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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簡上字第5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洪英花賴鵬年宋恩同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靜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110年度審簡字第193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241號、第124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本件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4條、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陳靜儀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被告於111年8月10日入監而未到庭),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上字第53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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