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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重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
    洪英花宋恩同謝欣宓
  • 法定代理人
    王錦秀、潘志強、鄭堅中

  • 當事人
    魏成家林正源即欣源工程行森築科技有限公司漢威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航空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魏成家 被 告 林正源即欣源工程行 森築科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錦秀 被 告 漢威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志強 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鄭堅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正源被訴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魏成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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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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