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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451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程克琳劉俊源王星富

原告
光盾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 格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方瓊英律師
被告
詹峻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52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王星富

書記官 林思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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