頁) ②103.12.22檢察官訊問筆錄(C24卷第492-494頁) ③104.6.10審判程序筆錄(具結)(A39卷第177-189頁) 75.林如錦 ①103.11.17警詢筆錄(A34卷第2-4頁反面) ②104.6.24檢察官訊問筆錄(C47卷第122-126頁) 76.陳力心 ①103.12.6警詢筆錄(A34卷第8-11頁) ②104.4.7檢察官訊問筆錄(C36卷第301-303頁) ③104.6.24檢察官訊問筆錄(C47卷第122-126頁) 77.劉克遜 ①103.6.6檢察官訊問筆錄(A29卷第229-229頁反面) ②104.6.10審判程序筆錄(具結)(A39卷第177-189頁) 78.呂瑞弘 ①102.1.23調查筆錄(C34卷第201-203頁) ②104.6.10審判程序筆錄(具結)(A39卷第177-189頁) 79.洪傳譜 ①103.2.11調查筆錄(C43卷第563-566頁) ②104.6.10審判程序筆錄(具結)(A39卷第177-189頁) ③105.9.21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46卷第371-373頁) 80.段書麗 103.11.28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24卷第531-532頁) 81.高秀香 103.10.17檢察官訊問筆錄(C19卷第317-322頁) 82.李瑞貞 105.6.23檢察官訊問筆錄(C6卷第313-321頁) 83.楊勝閎(原名楊誌源) ①103.4.9警詢筆錄(C9卷第263-266頁) ②103.6.4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9卷第287-289頁) ③103.6.11警詢筆錄(C9卷第396-398頁) ④103.6.21警詢筆錄(C9卷第456-459頁) ⑤103.10.16檢察官訊問筆錄(C20卷第265-270頁) 84.王一全 ①103.7.3警詢調查筆錄(C9卷第453-455頁) ②103.10.16檢察官訊問筆錄(C20卷第265-270頁) 85.蔡易軒 103.6.12檢察官訊問筆錄(C10卷第100-107頁) 86.高怡君 103.6.12檢察官訊問筆錄(C10卷第100-107頁) 87.官麗淑 ①103.2.5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10卷第296-297頁) ②103.3.18檢察官訊問筆錄(C10卷第462-463頁) ③103.6.12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10卷第469-472頁) 88.黃翠蓮 ①103.2.5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10卷第296-297頁) ②103.3.18檢察官訊問筆錄(C10卷第462-463頁) 89.劉仁芳 ①103.3.18檢察官訊問筆錄(C41卷第405-420頁) ②103.6.12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11卷第183-187頁) 90.沈瑞菊 103.6.19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11卷第235-238頁)91.洪千雅 103.6.19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11卷第235-238頁) 92.謝玲瑩 ①103.2.17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11卷第257-258頁) ②103.3.18檢察官訊問筆錄(C41卷第405-420頁) ③103.6.9檢察官訊問筆錄(C11卷第277-280頁) 93.吳淑真 103.6.19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11卷第418-424頁) 94.劉芝婷 ①103.4.3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12卷第309-310頁) ②103.4.25警詢筆錄(C12卷第352-354頁) ③103.6.18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12卷338-342頁) 95.張敬桐 ①103.4.3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12卷第309-310頁) ②103.6.18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12卷338-342頁) 96.陳彥萍 103.6.9檢察官訊問筆錄(C12卷第425-431頁) 97.朱志平 ①103.5.15調查筆錄(C12卷第452-454頁) ②103.6.9檢察官訊問筆錄(C12卷第425-431頁) 98.張俊堯 103.6.6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13卷第43-45) 99.張定然 ①103.10.16檢察官訊問筆錄(C14卷第370-374頁) ②104.4.7檢察官訊問筆錄(C47卷第12-17頁) ③105.5.16審判程序筆錄(具結)(C41卷第189-195頁) 100.許忠成 ①103.10.16檢察官訊問筆錄(C14卷第370-374頁) ②104.4.7檢察官訊問筆錄(C47卷第12-17頁) 101.林于師 103.7.8檢事官詢問筆錄(C17卷第177-178頁) 102.鄭欽元 ①103.9.3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17卷第199-200頁) ②103.10.9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17卷第234-237頁) 103.劉憲旻 103.8.5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17卷第395-396頁) 104.黃麗凌 103.8.13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18卷第116-117頁) 105.黃碧娥 103.8.13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18卷第118-122頁) 106.陳瓊茹 ①103.8.13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18卷第118-122頁) ②103.12.1檢察官訊問筆錄(C18卷第319-326頁) 107.陳姲心 ①103.8.13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18卷第118-122頁) ②103.12.1檢察官訊問筆錄(C18卷第319-326頁) 108.張家妤 103.8.13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18卷第118-122頁) 109.