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878號
- 原告
- 富山檀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月霞
- 訴訟代理人
- 劉盛閎
- 被告
- 劉定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7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定璿被訴竊盜等案件,經原告富山檀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