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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李小芬陳苑文林志洋
  • 法定代理人
    黃茗均、陳平三

  • 原告
    張○昕
  • 被告
    陳瑞林即台北市私立童采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陳芬瑜邱慧貞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顏慈億顏清輝張敏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21號 原 告 張○昕 法定代理人 黃茗均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 告 陳瑞林即台北市私立童采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 陳芬瑜 邱慧貞 追加 被告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三 追加 被告 顏慈億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顏清輝 張敏慧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3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 案,惟原告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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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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