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林虹翔、卓育璇、張敏玲
- 當事人麒點科技有限公司、TAN JACK、陳育聖、許書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麒點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TAN JACK 訴訟代理人 張紹斌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王 皓律師 被 告 陳育聖 許書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奇鑫律師 王慕民律師 王品媛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第400號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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