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幸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4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幸眞 選任辯護人 胡世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90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審訴字第75號),經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幸眞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未扣案之偽造「台新銀行南東分行作業部門」圓形日期章壹枚、如附表編號1至15「偽造『台新銀行南東分行作業部門』印文/數量 」欄內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 (一)犯罪事實: 1、第4行:未經台新銀行東南分行之授權或同意 2、第5行:委由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刻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南東分行之「台新銀行南東分行作業部門」圓形日期戳章1枚。 3、第7行:並接續在如附表所示各繳款單上「收款行庫局收 訖(蓋)章處」欄內偽造「台新銀行東南分行作業部門」之印文。 4、第11行:用以表彰伯樂亞太公司於附表各編號所載日期繳付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保險費、勞工退休金(雇主提繳)等款項之不實資訊而偽造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繳款單私文書,並將該繳款單提出予伯樂亞太公司收執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伯樂亞太公司、台新銀行南東分行及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單位。 (二)證據名稱: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印章行為,係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間接正犯: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刻印業者偽造「台新銀行南東分行作業部門」之圓形日期戳章之行為,為間接正犯。 (三)接續犯: 被告為延後繳付附表各編號所示款項,而出於單一行為決意,於附表各編號所示密切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僅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四)按刑法上偽造私文書係侵害社會法益之罪,其所保護之被害客體係社會公共信用之法益,而非個人之法益,又同時偽造同一被害人之多件同類文書時,其被害法益仍僅一個,不能以其偽造之文書件數,計算其法益。此與同時偽造不同被害人之文書時,因有侵害數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迥異。被告係冒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東分行名義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繳款單,雖有不同繳費名目,但所侵害之法益同一,不能以偽造文書件數,計算法益,是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為一行為觸犯相同之數罪名,構成想像競合犯,顯有誤會,併此說明。 (五)量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公司會計人員,為延後繳付公司應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勞工退休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等款項,竟上開偽造私文書之方式以為掩飾等所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所為造成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被害人伯樂亞太公司之困擾並影響信用,,所為顯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伯樂亞太公司達成和解協議,有伯樂亞太公司出具之聲明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並審酌被告所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及告訴代理人到庭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附條件緩刑之諭知: 1、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其因一時短於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坦認犯行,其雖未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調解,但據告訴代理人到庭陳稱:金融機構沒有辦法主動與被告和解,對於被告提出和解方案,銀行不同意,請法院依法辦理等語(見本院審訴卷第84頁),但被告另與被害人伯樂亞太公司達成和解,伯樂亞太公司不再追究被告民、刑事責任,有聲明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堪認被告確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罪刑之宣告,當知警惕,恪遵法令,信無再犯之虞,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並考量被告所為已對告訴人、被害人及 社會秩序造成相當之侵害、影響,為促使其日後能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敦促確實惕勵改過,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使其能從中謹記教訓,戒慎行止,勿再率性犯罪,並預防再犯,參酌被告所造成法益侵害之程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命被告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如前述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三、沒收: (一)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如附表編號1至15「偽造印章 、印文、數量」欄內所示印文、印章,為被告本案犯行偽造之印文、印章,均應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 (二)至於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各該文書,雖均係 被告本案犯行犯罪所生之物,然均已經被告行使而交付予伯樂亞太公司及台新銀行南東分行收執,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盈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楊舒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 狀。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偽造日期 行使偽造私文書 偽造「台新銀行南東分行作業部門」印文/數量 1 108年5月21日 1.108年4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費繳款單 2.108年4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繳) 3.108年4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繳款單 3枚 2 108年6月21日 1.108年5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費繳款單 2.108年5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繳) 3.108年5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個人提繳) 3枚 3 108年7月22日 1.108年6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繳) 2.108年6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個人提繳) 3.108年6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繳款單 3枚 4 108年8月21日 1.108年7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繳) 2.108年7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個人提繳) 3.108年7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繳款單 4.108年7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費繳款單 4枚 5 108年9月23日 1.108年8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個人提繳) 2.108年8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 繳) 3.108年8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費繳款單 4.108年8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繳款單 4枚 6 108年10月21日 1.108年9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繳款單 2.108年9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費繳款單 3.108年9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繳) 4.108年9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個人提繳) 6枚 7 108年11月25日 1.108年10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勞工保險費繳款單 2.108年10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 繳) 3.108年10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個人提 繳) 4.108年10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 健康保險署繳款單 5枚 8 108年12月23日 1.108年11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 繳) 2.108年11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個人提 繳) 3.108年11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勞工保險費繳款單 4.108年11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 健康保險署繳款單 4枚 9 110年1月21日 1.109年12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 繳) 2.109年12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 健康保險署繳款單(保險費) 3.109年12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勞工保險費繳款單 3枚 10 110年2月25日 1.110年1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費繳款單 2.110年1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 繳) 3.110年1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繳款單 