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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076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張谷瑛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范藍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范藍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藍尹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嗣經定刑,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茲因受刑人於111年11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595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谷瑛

書記官 黃詠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076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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