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吳玟儒

  • 被告
    楊惠菁劉心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惠菁 劉心嵐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10年度聲沒 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惠菁、劉心嵐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0年度偵字第200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及販賣,係屬仿冒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 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 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00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案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扣案仿冒「Joker Design」、「Rummikub」、「拉密」商標圖樣表所示之桌上型遊戲4件 ,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10年12月17日函、扣押物品清單、哿哿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提供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偵卷第235至239頁、第241 頁),堪認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是檢察官依上開規定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 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其他仿冒/盜版品(仿冒拉密桌上型遊戲【套裝組】) 2件 2 其他仿冒/盜版品(仿冒拉密桌上型遊戲【隨身組】) 2件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