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民緝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公司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鼎藝堂國際有限公司、蘇榮華、夏豪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緝字第4號 原 告 鼎藝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華 原 告 夏豪均 上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陳姝蓉律師 被 告 黃致淵 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臺北市中山區戶政務事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110年度訴緝字第22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訴之聲明及陳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案被告黃致淵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1年3月2日死亡,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緝字第22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詠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