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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73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李佳靜陳盈呈郭子彰

原告
瀚軒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飛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諺律師
被告
徐頎茹
訴訟代理人
黃豐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1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前開規定,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此觀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1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郭子彰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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