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有價證券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富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曾瓊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富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瓊慧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周致廷律師 被 告 王健發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王沛元 法 官 蘇宏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