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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8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程克琳王筱寧倪霈棻
  • 法定代理人
    郭月霞

  • 原告
    富山檀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劉定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878號 原 告 富山檀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月霞 訴訟代理人 劉盛閎 被 告 劉定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72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定璿被訴竊盜等案件,經原告富山檀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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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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