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銘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230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銘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32461號、第34591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060號),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銘峻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蔡銘峻前於民國105年9月1日至108年11月15日間,擔任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銀行)房貸拓展部之職員,負責房屋貸款業務之拓展、開發與執行,為達成渣打銀行所設定之每季貸出金額績效,且為獲取渣打銀行所發放之業績獎金,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行使變造私文書接續犯意,於不詳時、地,將如附表一所示之不知情申辦貸款民眾所交付之金融帳戶存摺內頁影印後,使用「小畫家」軟體等方式進行編輯修圖,變造存摺內頁影本上所載之存款金額等資料而不實虛增、虛構有意申辦房屋貸款客戶之還款能力後,蔡銘峻再蓋用「與正本相符」之印章,將該等變造之不實金融帳戶存摺內頁影本文件交予不知情之渣打銀行貸款審核人員以為行使,使渣打銀行貸款審核人員誤信該些申辦貸款民眾確實持有高於其等原本存款金額之較高財力,進而核准貸予高於其等原先財力狀況所能貸得之金額,蔡銘峻因此達成業績目標並詐得業績獎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8萬6,986元,足以生損害於渣打銀行審核申辦貸 款民眾實際財力狀況、還款能力、風險控管及對蔡銘峻業績認定與獎金撥發之正確性。 二、下列證據足證上開犯罪事實: ㈠證人即告訴人渣打銀行代理人黃楷銘於調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陳訴。 ㈡證人蔡依婷、楊東鑫、黃瑄、王頌翔、李佩芳、連玲慧、江佩詩、李駿鴻、黃祺翔、許蕙桂、范文瑀、林義淵、袁淵琦、林世蓉於調詢時之陳述(頁碼如附表二所示)。 ㈢渣打銀行提供之申貸資料(頁碼如附表二所示)及經被告蔡銘峻變造之申貸證明文件。 ㈣其他銀行提供之真正交易明細(頁碼如附表二所示)。 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㈥被告於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 ,被告所為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對渣打銀行有多次詐取金錢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舉動,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1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以首揭行使變造私文書之方式詐貸以獲取業績,破壞渣打銀行對放款業務審核管理之正確性,並使渣打銀行發放業績獎金予被告而受有財產上損失,被告所為破壞金融制度安全,應予責難。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嗣後與渣打銀行約定償還之18萬6,986元已賠 償完畢,有準備程序筆錄及被告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影本在卷可稽,暨被告自陳:專科畢業之最高學歷,目前擔任工程師,月收入3萬4,000元,須扶養1名就讀國小2年級之子女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㈢被告於此之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按,其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並將詐取金額全數清償完畢,業如前述,經告訴代理人到庭陳稱如被告將業績獎金清償完畢,渣打銀行同意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等語。準此,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宣告,當知所警惕,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被告本案詐得之業績獎金,屬於被告犯罪所得,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然被告與渣打銀行已達成和解且賠償完畢,業如前述,依同條第5項規定,不予宣 告沒收。至於被告所行使之變造後存摺內頁等申貸文件,業已行使交付予渣打銀行,難認尚屬被告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至扣案被告所有之手機1支,無證據足以證明與本案犯 行有關,爰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蕭永昌提起公訴,檢察官羅嘉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申貸人 被告變造之申貸證明文件 貸放日 核貸金額 1 蔡依婷 蔡依婷設於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 108年2月25日 300萬元 2 袁淵琦 袁淵琦設於臺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 108年5月15日 520萬元 3 許蕙桂 奧斯卡國際貿易公司設於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 108年6月28日 322萬元 108年6月28日 890萬元 4 林世蓉 林世蓉設於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 108年7月22日 1,600萬元 5 邵榮彥 邵榮彥設於凱基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 108年9月9日 202萬元 108年9月9日 1,639萬元 6 楊東鑫 楊東鑫設於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 108年8月29日 360萬元 7 范文瑀 范文瑀設於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 108年10月18日 488萬元 8 李宗勳 李宗勳設於臺灣中小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 未核貸 0元 9 黃瑄 黃瑄設於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 未核貸 0元 10 蔡瑞麟 帳管通資訊公司設於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 未核貸 0元 11 林義淵 展晟精密科技公司設於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 未核貸 0元 12 陳必揚 璽元公司設於中信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 106年5月26日 312萬元 106年5月26日 1,088萬元 13 王頌翔 王頌翔設於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 