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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878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程克琳王筱寧倪霈棻

原告
富山檀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月霞
訴訟代理人
劉盛閎
被告
劉定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07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定璿被訴竊盜等案件,經原告富山檀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倪霈棻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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