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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68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廖棣儀姚念慈黃文昭

原告
爍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表人 高健哲
訴訟代理人
王嘉翎律師
原告
陳婉苓
送達代收人
孫瑟君 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0000室
被告
章昌浩 籍設宜蘭縣○○鄉○○村○○路0段 000號0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調偵緝字第2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黃文昭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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