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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江俊彥林彥成許芳瑜

原告
鄭雅文
被告
許恒瑞
被告
房欣怡
被告
廖婉菲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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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
江玉嬌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原金重訴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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