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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821號

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李小芬陳苑文林志洋

原告
張○昕
法定代理人
黃茗均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被告
陳瑞林即台北市私立童采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
被告
陳芬瑜
被告
邱慧貞
被告
追加 被告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三

追加 被告 顏慈億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顏清輝

張敏慧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3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具狀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陳苑文

                   法 官 林志洋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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