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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江俊彥林彥成許芳瑜

  • 原告
    林育如林婉婷金旻陳心怡黃建誌黃意升陳雅文林美宜鍾瑞蓉李立仁林美惠羅仲華范哲維蔡淑霞郭棨然林家興
  • 被告
    許恒瑞房欣怡廖婉菲房凱蒂麗峰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林育如 林婉婷 金旻 陳心怡 黃建誌 黃意升 陳雅文 林美宜 鍾瑞蓉 李立仁 林美惠 羅仲華 范哲維 蔡淑霞 郭棨然 林家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簡逸豪律師 被 告 許恒瑞 房欣怡 廖婉菲 房凱蒂 麗峰實業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江玉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原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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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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