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背信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許義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63號 原 告 許義昌 李茂華 夏之旭 高德明 孫振聲 王盈文 麟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建興 被 告 呂聰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17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柏宇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