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自字第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程克琳倪霈棻劉俊源

自訴人
謝清彥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自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刑事訴訟法第320條第2項至第4項亦定有明文,此為提起自訴法律上必備之程式。又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273條第6項亦有明文。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者,依同法第343條準用第303條第1款之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經查:

(一)自訴人陳清彥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二)又自訴人之自訴狀僅記載被告甲○○等人姓名外,並未記載被告之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三)有關犯罪事實部分,自訴人所提自訴狀㈣部分,記載「被告甲○○為東部醫院駐綠島精神科醫師,其餘被告乃綠島監獄管理員,本人111/12/5向林員求診,並依醫療法申請病歷及診斷證明,林員當場當面應為求診過程並有吳、曾被告持密錄器全程拍攝在案。」,㈤部分,記載「唯嗣因李、林、翁、鄭、李被告對病歷有意見,遂利用權勢威逼教唆林員竄改病歷等,又命其他被告將密錄影音畫面證據檔案刪除毀匿,藉此妨害本人及其他醫療權利之行使」等語,並未明確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相關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20條之規定不符。

(四)自訴人未按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

三、據上,有自訴人所提「刑事自訴、程序律師申請狀」可按。是本件自訴人所提出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上開規定與說明諭知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暨附表所示各項,以資憑辦,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320條第2項、第3項、第4項、第329條第2項前段、第343條、第273條第6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劉俊源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自訴人應補正事項:
一、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到院。
二、自訴狀應補正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
      之特徵。
(二)自訴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三)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
      、時、處所、方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自…」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