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字第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楊鎮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9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鎮宇 選任辯護人 李克欣律師 謝崇浯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25156號、第31865號、第3356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237號),判決如下:主 文 楊鎮宇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參罪,所處之刑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楊鎮宇前曾於民國102年間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 局)擔任替代役男,嗣於105年1月30日與邱莉媛結婚,並於108年間與邱莉媛搬入邱莉媛之父邱有德購予邱莉媛之位在 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0樓房屋,然於居住期間與吳政 聰等鄰居關係不睦,欲搬遷他處,邱有德則無意再資助楊鎮宇及邱莉媛另購新房,邱莉媛胞妹邱莉雯亦拒絕出借購屋款項,楊鎮宇乃於109年7月與邱莉媛搬遷至邱莉媛任職單位即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下稱臺大圖書館)所提供之員工宿舍「修齊會館」(址設臺北市○○區○○街00○0號)000室,楊鎮 宇因此對岳父邱有德、岳母陳銀英及小姨子邱莉雯等娘家成員懷恨在心,為施以報復,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恐嚇公眾(附表一編號1犯行除外)及恐嚇危害安全之各別犯意 ,編捏出「獵殺習近平革命組織」團體,表示該團體成立宗旨係為捍衛胡錦濤主席及企業家暨富二代,須獵殺習近平以為反制,而此革命所需經費則委由顧問邱有德負責炒股及炒房以為籌措,陳銀英及吳政聰同列「獵習不動產投顧」,邱莉雯為第二總司令,楊鎮宇於智慧局服替代役時期之同袍邱明峻則為首席總司令云云,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各假冒如附表一所示之寄件名義人,偽造以各該名義人撰打之電子郵件,分別傳送至附表一各該電子信箱而行使之,以此將加害附表一各該被恐嚇人生命、身體之內容進行恫嚇,並致各該被恐嚇人及公眾(附表一編號1除外)感到畏懼,足生損 害於陳銀英、邱莉雯,並致生危害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桃園市長鄭文燦及調查局所屬人員之安全,且危害於公安(附表一編號1除外)。 二、下列證據足證上開犯罪事實: ㈠證人邱莉媛、邱莉雯、邱有德、陳銀英、黃天牧、徐世通、邱明峻及吳政聰於調查局詢問、偵訊時之證述。 ㈡金管會官網民意信箱「寫信給我們」網頁之列印資料、110年 6月16日上午9時27分許寄至金管會官網民意信箱之郵件、110年6月16日金管會官網所在伺服器之日誌檔、110年6月17日金管會政風室簽呈各1份。 ㈢110年7月25日上午11時31分許寄至金管會銀行局政風室檢舉信箱之郵件、110年7月25日金管會官網所在伺服器之資訊存取日誌檔、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回覆單、110年7月26日金管會政風室簽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8月24日公務電話記錄暨附表一編號2郵件內容、日誌檔、遠傳電信門號申辦資料及臺北時間與CDT時間換算頁面資料各1份。 ㈣110年7月31日下午4時32分許寄至調查局陳情檢舉信箱之郵件 1份。 ㈤110年9月28日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數位證據檢視報告、110年9月16日法務部調查局資安鑑識實驗室110140鑑識報告各1份。 ㈥國立臺灣大學110年9月10日校圖字第1100064753號函文及所附該校圖書館上下班簽到簽退紀錄1份。 ㈦證人邱明峻所提供之電子郵件列印資料1份。 ㈧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0年12月16日健保北字第110109 0239號函文及所附保險對象門診申報紀錄明細表1份。 ㈨被告楊鎮宇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僅以行為人有以加害生命、身 體、財產之事為恐嚇公眾之行為,致使公眾有人心生畏懼之危險,公安秩序因而受到騷擾以及不安,即該當本罪;換言之,行為人若主觀上對於其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恐嚇內容恐嚇特定人或不特定多數人,將足以威脅公眾安全之事實,有所認識,復決意而對公眾為恐嚇行為,致發生公眾安全之危險者,即已成立本罪;至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進一步實現加害內容之意圖或決意,或公眾安全是否已發生實害,則非所問。又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即為刑法第151 條所謂之恐嚇公眾。查被告於附表一編號2、3之郵件內容,除對金管會主委、桃園市長、調查局人員恐嚇外,並聲稱:「獵習革命義勇軍將在台大修齊會館放置爆裂物」、「否則我們可能會投擲土製燃燒彈攻擊調查局」,除使受恐嚇之人心生畏懼外,更屬恫嚇公眾之恐嚇危害安全行為,足使不特定臺大修齊會館住戶、調查局人員及相關人士生畏怖心。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05條恐嚇危害 安全罪;就附表一編號2、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05條恐 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起訴書就被告所 犯附表一編號2、3犯行,漏未論以刑法第151條恐嚇危害安 全罪,然其各該犯罪事實據本院認定如前,且與檢察官起訴被告各該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恐嚇危害安全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認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並於審理中當庭告知被告此部分擴張事實及涉犯罪名,足以維護其訴訟上攻擊防禦之權利,本院自得併予審理,特此敘明。