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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4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周玉琦吳承學廖晉賦

原告
黃宥騰即恆宥企業行
被告
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徐明賢
被告
安土美津子

蘇張淑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0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日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明賢、安土美津子、蘇張淑惠,因刑事被告徐明賢、安土美津子、蘇張淑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廖晉賦

書記官 郝彥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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