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黃志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黃志霖 林思如 鍾綺珊 徐育達 張美玲 李承晃 陳秋燕 黃啟昇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 林李達律師 被 告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張皓翔 被 告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鼎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共同代表人 李祐鑫 被 告 陳效梅 江語婕 吳明芬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109年度金易字第7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郭 嘉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