林峻舟 ①103.8.13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18卷第118-122頁) ②103.12.1檢察官訊問筆錄(C18卷第319-326頁) 110.林子澄 103.8.13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18卷第118-122頁) 111.黃采笛 ①103.8.13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C18卷第118-122頁) ②103.12.1檢察官訊問筆錄(C18卷第319-326頁) 112.李義仁 ①103.8.13檢察務事官詢問筆錄(C18卷第118-122頁) ②103.12.1檢察官訊問筆錄(C18卷第319-326頁) 113.楊奇 ①103.12.1檢察官訊問筆錄(C18卷第319-326頁) ②104.12.8檢察官訊問筆錄(C47卷第217-229頁) 114.吳麗貞 103.10.17檢察官訊問筆錄(C19卷第162-166頁) 115.盧淑芬 103.10.17檢察官訊問筆錄(C19卷第162-166頁) 116.吳依馨 ①103.4.22警詢調查筆錄(C30卷第419-422頁) ②103.10.17檢察官訊問筆錄(C19卷第162-166頁) 117.梁以平 ①103.3.23警詢調查筆錄(C30卷第415-418頁) ②103.10.17檢察官訊問筆錄(C19卷第162-166頁) 118.陳文禎 103.10.17檢察官訊問筆錄(C19卷第317-322頁) 119.蔣美雪 103.10.17檢察官訊問筆錄(C19卷第317-322頁) 120.張育滕 103.10.17檢察官訊問筆錄(C19卷第317-322頁) 121.林淑娟 ①103.10.17檢察官訊問筆錄(C19卷第317-322頁) ②104.1.30檢察官訊問筆錄(C33卷第427-428頁) ③105.5.16審判程序筆錄(具結)(C41卷第172-181頁) 122.許金泰 103.9.22檢事官詢問筆錄(C20卷第234-235頁) 123.呂憲超 103.10.23檢事官詢問筆錄(C22卷第127-128頁) 124.林淑芬 103.11.24檢察官訊問筆錄(C22卷第193-196頁) 125.賴珍蕙(原名賴貞蓁、賴怡珍) ①103.11.24檢察官訊問筆錄(C22卷第193-196頁) ②104.2.2檢察官訊問筆錄(C33卷第101-106頁) ③110.5.5審判程序筆錄(具結)(C53卷第387-399頁) 126.陳泰貞 103.12.1檢察官訊問筆錄(C22卷第305-309頁) 127.張耿雯 ①103.12.1檢察官訊問筆錄(C22卷第305-309頁) ②110.5.5審判程序筆錄(具結)(C53卷第443-481頁) 128.張耿霞 ①103.12.1檢察官訊問筆錄(C22卷第305-309頁) ②110.5.5審判程序筆錄(具結)(C53卷第443-481頁) 129.鍾淑美 103.11.11檢事官詢問筆錄(C23卷第513-514頁) 130.曹筱莊 103.11.11檢事官詢問筆錄(C23卷第513-514頁) 131.洪金菊 ①103.11.17檢事官詢問筆錄(C24卷第297-298頁) ②104.1.30檢察官訊問筆錄(C33卷第416-420頁) 132.江寶蓮 103.11.17檢事官詢問筆錄(C24卷第297-298頁) 133.周錦淑 ①103.12.8檢察官訊問筆錄(C24卷第342-344頁) ②104.1.30檢察官訊問筆錄(C33卷第416-420頁) 134.陳王寶月 103.11.21檢事官詢問筆錄(C24卷第413-415頁) 135.顏秀玲 103.11.21檢事官詢問筆錄(C24卷第413-415頁) 136.蔡達垹 103.12.15檢察官訊問筆錄(C24卷第478-480頁) 137.莊月綺 103.12.15檢察官訊問筆錄(C24卷第489-490頁) 138.林霈蒪 103.12.1檢事官詢問筆錄(C24卷第569-570頁) 139.趙玲 104.3.23檢察官訊問筆錄(C25卷第379-381頁) 140.詹春銀 103.12.5檢事官詢問筆錄(C25卷第417-418頁) 141.鄭達藤 ①103.2.7警詢筆錄(C30卷第159-161頁) ②103.3.20警詢筆錄(C30卷第162-164頁) ③103.4.28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30卷第200-202頁)④103.6.5檢察官訊問筆錄(C30卷第214-218頁) 142.許妤霈 ①103.3.20警詢筆錄(C31卷第61-66頁) ②103.5.16檢察官訊問筆錄(C31卷第92-96頁) ③103.6.10檢察官訊問筆錄(C31卷第130-136頁) 143.許素珍 103.6.10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31卷第130-136頁) 144.吳昭慧 103.6.10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31卷第130-136頁) 145.梁凱智 103.2.13調查筆錄(C31卷第247-255頁) 146.黃頌慈 103.1.10調查筆錄(C31卷第260-264頁) 147.劉鎮宇 104.1.9檢察官訊問筆錄(C32卷第253-255頁) 148.施俞帆 104.1.9檢察官訊問筆錄(C32卷第364-366頁) 149.黃志雄 ①103.12.1檢察官訊問筆錄(C33卷第94-97頁) ②104.2.2檢察官訊問筆錄(C33卷第101-106頁) 150.簡秀英 104.2.2檢察官訊問筆錄(C33卷第101-106頁) 151.王秀雪 103.9.10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33卷第270-273頁) 152.洪立格 102.1.10調查筆錄(C34卷第196-197頁) 153.劉焌然 102.1.11調查筆錄(C34卷第198-200頁) 154.李杏春 102.5.1調查筆錄(C34卷第234-239頁) 155.彭怡萍 102.6.11調查詢問筆錄(C34卷第240-245頁) 156.林金駐 103.12.15檢事官詢問筆錄(C35卷第96-97頁) 157.陳明宏 ①103.12.24檢事官詢問筆錄(C35卷第112-113頁) ②103.12.24檢察官訊問筆錄(C35卷第171-172頁) ③104.2.25警詢筆錄(C35卷第176-178頁) 158.陰正中 104.4.7檢察官訊問筆錄(C36卷第229-232頁) 159.杜淑貞 104.4.7檢察官訊問筆錄(C36卷第229-232頁) 160.魏麗真 104.4.7檢察官訊問筆錄(C36卷第282-285頁) 161.王淳中 ①104.5.15檢察官訊問筆錄(C37卷第46-48頁) ②104.6.22檢察官訊問筆錄(C37卷第70-72頁) 163.陳宗澤 ①104.6.12檢察官訊問筆錄(C37卷第63-65頁) ②104.6.29檢察官訊問筆錄(C37卷第85-87頁) 164.林秀禛 104.6.22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37卷第70-72頁) 165.