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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重附民緝字第4號

因違反公司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鍾雅蘭郭又禎涂光慧

原告
鼎藝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榮華
原告
夏豪均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林世昌律師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陳姝蓉律師
被告
黃致淵

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臺北市中山區戶政務事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110年度訴緝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訴之聲明及陳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案被告黃致淵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11年3月2日死亡,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緝字第22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涂光慧

書記官 黃詠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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