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11號

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吳承學廖晉賦趙耘寧

聲請人
即被告
黃慶銘
選任辯護人
郭皓仁律師

許書豪律師

尤伯祥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5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解除出境出海狀」所載。

二、按被告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303條第3款、第4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4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黃慶銘(下稱聲請人)前因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裁定聲請人自111年10月1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復經本院於111年10月28日,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5號判決免刑,而檢察官、聲請人及辯護人均未提起上訴,而於111年12月11日確定,是聲請人既經諭知免刑之判決,其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應不待聲請即視為撤銷。準此,原限制聲請人出境、出海之處分既已視為撤銷,聲請人聲請解除前揭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趙耘寧

                 書記官 黃文誼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11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