楊聰仁 ①104.5.25檢察官訊問筆錄(C37卷第111-113頁) ②104.6.12檢察官訊問筆錄(C37卷第122-125頁) ③104.7.3檢察官訊問筆錄(C47卷第339-342頁) 166.方詩婷 104.6.8檢察官訊問筆錄(C37卷第118-120頁) 167.李聖偉 104.6.12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37卷第122-125頁) 168.黃華昌 ①104.5.14檢事官詢問筆錄(C37卷第173-174頁) ②104.6.5檢察官訊問筆錄(C37卷第254-257頁) 169.劉敬宣 104.9.25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38卷第166-170頁) 170.林旨芸 104.12.24檢事官詢問筆錄(C38卷第476-479頁) 171.山馨亞 105.5.16審判程序筆錄(具結)(C41卷第181-189頁) 172.廖憶萍 105.5.16審判程序筆錄(具結)(C41卷第196-200頁) 173.黃昌釜 105.5.16審判程序筆錄(具結)(C41卷第201-207頁) 174.唐德馨 105.5.16審判程序筆錄(具結)(C41卷第216-219頁) 175.黃譯慧 105.5.16審判程序筆錄(具結)(C41卷第219-224頁) 176.朱安黛 105.10.11審判程序筆錄(具結)(C41卷第459-550頁) 177.郭紜初 ①103.1.27調查筆錄(C43卷第554-557頁) ②105.8.5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46卷第234-236頁) 178.丁璽禎 103.2.12調查筆錄(C43卷第572-574頁) 179.楊佩俠 103.2.13調查筆錄(C43卷第581-583頁) 180.鐘雅菁 104.1.30檢察官訊問筆錄(C45卷第517-518頁) 181.江威添 104.11.17檢察官訊問筆錄(具結)(C47卷第402-403頁) 貳、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併辦意旨書(106年度偵字第22964 號) 一、非供述證據 ㈠併辦意旨書記載 1.段書麗合作決定書(B2卷第4-5頁) 2.段書麗102年11月27日、102年12月9日中國信託匯款單(匯款 予姚柏丞)、投資金額申報表(B2卷第84-85頁) ㈡非併辦意旨書記載 1.段書麗105年12月14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合作決定書(B2卷 第1-5頁) 2.高秀香台灣大哥大、亞太電信資料查詢(B2卷第87-88頁) 二、供述證據 1.段書麗 ①106.2.8檢事官詢問筆錄(B2卷第83頁及反面) 2.高秀香 ①103.3.22檢事官詢問筆錄(B2卷第93-94頁) 參、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併辦意旨書(109年度偵字第27612 號) 一、非供述證據 ㈠併辦意旨書記載 1.高憲生共同投資合作書影本1份、投資凱撒、和康、維格、瑞 鼎、和旺、環瑞公司股票標的之合作決定書影本9份(G2卷第13-25、87-118頁;相同資料亦附於G2卷第73-85頁) ㈡非併辦意旨書記載 1.高憲生108年12月26日刑事告訴狀暨附件(其餘未羅列者皆於 起訴書記載)(G2卷第3-25頁;相同資料亦附於G2卷第63-85 頁) 2.黃雅芝等78人106年7月刑事重啟偵查補充理由狀(G2卷第119-149頁) 3.蔡青伶等80人107年9月20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G2卷第151-159頁) 4.黃碧娥等80人105年9月30日刑事重啟偵查聲請狀(G2卷第187-215頁) 5.高憲生109年9月9日刑事陳情狀(G2卷第265-267頁) 6.高憲生109年9月18日刑事陳情狀暨附件:107年度金上重更一 字21號相關之陳情書、新聞稿等資料(G2卷第269-299頁) 7.高憲生109年11月5日刑事陳情狀暨附件(G4卷第5-42頁) 8.高憲生109年12月2日刑事陳情狀暨附件:不法所得資金流向圖、案情關係表、徐正倫等詐騙集團連續犯罪示意圖、其他被害人提供金流陳報相關資料(G4卷第49-60頁) 二、供述證據 2.高憲生 ①109.2.8警詢調查筆錄(G2卷第59-61頁) ②109.6.19檢事官詢問筆錄(G2卷第229-231頁) 3.廖紅玲 ①109.6.19檢事官詢問筆錄(G2卷第229-231頁) 4.廖詠嫻 ①109.7.7檢事官詢問筆錄(G2卷第237-241頁) ②109.9.4檢事官詢問筆錄(G2卷第257-259頁) 5.林夢珍 ①109.8.20檢事官詢問筆錄(G2卷第251-252頁) ②109.9.4檢事官詢問筆錄(G2卷第257-259頁) 肆、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 (其中E1卷至E43卷,即為A1至A43卷;F4卷至F6卷,即為C50至C52卷,皆不另外重複羅列) 一、非供述證據 ㈠起訴書記載(其餘未羅列者,皆與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起訴 書記載相同) 1.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原金上重訴字第1號判決(E44卷第85-215頁) 2.曾昭榮與林夢珍之通訊監察譯文(C41卷第11頁) ㈡非起訴書記載 1.劉秋連108年1月23日陳報狀暨附件:手寫投資明細、存摺、管庭葶、管庭萱、劉秋連承諾書、匯款單影本(E44卷第271-329頁) 2.最高法院106度台上字第4068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5號判決(E44卷第253-262頁、E45卷第37-116頁 ) 3.徐正倫、吳政男103年4月2日、蔡尚志108年3月18日之臺北地 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收款書(保管字號:106年度紅保字 第0000-0000號、108年度綠保字第373號)(F1卷第355-365頁) 4.鄒官羽109年1月17日刑事答辯狀(F2卷第5-17頁) 5.蔡尚志、蔡承翰109年1月17日刑事答辯狀暨附件:判決、期刊、文獻節本(F2卷第19-118頁) 6.潘俊安109年1月17日刑事準備書狀(F2卷第119-125頁) 7.簡卓翔109年1月17日刑事辯護意旨狀(F2卷第127-129頁) 8.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3月31日補充理由書(F2卷第183-192頁) 9.鄒春香109年3月31日刑事準備狀暨附件:判決(F2卷第193-235頁) 10.蔡尚志、蔡承翰109年5月25日刑事準備狀(F2卷第251-253頁) 11.鄒官羽109年5月29日刑事答辯狀(二)(F2卷第265-267頁)12.鄒春香109年5月27日刑事準備(二)狀(F2卷第269-283頁) 13.蔡尚志、蔡承翰109年7月14日刑事準備(二)狀(F2卷第285-287頁) 14.