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盧依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簡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依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1月5日所為110年度審簡字第164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29913、30350、31779、31817號、110年度偵字第472、6229號,暨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 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883號),提起上訴,並經檢察官 移送併辦審理(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 年度偵字第2811號),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盧依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表二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事 實 一、盧依旋依其智識、生活經驗,知悉申請金融帳戶並無特殊資格限制,且使用人頭帳戶遂行詐欺犯罪,藉以逃避追查之犯罪型態所在多有,倘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作為不法收取及提領款項之用,並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掩飾、隱匿不法犯罪所得,竟仍容任該結果之發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因缺錢孔急,於民國108年7、8月間某不詳時間,在社群軟體臉書覓得提供名下帳戶供人 進出資金之工作,而於同年8、9月間某不詳時間,在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某不詳地址之統一超商,將其所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可充作單獨身分驗證工具之I-KEY,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嗣該名 男子取得系爭帳戶後,隨即以之作為實際受款帳戶,輾轉向正多科技有限公司、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及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申設可衍生數組虛擬帳號及超商代碼之電商資格,另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以如附表一所示「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致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匯款時間、金額」欄所示將財物匯款至系爭帳戶衍生如附表一「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欄所示虛擬帳戶中,致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嗣渠等心生警覺,訴警究辦,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乃嘉、張韶玲、邱鈞逸、蕭冠宇、張湲婕、廖安蕎、戴元隆、林儷玲、李沂軒、吳思鉉、廖名盛、陳雅婷、陳孟芬、林苡潼、王士庭、賴佳政、鍾岳勳、蔡建逢、吳瑞旗、徐中賢、周冠宏、李郁琦、謝咏樺、巫依珈、謝沛霓、邱瀚陞、鄺寧寬、黃以潔、邱易賢、洪偉軒、江詠婷分別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及柯智凱、吳佩琪、黃榮輝分別訴由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請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後,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北地檢署偵查後提起公訴;及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辦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北地檢署移送併辦;及經張家齊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北地檢署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以下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及被告盧依旋對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均未就證據能力部分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於製作時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另本案其餘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書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均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踐行書證之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對此部分 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堪認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審訴卷第108頁、第296頁、第427頁 ,本院審簡上卷第46頁、第354頁、第372頁),並有證人即 告訴人巫依珈警詢時指述(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229卷三【下稱偵6229卷三】第1263至1268頁)、證人即告訴人 張韶玲警詢時指述(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72卷【下 稱偵472卷】第13至15、17至19頁)、證人即告訴人戴元隆警詢時指述(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229卷一【下稱偵6229卷一】第323至326頁)、證人即被害人林禮帆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三第941至942頁)、證人即告訴人鄺寧寬警詢時 指述(見偵6229卷三第1433至1435頁)、證人即被害人吳品勳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二第519至521頁)、證人即告訴人廖安蕎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一第259至260、261至264頁)、證人即告訴人張湲婕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一第217至220 頁)、證人即告訴人陳雅婷警詢時指述(見臺北地檢署110年 度偵字第6229卷二【下稱偵6229卷二】第609至612頁)、證 人即告訴人廖名盛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二第571至573頁 )、證人即被害人夏安琪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二第833至835頁)、證人即告訴人李沂軒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一第429至437頁)、證人即告訴人鍾岳勳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三第981至984頁)、證人即告訴人黃以潔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三第1481至1483頁)、證人即告訴人謝沛霓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三第1331至1335頁)、證人即告訴人蕭冠宇警詢時 指述(見偵6229卷一第175至177頁)、證人即告訴人李郁琦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三第1167至1173、1175至1176頁) 、證人即告訴人徐中賢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三第1093至1097頁)、證人即告訴人蔡建逢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三第1011至1014頁)、證人即告訴人吳思鉉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 卷二第477至483頁)、證人即告訴人吳瑞旗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三第1049至1051頁)、證人即告訴人賴佳政警詢時指 述(見偵6229卷二第867至871頁)、證人即告訴人邱易賢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三第1531至1535頁)、證人即告訴人林苡潼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二第665至669頁)、證人即告訴人王士庭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二第699至709頁)、證人即被害人朱一真(原名單宥柔)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二第751至753頁)、證人即告訴人吳佩琪警詢時指述(見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374卷【下稱士林偵17374卷】第19 