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周玉琦、吳承學、廖晉賦
- 法定代理人蔣瑞玲、賴月華、張鴻鶯、吳榮美、胡凱婷、丁素英
- 原告東庭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冠訊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鴻恩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富展實業有限公司法人、豪宸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英榮實業有限公司法人、林玉瀧即玉瀧企業行、林香吟即建上企業行、陳穎葚即穎穎企業行、陳穎葚即棠棠企業行、王美珍、張雅睿、張吉雄、林翠玲、林子畇、買品勛、黃美惠、李俊賢、方玉華、方珮寧、黃郁庭、洪瑜君、黃郁育、倪燕芝、彭月舫、洪瑞霙、張凱傑、李誼箐、張瓊文、李政達、郭金環、張慈娟、吳麗香、郭瓊方、吳融幸、吳駿一、蔣禎琪、曾結定、曾張英玉、陳關麗珍、陳南、侯智華、廖哲聰、丁富美、吳政艷、吳宇君、林麗芳、許文玲、曾鈺惠、羅文賦、張如伶、曾甜紅、林月菊、李明恩、潘鳳萍、陸炫坤
- 被告徐明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東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瑞玲 原 告 冠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月華 原 告 鴻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鶯 原 告 富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美 原 告 豪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凱婷 原 告 英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素英 原 告 林玉瀧即玉瀧企業行 原 告 林香吟即建上企業行 原 告 陳穎葚即穎穎企業行 原 告 陳穎葚即棠棠企業行 原 告 王美珍 張雅睿 張吉雄 林翠玲 林子畇 買品勛 黃美惠 李俊賢 方玉華 方珮寧 黃郁庭 洪瑜君 黃郁育 倪燕芝 彭月舫 洪瑞霙 張凱傑 李誼箐 張瓊文 李政達 郭金環 張慈娟 吳麗香 郭瓊方 吳融幸 吳駿一 蔣禎琪 曾結定 曾張英玉 陳關麗珍 陳 南 侯智華 廖哲聰 丁富美 吳政艷 吳宇君 林麗芳 許文玲 曾鈺惠 羅文賦 張如伶 曾甜紅 林月菊 李明恩 潘鳳萍 陸炫坤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黃忠義 被 告 徐明賢 安土美津子 蘇張淑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廖晉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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