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翟祐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送達代收人 李建穎 被 告 翟祐祺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翟祐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谷瑛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蕭如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