簡卓翔109年7月17日刑事陳述意見狀(F2卷第311-313頁) 15.潘俊安109年7月22日刑事準備書(二)狀(F2卷第363-364頁;相同資料亦附於F2卷第317-319頁) 16.鄒春香109年7月24日刑事準備(三)狀(F2卷第355-361頁;相同資料亦附於F2卷第321-327頁) 17.鄒官羽109年7月21日刑事答辯狀(三)(F2卷第329-341頁)18.鄒官羽109年9月9日刑事答辯狀(四)(F2卷第385-395頁) 19.蔡尚志、蔡承翰109年9月18日刑事準備(三)狀(F2卷第409-415頁) 20.鄒春香109年9月18日刑事準備(四)狀(F2卷第417-419頁)21.潘俊安109年11月刑事準備書(三)狀(F2卷第437-498頁) 22.簡卓翔109年11月9日刑事準備狀暨附件:蕭淑麗105.3.17、105.4.25檢察官訊問筆錄(部分)(F3卷第5-17頁) 23.鄒官羽109年11月12日刑事答辯狀(五)(F3卷第21-49頁) 24.蔡尚志、蔡承翰109年11月5日刑事調查證據聲請狀(F3卷第51-53頁) 25.鄒春香109年11月20日刑事準備(五)狀(F3卷第65-79頁) 26.蔡尚志、蔡承翰110年1月29日刑事準備(四)狀(F3卷第103-110頁) 27.蔡尚志、蔡承翰110年3月11日刑事準備(五)狀(F3卷第137-147頁) 28.簡卓翔109年11月9日刑事準備(二)狀暨附件:蕭淑麗筆錄 (F3卷第155-167頁) 29.鄒春香110年3月17日刑事準備(六)狀(F3卷第203-218頁)30.潘俊安110年3月19日刑事準備書(四)狀(F3卷第219-220頁) 二、供述證據 1.劉秋連 ①108.1.8檢事官詢問筆錄(E44卷第267-269頁) ②108.3.19檢事官詢問筆錄(E44卷第357-358頁) 2.楊碧芬 ①108.1.8檢事官詢問筆錄(E44卷第267-269頁) ②108.3.19檢事官詢問筆錄(E44卷第357-358頁) 附件三:卷宗代號對照表 ㈠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偵卷) 代號 案號 A1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6081號(卷一) A2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6081號(卷二) A3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6081號(卷三) A4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6081號(卷四) A5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6081號(卷五) A6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6081號(卷六) A7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6081號(卷七) A8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6082號 A9 新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4460號 A10 臺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2728號 A11 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339號 A12 案關通訊監察譯文 A13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6081號(前科卷) A14 新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4460號(前科卷) A15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4394號(卷一) A16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4394號(卷二) A17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4394號(卷三) A18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4394號(卷四) A19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4394號(卷五) A20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4394號(卷六) A21 臺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641號(卷一) A22 臺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641號(卷二) A23 臺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641號(卷三) A24 臺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641號(卷四) A25 臺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641號(前科卷) A26 臺北地檢署104年度他字第7890號 A27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發查字第2250號 A28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一)(影卷) A29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二)(影卷) A30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三)(影卷) A31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四)(影卷) A32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五)(影卷) A33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六)(影卷) A34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七)(影卷) A35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八)(影卷) A36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九)(影卷) A37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十)(影卷) A38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十一)(影卷) A39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十二)(影卷) A40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十三)(影卷) A41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十四)(影卷) A42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十五)(影卷) A43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十六)(影卷) ㈡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併辦) 