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宗佑、許仁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37號 原 告 陳宗佑 被 告 許仁欽 騎士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雪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黃靖崴 法 官 王令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