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重附民字第9號
- 原告
- 魏成家
- 被告
- 林正源即欣源工程行
- 被告
- 森築科技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王錦秀
- 被告
- 漢威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志強
- 被告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航空站
- 法定代理人
- 鄭堅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正源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魏成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