代號 案號 B1 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併辦卷 B2 臺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557號 B3 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22964號 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本院卷) 代號 案號 C1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1 C2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2 C3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3 C4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4 C5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5 C6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6 C7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7(檢察官7.10補充理由書(三)及附件) C8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8(補充理由書(三)之附件) C9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9(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六)之1) C10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10(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六)之2) C11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11(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六)之3) C12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12(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六)之4) C13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13(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六)之5) C14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14(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六)之6) C15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15(檢察官補充理由書(七)及附件-1) C16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16(檢察官補充理由書(七)附件-2) C17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17(檢察官補充理由書(七)附件-3) C18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18(檢察官補充理由書(七)附件4-) C19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19(檢察官補充理由書(七)附件-5) C20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20(檢察官補充理由書(七)附件-6) C21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21(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八)及附件1) C22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22(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八)附件2) C23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23(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八)附件3) C24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24(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八)附件4) C25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25(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八)附件5) C26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26(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八)附件6) C27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27(檢察官補充理由書(九)及附件-1) C28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28(檢察官補充理由書(九)附件-2) C29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29(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十)及附件-1) C30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30(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十)之附件-2) C31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31(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十)之附件-3) C32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32(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十)之附件-4) C33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33(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十)之附件-5) C34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34(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十)之附件-6) C35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35(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十)之附件-7) C36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36(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十)之附件-8) C37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37(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十)之附件-9) C38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38(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十)之附件-10) C39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39(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十一)及附件-1) C40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40(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十一)之附件-2) C41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41(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十一)之附件-3) C42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42(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十一)之附件-4) C43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43(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十一)之附件-5) C44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44(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十一)之附件-6) C45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45(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十一)之附件-7) C46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46(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十一)之附件-8) C47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47(檢察官補充理由書(十一)之附件-9) C48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48 C49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49 C50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50-本案相關附件(一) C51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51-本案相關附件(二) C52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52-本案相關附件(三) C53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53 C54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54 C55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55 C56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56 C57 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卷57 ㈣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雜卷) 代號 案號 D1 臺北地檢署108年抗字第19號 D2 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27號 ㈤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偵卷) 代號 案號 