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智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龍華
- 被告
- 李安忠
- 被告
- 邱進錄
- 被告
- 富立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康佳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110年度智易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同法第489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59號被告李安忠、邱進錄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於112年2月17日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揆諸首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