4.110年1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 繳款書 5.110年1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扣費義務人各類所得 (收入)補充保險費繳款書 5枚 11 110年3月22日 1.110年2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費繳款單 2.110年2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繳) 3.110年2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繳款單 4.110年2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扣費義務人各類所得 (收入)補充保險費繳款書 4枚 12 110年4月21日 1.110年3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費繳款單 2.110年3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繳) 3.110年3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繳款單 3枚 13 110年5月21日 1.110年4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費繳款單 2.110年4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繳) 3.110年4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繳款單 4枚 14 110年6月21日 1.110年5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費繳款單 2.110年5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 繳) 3.110年5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繳款單 3枚 15 110年7月21日 1.110年6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保險費繳款單 2.110年6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繳) 3.110年6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繳款單 3枚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28903號被 告 李幸眞 女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居臺北市○○區○○街00○0號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幸眞自民國104年4月至110年7月任職於伯樂亞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伯樂亞太公司),負責會計事務,為求掩飾侵占公司款項之犯行(此部分所涉侵占犯嫌,由伯樂亞太公司 另行提出告訴),竟基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偽 造印章及印文之犯意,於108年4月前某時許,委由姓名年籍不詳之印章店業者,偽刻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南東分行(下稱 台新銀行南東分行)之收款收訖章1枚,再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持上開收款收訖章,蓋印於附表所示文件,用以表彰伯樂亞太公司有於附表所示時間,繳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之款項至台新銀行南東分行,再繳回伯樂亞太公司報帳而行使之。 二、案經台新銀行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幸眞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告訴代理人陳宇萱、周培茹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危永芝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4 台新銀行所提供伯樂亞太公司於108年5月至12月、109年12月至110年6月之繳費單據、台新銀行南東分行之公司章圖例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同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印章罪嫌。被告偽造印章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自行請民間業者刻製之台新銀行南東分行收款收訖章各1個,持該印章所蓋用於附表 所示文件之印文,分別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請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檢 察 官 郭盈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書 記 官 楊智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7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編號 時間 蓋印文件 1 108年5月21日 108年4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繳款單、108年4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繳)、108年4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 2 108年6月21日 108年5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繳款單、108年5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繳)、108年5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個人提繳) 3 108年7月22日 108年6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繳)、108年6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個人提繳)、108年6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 4 108年8月21日 108年7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繳)、108年7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個人提繳)、108年7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108年7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繳款單 5 108年9月23日 108年8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繳)、108年8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個人提繳)、108年8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108年8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繳款單 6 108年10月21日 108年9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繳款單、108年9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個人提繳)、108年9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繳)、108年9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 7 108年11月25日 108年10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繳款單、108年10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個人提繳)、108年10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繳)、108年10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 8 108年12月23日 108年11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繳款單、108年11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個人提繳)、108年11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繳)、108年11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 9 110年1月21日 109年12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109年12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 10 110年2月25日 110年1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繳款單、110年1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繳)、110年1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110年1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繳款書、110年1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扣費義務人各類所得(收入)補充保險費繳款書 11 110年3月22日 110年2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繳款單、110年2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繳)、110年2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110年2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扣費義務人各類所得(收入)補充保險費繳款書 12 110年4月21日 110年3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繳款單、110年3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繳)、110年3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 13 110年5月21日 110年4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繳款單、110年4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繳)、110年4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 14 110年6月21日 110年5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繳款單、110年5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110年5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 15 110年7月21日 110年6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繳款單、110年6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雇主提繳)、110年6月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109年12月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費繳款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