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21號
- 原告
- 張○昕
- 法定代理人
- 黃茗均
- 訴訟代理人
- 涂惠民律師
- 被告
- 陳瑞林即台北市私立童采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
- 被告
- 陳芬瑜
- 被告
- 邱慧貞
- 被告
- 追加 被告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平三
追加 被告 顏慈億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顏清輝
張敏慧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3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