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72號
- 原告
- 彭文正
- 被告
- 張惇涵
蔡英文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自字第128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