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黃承豪、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張俊雄、許政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黃承豪 被 告 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雄 被 告 許政道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87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洪翠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