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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82號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程克琳倪霈棻歐陽儀

原告
林秀蓉
訴訟代理人
陳引超律師
被告
陳建誠(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之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24號、111年度審訴字第3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建誠被訴違反醫療法之傷害案件,茲因被告於該案繫屬中之民國111年1月21日死亡,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31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10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歐陽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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