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爍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高健哲、陳婉苓、章昌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68號 原 告 爍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高健哲 訴訟代理人 王嘉翎律師 原 告 陳婉苓 送達代收人 孫瑟君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0000室 被 告 章昌浩 籍設宜蘭縣○○鄉○○村○○路0段 0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調偵緝字第2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