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江俊彥、許芳瑜、林彥成
- 法定代理人馮振義、陳隆聲、蔡俊志
- 原告張振東、洪錦梅、劉家銘
- 被告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馮振義、馮瀚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張振東 洪錦梅 劉家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 被 告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 陳隆聲 蔡俊志 被 告 馮振義 馮瀚鋒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重易字第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林彥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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