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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770號

因偽證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宋雲淳吳旻靜范雅涵

原告
山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長志
被告
林鴻賢

上列被告林鴻賢因詐欺取財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0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鴻賢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086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原告起訴劉佳朋部分,另以裁定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吳旻靜

法 官 范雅涵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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