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徐佩蘭、漣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33號 原 告 徐佩蘭 被 告 漣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德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6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