未核貸 0元 106年10月18日 663萬元 106年10月18日 58萬元 106年10月18日 379萬元 14 李佩芳 配偶陳弘菀設於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 107年3月12日 133萬元 107年3月12日 1,067萬元 15 連玲慧 連玲慧設於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 107年5月30日 514萬元 16 黃祺翔 黃祺翔設於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 107年6月14日 710萬元 17 陳穎凡 陳穎凡設於聯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 未核貸 0元 107年7月16日 1,205萬元 麗莎國際精品店設於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 107年7月16日 63萬元 107年7月16日 1,041萬元 18 江珮詩 配偶林文星開設喬宇企業社設於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 107年7月17日 1,409萬元 107年7月17日 91萬元 19 李駿鴻 李駿鴻設於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 107年9月27日 952萬元 20 蔡宗沛 蔡宗沛設於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 107年10月25日 1,000萬元 21 傅子睿 瑞魚公司設於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 未核貸 0元 附表二: 編號 申貸人 申貸人於調詢之陳述 渣打銀行提供之申貸資料 其他銀行提供之交易明細(真正) 1 蔡依婷 他三卷第21頁至第30頁 申請書、玉山銀行存摺(他一卷第11頁至第27頁) 玉山銀行交易明細(他二卷第605頁) 2 袁淵琦 偵一卷第67頁至第73頁 申請書、臺灣企銀存摺(他一卷第29頁至第45頁) 臺灣企銀活期存款交易明細(他二卷第397頁至第411頁) 3 林世蓉 偵一卷第79頁至第83頁 申請書、國泰世華銀行存摺(他一卷第47頁至第65頁) 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他二卷第335頁至第339頁) 4 許蕙桂 偵一卷第37頁至第41頁 申請書、新光銀行存摺(他一卷第67頁至第83頁) 新光銀行交易明細(他二卷第309頁至第313頁) 5 邵榮彥 申請書、凱基銀行存摺(他一卷第85頁至第99頁) 凱基銀行台外幣對帳單報表查詢(他二卷第601頁) 6 楊東鑫 他三卷第39頁至第48頁 申請書、遠東銀行活期存款往來明細查詢(他一卷第101頁至第113頁) 遠東銀行交易明細(他二卷第381頁) 7 范文瑀 偵一卷第47頁至第52頁 申請書、永豐銀行存摺(他一卷第115頁至第125頁、第129頁至第131頁) 永豐銀行交易明細(他二卷第385頁) 8 李宗勳 申請書、臺灣企銀存摺(他一卷第127頁、第133頁至第145頁) 臺灣企銀活期存款交易明細(他二卷第269頁至第273頁) 9 黃瑄 他三卷第53頁至第61頁 申請書、元大銀行存摺(他一卷第147頁至第165頁) 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黃瑄提供之元大銀行存摺原本影本(他二卷第613頁至第615頁、他三卷第73頁至第75頁) 10 蔡瑞麟 申請書、臺灣銀行存摺、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他一卷第167頁至第223頁) 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他二卷第277頁至第294頁) 11 林義淵 偵一卷第55頁至第58頁 申請書、國泰世華銀行存摺(他一卷第225頁至第239頁) 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他二卷第389頁) 12 陳必揚 申請書、中國信託銀行存摺(他一卷第259頁至第275頁)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他二卷第351頁至第353頁) 13 王頌翔 他三卷第77頁至第84頁 申請書、國泰世華銀行存摺(他一卷第277頁至第329頁) 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他二卷第419頁至第455頁) 14 李佩芳 他三卷第103頁至第110頁 申請書、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他一卷第331頁至第369頁) 台新銀行交易明細(他二卷第343頁至第348頁) 15 連玲慧 他三卷第129頁至第139頁 申請書、台北富邦銀行存摺(他一卷第371頁至第385頁) 台北富邦銀行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連玲慧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原本影本(他二卷第331頁、他三卷第145頁至第148頁) 16 黃祺翔 偵一卷第27頁至第31頁 申請書、新光銀行存摺(他一卷第387頁至第405頁) 新光銀行交易明細(他二卷第297頁至第305頁) 17 陳穎凡 申請書、聯邦銀行及玉山銀行存摺(他一卷第407頁至第449頁) 玉山及聯邦銀行交易明細(他二卷第609頁、第619頁至第622頁) 18 江珮詩 他三卷第149頁至第158頁 申請書、台北富邦銀行存摺(他一卷第475頁至第頁) 台北富邦銀行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他二卷第317頁至第319頁) 19 李駿鴻 他三卷第169頁至第178頁 申請書、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及交易明細(他一卷第477頁至第497頁) 台北富邦銀行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李駿鴻提供之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原本影本(他二卷第323頁至第327頁、他三卷第191頁至第195頁) 20 蔡宗沛 申請書、上海銀行存摺(他一卷第499頁至第511頁) 上海銀行台幣活期存款往來明細(他二卷第393頁) 21 傅子睿 申請書、第一銀行存摺(他一卷第513頁至第537頁) 第一銀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他二卷第357頁至第378頁) 附表三: 簡稱 卷宗全稱 他一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4159號卷(一) 他二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4159號卷(二) 他三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4159號卷(三) 偵一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2461號卷 偵二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591號卷 聲搜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警聲搜字第1239號卷 審訴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060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