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770號
- 原告
- 山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長志
- 被告
- 林鴻賢
上列被告林鴻賢因詐欺取財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0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鴻賢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86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原告起訴劉佳朋部分,另以裁定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