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采風居文化有限公司(原名:采風居有限公司)、施培仁、林春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62號 原 告 采風居文化有限公司(原名采風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培仁 被 告 林春福 楊怡 林文偉 上列被告因民國110年度附民字第262號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郭又禎 法 官 劉庭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