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緝字第4號
- 原告
- 鼎藝堂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榮華
- 原告
- 夏豪均
-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 林世昌律師
-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 陳姝蓉律師
- 被告
- 黃致淵
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臺北市中山區戶政務事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110年度訴緝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訴之聲明及陳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案被告黃致淵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1年3月2日死亡,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緝字第22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