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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江俊彥許芳瑜林彥成
  • 法定代理人
    魏辰光、陳同、蔡哲雄、李文賢、凃佩勳

  • 原告
    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同賈文中侯西峰何小棟侯嘉麒李宛螢侯淳淯漢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哲雄友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凃佩勳游仁貴蕭子邦高天來江昆鴻王世寧洪美玟江慶裕魏辰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辰光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 告 陳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同 被 告 陳同 賈文中 侯西峰 何小棟 侯嘉麒 李宛螢 侯淳淯 被 告 漢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哲雄 被 告 蔡哲雄 被 告 友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賢 被 告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佩勳 被 告 凃佩勳 游仁貴 蕭子邦 高天來 江昆鴻 王世寧 洪美玟 江慶裕 魏辰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林彥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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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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