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4號
- 原告
- 黃宥騰即恆宥企業行
- 被告
- 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徐明賢
- 被告
- 安土美津子
蘇張淑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明賢、安土美津子、蘇張淑惠,因刑事被告徐明賢、安土美津子、蘇張淑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