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9號
- 原告
- 吳國樑
- 被告
- 陳廷軒
- 被告
- 天亨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妍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原易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被告暨補充理由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廷軒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原易字第9號判決諭知無罪,且原告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告此部分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另原告主張被告天亨興業有限公司、張妍綸應負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然被告陳廷軒既經本院諭知無罪,則原告對被告天亨興業有限公司、張妍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部分亦應併予駁回。另原告之訴既經駁回,聲請宣告假執行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被告暨補充理由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