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葉日清、富南斯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朱禹豪、富安尼教育有限公司、林澤木、張承澔(原名:張振龍、張詠勝)、林嘉堉、陳安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83號 原 告 葉日清 被 告 富南斯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禹豪 被 告 富安尼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澤木 被 告 張承澔(原名張振龍、張詠勝) 林嘉堉 年籍不詳 陳安昀 年籍不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1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林勇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