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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周玉琦吳承學廖晉賦

原告
東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瑞玲
原告
冠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月華
原告
鴻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鶯
原告
富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美
原告
豪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凱婷
原告
英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素英
原告
林玉瀧即玉瀧企業行
原告
林香吟即建上企業行
原告
陳穎葚即穎穎企業行
原告
陳穎葚即棠棠企業行
原告
王美珍
原告
張雅睿
原告
張吉雄
原告
林翠玲
原告
林子畇
原告
買品勛
原告
黃美惠
原告
李俊賢
原告
方玉華
原告
方珮寧
原告
黃郁庭
原告
洪瑜君
原告
黃郁育
原告
倪燕芝
原告
彭月舫
原告
洪瑞霙
原告
張凱傑
原告
李誼箐
原告
張瓊文
原告
李政達
原告
郭金環
原告
張慈娟
原告
吳麗香
原告
郭瓊方
原告
吳融幸
原告
吳駿一
原告
蔣禎琪
原告
曾結定
原告
曾張英玉
原告
陳關麗珍
原告
陳 南
原告
侯智華
原告
廖哲聰
原告
丁富美
原告
吳政艷
原告
吳宇君
原告
林麗芳
原告
許文玲
原告
曾鈺惠
原告
羅文賦
原告
張如伶
原告
曾甜紅
原告
林月菊
原告
李明恩
原告
潘鳳萍
原告
陸炫坤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忠義
被告
徐明賢

安土美津子

蘇張淑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廖晉賦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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