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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鄧鈞豪林記弘范雅涵

原告
吳國樑
被告
陳廷軒
被告
天亨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妍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原易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被告暨補充理由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廷軒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原易字第9號判決諭知無罪,且原告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此部分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另原告主張被告天亨興業有限公司、張妍綸應負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然被告陳廷軒既經本院諭知無罪,則原告對被告天亨興業有限公司、張妍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部分亦應併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聲請宣告假執行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被告暨補充理由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范雅涵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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