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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72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王惟琪許凱傑涂光慧

原告
彭文正
被告
張惇涵

蔡英文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自字第128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許凱傑

                   法 官 涂光慧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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