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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8 年台上字第 16 號

日期 38 年 10 月 30 日

判例要旨

( 1)汽車司機有隨時警戒前方,預防危險發生之義務,而於落雨之後,公路右側塌陷左臨深塘之情形下,尤應注意能否行車,有無危險,乃漫不注意,貿然前駛,以致發生覆車壓斃人命情事,過失之責自難諉卸。

( 2)刑法第五十九條所定減輕其刑,以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苛者,始有此適用,其法定最輕本刑為拘役,即酌減之仍不能出於刑種之範圍,自無適用減刑之餘地,乃原判依第五十九條減輕處斷,自有未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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