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82號
- 原告
- 林秀蓉
- 訴訟代理人
- 陳引超律師
- 被告
- 陳建誠(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之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111年度審簡字第124號、111年度審訴字第3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建誠被訴違反醫療法之傷害案件,茲因被告於該案繫屬中之民國111年1月21日死亡,經本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31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10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即應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