E1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6081號(卷一)(即A1卷影卷) E2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6081號(卷二)(即A2卷影卷) E3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6081號(卷三)(即A3卷影卷) E4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6081號(卷四)(即A4卷影卷) E5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6081號(卷五)(即A5卷影卷) E6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6081號(卷六)(即A6卷影卷) E7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6081號(卷七)(即A7卷影卷) E8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6082號(即A8卷影卷) E9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4460號(即A9卷影卷) E10 臺北地檢署103年度偵字第12728號(即A10卷影卷) E11 臺北地檢署106年度偵字第1339號(即A11卷影卷) E12 案關通訊監察譯文(即A12卷影卷) E13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6081號(前科卷)(即A13卷影卷) E14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24460號(前科卷)(即A14卷影卷) E15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4394號(卷一)(即A15卷影卷) E16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4394號(卷二)(即A16卷影卷) E17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4394號(卷三)(即A17卷影卷) E18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4394號(卷四)(即A18卷影卷) E19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4394號(卷五)(即A19卷影卷) E20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他字第4394號(卷六)(即A20卷影卷) E21 臺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641號(卷一)(即A21卷影卷) E22 臺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641號(卷二)(即A22卷影卷) E23 臺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641號(卷三)(即A23卷影卷) E24 臺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641號(卷四)(即A24卷影卷) E25 臺北地檢署106年度他字第641號(前科卷)(即A25卷影卷) E26 臺北地檢署104年度他字第7890號(即A26卷影卷) E27 臺北地檢署105年度發查字第2250號(即A27卷影卷) E28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一)(即A28卷影卷) E29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二)(即A29卷影卷) E30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三)(即A30卷影卷) E31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四)(即A31卷影卷) E32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五)(即A32卷影卷) E33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六)(即A33卷影卷) E34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七)(即A34卷影卷) E35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八)(即A35卷影卷) E36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九)(即A36卷影卷) E37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十)(即A37卷影卷) E38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十一)(即A38卷影卷) E39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十二)(即A39卷影卷) E40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十三)(即A40卷影卷) E41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十四)(即A41卷影卷) E42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十五)(即A42卷影卷) E43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第18號(卷十六)(即A43卷影卷) E44 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5921號(卷一) E45 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5921號(卷二) ㈥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本院卷) 代號 案號 F1 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卷1 F2 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卷2 F3 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卷3 F4 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卷4-本案相關附表(一) F5 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卷5-本案相關附表(二) F6 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卷6-本案相關附表(三) F7 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卷7 F8 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卷8 ㈦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併辦) 代號 案號 G1 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併辦卷 G2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1203號 G3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查扣字第500號 G4 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7612號 ㈧扣押物清單(僅有掃描電子檔,無紙本卷證) 代號 案號 H1 扣押物編號A01-1 H2 扣押物編號A01-2 H3 扣押物編號A01-3 H4 扣押物編號A01-4 H5 扣押物編號A01-5 H6 扣押物編號A01-6 H7 扣押物編號A01-7 H8 扣押物編號A01-8 H9 扣押物編號A01-9 H10 扣押物編號A02-1 H11 扣押物編號A02-2 H12 扣押物編號A02-3 H13 扣押物編號A02-4 H14 扣押物編號A02-5 H15 扣押物編號A02-6 H16 扣押物編號A02-7 H17 扣押物編號A02-8 H18 扣押物編號A02-9 H19 扣押物編號A02-10 H20 扣押物編號A02-11 H21 扣押物編號A03-1 H22 扣押物編號A03-2 H23 扣押物編號A03-3 H24 扣押物編號A03-4 H25 扣押物編號A03-5 H26 扣押物編號A03-6 H27 扣押物編號A03-7 H28 扣押物編號A03-8 H29 扣押物編號A03-9 H30 扣押物編號A03-10 H31 扣押物編號A03-11 H32 扣押物編號A03-12 H33 扣押物編號A03-13 H34 扣押物編號A03-14 H35 扣押物編號A03-15 H36 扣押物編號A03-16 H37 扣押物編號A04-1 H38 扣押物編號A04-2 H39 扣押物編號A04-3 H40 扣押物編號A04-4 H41 扣押物編號A04-5 H42 扣押物編號A04-6 H43 扣押物編號A04-7 H44 扣押物編號A04-8 H45 扣押物編號A04-9 H46 扣押物編號A04-10 H47 扣押物編號A04-11 H48 扣押物編號A04-12 H49 扣押物編號A04-13 H50 扣押物編號A04-14 H51 扣押物編號A04-15 H52 扣押物編號A04-16 H53 扣押物編號A05-1 H54 扣押物編號A05-2 H55 扣押物編號A05-3 H56 扣押物編號A05-4 H57 扣押物編號A05-5 H58 扣押物編號A05-6 H59 扣押物編號A05-7 H60 扣押物編號A05-8 H61 扣押物編號A05-9 H62 扣押物編號A05-10 H63 扣押物編號A05-11 H64 扣押物編號A05-12 H65 扣押物編號A05-13 H66 扣押物編號A05-14 H67 扣押物編號A05-15 H68 扣押物編號A06-1 H69 扣押物編號A06-2 H70 扣押物編號A06-3 H71 扣押物編號A06-4 H72 扣押物編號A06-5 H73 扣押物編號A06-6 H74 扣押物編號A06-7 H75 扣押物編號A06-8 H76 扣押物編號A06-9 H77 扣押物編號A06-10 H78 扣押物編號A06-11 H79 扣押物編號A06-12 H80 扣押物編號A06-13 H81 扣押物編號A07-1 H82 扣押物編號A07-2 H83 扣押物編號A07-3 H84 扣押物編號A07-4 H85 扣押物編號A07-5 H86 扣押物編號A07-6 H87 扣押物編號A07-7 H88 扣押物編號A07-8 H89 扣押物編號A07-9 H90 扣押物編號A07-10 H91 扣押物編號A07-11 H92 扣押物編號A08-1 H93 扣押物編號A08-2 H94 扣押物編號A08-3 H95 扣押物編號A08-4 H96 扣押物編號A08-5 H97 扣押物編號A08-6 H98 扣押物編號A08-7 H99 扣押物編號A08-8 H100 扣押物編號A08-9 H101 扣押物編號A08-10 H102 扣押物編號A08-11 H103 扣押物編號A08-12 H104 扣押物編號A08-13 H105 扣押物編號A08-14 H106 扣押物編號A09-1 H107 扣押物編號A09-2 H108 扣押物編號A09-3 H109 扣押物編號A09-4 H110 扣押物編號A09-5 H111 扣押物編號A09-6 H112 扣押物編號A09-7 H113 扣押物編號A09-8 H114 扣押物編號A10-1 H115 扣押物編號A10-2 H116 扣押物編號A10-3 H117 扣押物編號A10-4 H118 扣押物編號A10-5 H119 扣押物編號A10-6 H120 扣押物編號A10-7 H121 扣押物編號A10-8 H122 扣押物編號A10-9 H123 扣押物編號A10-10 H124 扣押物編號A10-11 H125 扣押物編號A10-12 H126 扣押物編號A11-1 H127 扣押物編號A11-2 H128 扣押物編號A11-3 H129 扣押物編號A11-4 H130 扣押物編號A11-5 H131 扣押物編號A11-6 H132 扣押物編號A11-7 H133 扣押物編號A11-8 H134 扣押物編號A11-9 H135 扣押物編號A11-10 H136 扣押物編號A11-11 H137 扣押物編號A11-12 H138 扣押物編號A11-13 H139 扣押物編號A11-14 H140 扣押物編號A11-15 H141 扣押物編號B01-1 H142 扣押物編號B01-2 H143 扣押物編號B01-3 H144 扣押物編號B01-4 H145 扣押物編號B01-5 H146 扣押物編號B01-6 H147 扣押物編號B01-7 H148 扣押物編號B01-8 H149 扣押物編號B02-1 H150 扣押物編號B02-2 H151 扣押物編號B02-3 H152 扣押物編號B02-4 H153 扣押物編號B02-5 H154 扣押物編號B02-6 H155 扣押物編號B02-7 H156 扣押物編號B03-1 H157 扣押物編號B03-2 H158 扣押物編號B03-3 H159 扣押物編號B03-4 H160 扣押物編號B03-5 H161 扣押物編號B03-6 H162 扣押物編號B03-7 H163 扣押物編號B03-8 H164 扣押物編號B03-9 H165 扣押物編號B03-10 H166 扣押物編號B03-11 H167 扣押物編號B03-12 H168 扣押物編號B03-13 H169 扣押物編號B03-14 H170 扣押物編號B03-15 H171 扣押物編號B03-16 H172 扣押物編號B03-17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四 附表四之一 附表四之二 附表四之三 附表四之四 附表四之五 附表四之六 附表四之七 附表四之八 附表五 附表六 附表六之一 附表六之二 附表六之三 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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