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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周玉琦吳承學廖晉賦
  • 法定代理人
    蔣瑞玲、賴月華、張鴻鶯、吳榮美、胡凱婷、丁素英

  • 原告
    東庭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冠訊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鴻恩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富展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豪宸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英榮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林玉瀧即玉瀧企業行林香吟即建上企業行陳穎葚即穎穎企業行陳穎葚即棠棠企業行王美珍張雅睿張吉雄林翠玲林子畇買品勛黃美惠李俊賢方玉華方珮寧黃郁庭洪瑜君黃郁育倪燕芝彭月舫洪瑞霙張凱傑李誼箐張瓊文李政達郭金環張慈娟吳麗香郭瓊方吳融幸吳駿一蔣禎琪曾結定曾張英玉陳關麗珍陳南侯智華廖哲聰丁富美吳政艷吳宇君林麗芳許文玲曾鈺惠羅文賦張如伶曾甜紅林月菊李明恩潘鳳萍陸炫坤
  • 被告
    徐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東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瑞玲 原 告 冠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月華 原 告 鴻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鶯 原 告 富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美 原 告 豪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凱婷 原 告 英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素英 原 告 林玉瀧即玉瀧企業行 原 告 林香吟即建上企業行 原 告 陳穎葚即穎穎企業行 原 告 陳穎葚即棠棠企業行 原 告 王美珍 張雅睿 張吉雄 林翠玲 林子畇 買品勛 黃美惠 李俊賢 方玉華 方珮寧 黃郁庭 洪瑜君 黃郁育 倪燕芝 彭月舫 洪瑞霙 張凱傑 李誼箐 張瓊文 李政達 郭金環 張慈娟 吳麗香 郭瓊方 吳融幸 吳駿一 蔣禎琪 曾結定 曾張英玉 陳關麗珍 陳 南 侯智華 廖哲聰 丁富美 吳政艷 吳宇君 林麗芳 許文玲 曾鈺惠 羅文賦 張如伶 曾甜紅 林月菊 李明恩 潘鳳萍 陸炫坤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黃忠義 被 告 徐明賢 安土美津子 蘇張淑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廖晉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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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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