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采風居文化有限公司、施培仁、蕭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40號 原 告 采風居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培仁 送達代收人 江若筠 被 告 蕭靜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86號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被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洪翠芬 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