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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簡字第124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程克琳倪霈棻歐陽儀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建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八日所為一一○年度審訴字第二○三八號改依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陳建誠涉犯違反醫療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裁定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惟本案現有不宜改依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歐陽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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