被告於附表一各次犯行分別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本件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3罪,其冒用名義人 不同,各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對象有異,堪認被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書認被告於附表一各次犯行應論以接續之1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又被告於附表一各次犯行,雖均有表達使公務員停止打房政策或逮捕被告本人而執行一定之職務之意思表示,然被告行使附表一各偽造之準私文書,其主要目的係為陷害娘家成員接受檢警調查,其本身即苦於高房價現狀而無法購得理想房屋,因而遷怒娘家成員,殊難想像被告有使公務員停止打房政策或逮捕自己之意圖,核與刑法第135條第2項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之要件不符,尚難以該罪論認,特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僅因主觀上認遭配偶娘家成員不公平對待,竟未能控制自己情緒,以首揭犯罪事實要旨所載行使偽造準私文書手段對娘家成員進行報復,非但使無辜之娘家成員接受檢警調查,更不惜以將加害公眾及特定公務人員生命、身體之事進行恫嚇,致各該特定公務人員感到畏懼,嚴重敗壞社會治安及公眾安全,所為實應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暨被告自陳:碩士畢業之最高學歷,目前無業、無收入,須扶養父母親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並斟酌被告各次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3罪之刑,均 無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院即衡諸此3罪之罪名,犯罪時 間遠近、犯罪手法異同,欲達成目的一致,暨考量犯罪所生整體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分別係供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至3犯罪所用之物,有上揭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數位證據檢視報告在卷可佐,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於被告所犯之罪之主文內宣告沒收。至其餘扣 案物,均非違禁物,且無積極證據足認與本案有關,爰不宣告沒收。 ㈡被告於本案所犯各罪而應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並無定執行刑之問題,而應併執行之,故無庸在主文之應執行刑項下再次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林錦鴻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玓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51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寄件時間 寄信名義人 所寄電子信箱 電子郵件主要內容 恫嚇對象 主文 1 110年6月16日上午9時27分許 陳銀英 金管會官網民意信箱 獵習革命不動產投顧-陳銀英董事長特助警告金管會主委,擋人財路將送土豆給主委。金管會必須協助獵習革命獲取革命資金,踴躍投資獵習革命概念股,停止激烈的打房,否則金管會主委將在今年殞落。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 楊鎮宇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2 110年7月25日中午11時31分許 邱莉雯 金管會銀行局政風室檢舉信箱 呼籲金管會主委不要繼續白目,否則送你吃土豆。…2021年8月1日,獵習革命義勇軍將在台大修齊會館放置爆裂物,並且暗殺我的姊夫楊鎮宇。…如果桃園市長鄭文燦與桃園市警察局不願意逮捕楊鎮宇的家人。獵習革命將射殺鄭文燦市長與楊鎮宇的家人。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桃園市長鄭文燦及公眾 楊鎮宇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3 110年7月31日下午4時32分許 邱莉雯 調查局陳情檢舉信箱 調查局這個廢物單位,膽敢影響高端股價,調查局的全體同仁都會被獵習革命報復。…調查局應該蒐集我姊夫楊鎮宇的犯罪證據,要求檢調逮捕楊鎮宇進看守所。否則,獵習革命義勇軍將在2021年8月1日起,不定時在台大修齊會館放置爆裂物。呼籲調查局切勿讓獵習革命不開心,否則我們可能會投擲土製燃燒彈攻擊調查局。調查局這個廢物單位,膽敢影響高端股價,調查局的全體同仁都會被獵習革命報復。 調查局公務員及公眾 楊鎮宇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二(扣案物): 編號 所有人 扣押物 性質或用途 1 楊鎮宇 行動電話1支(扣押物編號:D-1) 供犯罪所用之物 2 楊鎮宇 筆記型電腦1台(扣押物編號:D-2) 供犯罪所用之物 3 楊鎮宇 桌上型電腦1台(扣押物編號:D-3)、創見隨身硬碟1顆含傳輸線(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隨身碟1只(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 無 4 邱莉媛 行動電話1支(扣押物編號:C-1)、創見隨身硬碟1顆含傳輸線(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平板電腦1台(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隨身碟2只(扣押物品清單編號5、6)及行動電話2支(扣押物品清單編號7、8)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