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6號

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曾名阜黃瑞成蔡宗儒

原告
金山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詹夏
被告
張綉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853號業務侵占等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主張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件請求係以被告業務侵占、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行為,致其權利受到侵害,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對其負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惟被告上開被訴業務侵占、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853號判決被告無罪,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本件請求自應以判決駁回。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去依據,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黃瑞成

法 官 蔡宗儒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