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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2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李佳靜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他字第113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仿冒「大研生醫」商標圖樣之精氣神瑪卡粉包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不詳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聲請人於偵查後認查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予以簽結,惟扣案之仿冒「大研生醫」商標圖樣之精氣神瑪卡粉包1件,係侵害商標權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大研生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6月28日在一頁式網站(網址:http:/www.nidoplayer.com/)購買精氣神瑪卡粉包後,察覺該商品係仿冒「大研生醫」商標之商品。嗣經聲請人偵查後,認尚難查明販售者之姓名、年籍資料,而查無特定人涉有犯罪嫌疑,於110年11月30日以110年度他字第11373號簽結等情,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仿冒商標商品照片、110年7月16日大研第二次勘驗會議綜合比較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簽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見他字卷第135至138頁、第161至166頁、第193至197頁、第209至210頁、第213頁),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是扣案之精氣神瑪卡粉包1件,既屬侵害告訴人商標權之物品,即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聲請人就此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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