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證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山淬股份有限公司、俞長志、劉佳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70號 原 告 山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長志 被 告 劉佳朋 上列被告劉佳朋因詐欺取財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08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劉佳朋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086號詐欺取 財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原告起訴林鴻賢部分,另以判決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吳旻靜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