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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890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怡菁

原告
馬文君
訴訟代理人
劉興峯律師
被告
張榮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自字第5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張榮洲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11年度自字第55號判決被告無罪,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怡菁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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