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證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山淬股份有限公司、俞長志、林鴻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770號 原 告 山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長志 被 告 林鴻賢 上列被告林鴻賢因詐欺取財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08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鴻賢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1086號判決諭知無罪,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原告起訴劉佳朋部分,另以裁定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吳旻靜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