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興安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志遠、杜惠珠、王忠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號 原 告 興安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遠 原 告 杜惠珠 被 告 王忠源(已歿)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0年度訴緝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理由狀」所載。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案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0年1月8日死亡 ,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緝字第9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