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8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嘉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嘉韋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執聲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告劉嘉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嗣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確定,並於110年11月1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白色透明晶體2包(驗餘總淨重5.93公克) ,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又扣案殘渣袋1袋、注射針筒1支、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驗 結果,均檢出留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該等扣案物因與所沾留之毒品殘渣無法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毒品,亦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㈢、上開案件另扣得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分裝勺1支、玻璃球 吸食器3組、磅秤1個,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53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8年11月14日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屬實。 ㈡、扣案附表編號1之白色透明晶體2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8年9月3日北市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鑑定書各1份可憑(108年度毒偵字第3533號卷【下稱毒偵卷】第31至32頁),是扣案附表編號1之物,確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盛裝該等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均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皆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此揭毒品送鑑時,經鑑定機關另採樣鑑驗部分,因已不存在,爰皆不予宣告沒收銷燬。 ㈢、扣案附表編號2至4之物,送鑑驗後分別經刮取殘渣及乙醇沖洗,亦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8月30日航藥鑑字第1085234號函1份可考(毒偵卷第33頁),顯見該等扣案物因與毒品直接接觸而留有該毒品殘渣。則附表編號2至4之物因難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亦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㈣、扣案附表編號5至6之物,均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經以台灣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包、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包測試初步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毒品初步檢驗圖片說明表、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鑑驗報告書各2份可佐(毒偵卷第14、19、22、27、30頁),顯見該扣案物亦因與毒品直接接觸而留有該毒品殘渣。則附表編號5至6之物因難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均應視同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意旨雖誤引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為聲請依據,然無礙於本件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認定,併此敘明。 ㈤、末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已有明文。扣案附表編號7之磅秤1個,尚未經鑑驗,且據被告於警詢時供稱:電子磅秤是林育榮的,是我跟林育榮要施用毒品時使用的等語(毒偵卷第5頁反面),該扣案物既經被告否認為其所有,復查無事證足認係專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此部分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冠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鑑驗內容 保管字號 1 白色透明晶體(含外包裝袋) 2包 經鑑驗(各取0.01公克化驗,驗餘淨重共5.93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偵卷第32頁) 108年度青字第2025號 2 殘渣袋 1個 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偵卷第33頁) 108年度藍字第1382號 3 注射針筒 1支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偵卷第33頁) 4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偵卷第33頁) 5 玻璃球吸食器 3組 經以台灣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包、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包測試初步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毒偵卷第19、27頁) 6 分裝勺 1支 經以台灣聯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包、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包測試初步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毒偵卷第22、30頁) 7 磅秤 1個 未經鑑驗,非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