至20頁)、證人即被害人林佑臻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二第793至795頁)、證人即被害人張瑞恩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三第1455至1457頁)、證人即告訴人黃榮輝警詢時指述(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850卷【下稱臺中偵32850卷】第101至105、107至109頁)、證人即告訴人林儷玲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一第369至372頁)、證人即告訴人柯智凱警詢時指述(見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下稱 花蓮警局卷】第25至30頁)、證人即告訴人陳乃嘉警詢時指 述(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31817卷【下稱偵31817卷】第69至73頁)、證人即告訴人陳孟芬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二第631至633頁)、證人告訴人邱瀚陞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三第1403至1406頁)、證人即告訴人邱鈞逸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一第143至144頁)、證人即告訴人洪偉軒警詢時指 述(見偵6229卷三第1567至1573頁)、證人即告訴人江詠婷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三第1621至1624頁)、證人即告訴人謝咏樺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三第1223至1229頁)、證人即告訴人周冠宏警詢時指述(見偵6229卷三第1125至1129頁)、證人即被害人邱彥祖警詢時指述(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581卷【下稱士林偵10581卷】第51至55頁)、證 人即告訴人張家齊警詢時指述(見臺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1425卷【下稱偵1425卷】第47至55頁)、證人即被害人陳慈 茵警詢時指述(見偵1425卷第19至23頁)詳實,復有合作金庫銀行函文檢附被告掛失系爭帳戶錄音電磁紀錄1份(見臺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29913卷【下稱偵29913卷】第37頁)、告訴人巫依珈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63張(見偵6229卷三 第1271至1302頁)及網路銀行軟體操作截圖4張(見偵6229卷 三第1269、1271、1303頁)、告訴人張韶玲提供轉帳明細(見偵472卷第29頁)、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472 卷第37至38頁)及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472卷第55頁)、告訴人戴元隆LINE對話紀錄截圖5張(見偵6229卷一第337至338、342頁)、網路銀行軟體操作截圖7張(見偵6229卷 一第339至343頁)、上海商銀及永豐銀行存摺影本4張(見偵6229卷一第331至336頁)、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一第321至322頁)及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 偵6229卷一第319頁)、被害人林禮帆LINE對話紀錄截圖5張(見偵6229卷三第943至942頁)、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影本1張( 見偵6229卷三第947頁)、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三第935至937頁)、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 偵6229卷三第939頁)、告訴人鄺寧寬LINE對話紀錄截圖4張(見偵6229卷三第1436頁)、代碼繳費顧客聯1張(見偵6229卷 三第1437頁)、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立誠電腦資訊有限 公司函文各1份(見偵6229卷三第1429至1431頁)、被害人吳 品勳LINE對話紀錄截圖11張(見偵6229卷二第522至527頁) 、網路銀行軟體操作截圖2張(見偵6229卷二第528頁)、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二第515至517頁)、 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二第513頁)、告訴人廖安蕎LINE對話紀錄影本1份暨寶格麗虛擬智能商城操作截 圖8張(見偵6229卷一第265至272、275至301頁)、網路銀行 軟體操作截圖1張(見偵6229卷一第302頁)、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一第257至258頁)、正多科技有 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一第255頁)、告訴人張湲婕LINE對話紀錄截圖26張(見偵6229卷一第225至238頁)、網路銀行軟體操作截圖4張(見偵6229卷一第221至224頁)、鼎泰國際 商務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一第207至208頁)、正多 科技有限公司函文2份(見偵6229卷一第205、209頁)、告訴 人陳雅婷投資平台操作翻拍影像1張(見偵6229卷二第613頁)、網路銀行軟體操作翻拍影像2張(見偵6229卷二第613頁)、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二第607至608頁)、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2份(見偵6229卷二第603至605頁)、告訴人廖名盛LINE對話紀錄截圖5張(見偵6229卷二第579 至581頁)、網路銀行軟體操作截圖6張(見偵6229卷二第575 至578頁)、台新銀行函文1份(見偵6229卷二第561至570頁)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二第555至556頁)、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二第551至553 頁)、被害人夏安琪LINE對話紀錄截圖4張(見偵6229卷二第838至840頁)、不詳平台操作截圖2張(見偵6229卷二第842至843頁)、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2張(見偵6229卷二第837頁)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二第827至829頁)、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二第831頁) 、告訴人李沂軒LINE對話紀錄截圖10張(見偵6229卷一第443至447頁)、自動櫃員機明細表3張(見偵6229卷一第439、442頁)、超商代碼繳費留存聯4張(見偵6229卷一第439至441頁)、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一第423至425頁)、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2份(見偵6229卷一第417至419 頁)、告訴人鍾岳勳LINE對話紀錄截圖19張(見偵6229卷三第985至986頁)、寰宇國際平台操作畫面截圖4張(見偵6229卷 三第986頁)、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三第977至979頁)、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三 第975頁)、告訴人黃以潔LINE對話紀錄截圖83張(見偵6229 卷三第1494至1515頁)、網路銀行軟體操作截圖1張(見偵6229卷三第1492頁)、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見偵6229卷三第1479頁)、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各1份(見偵6229卷三第1477頁) 、告訴人謝沛霓LINE對話紀錄截圖47張(見偵6229卷三第1341至1364頁)、立誠電腦資訊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三第1329至1330頁)、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 三第1327頁)、告訴人蕭冠宇LINE對話紀錄截圖16張(見偵6229卷一第181至188頁)、網路銀行軟體操作截圖2張(見偵6229卷一第179頁)、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 卷一第169至170頁)、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 卷一第167頁)、告訴人李郁琦網路銀行軟體匯款通知截圖3 張(見偵6229卷三第1177至1179頁)、台新銀行函文(見偵6229卷三第1165頁)、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三第1163至1164頁)、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三第1161頁)、告訴人徐中賢LINE對話紀錄翻拍影像5張(見偵6229卷三第1103至1105頁)、太源國際交易平台翻拍影 像8張(見偵6229卷三第1105至1109頁)、鼎泰國際商務有限 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三第1089至1090頁)、正多科技有 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三第1083頁)、告訴人蔡建逢LINE對話紀錄截圖21張(見偵6229卷三第1015至1021頁)、網路 銀行轉帳交易通知截圖2張(見偵6229卷三第1022至1025頁) 、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三第1005至1006頁)、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三第1007頁)、告訴人吳思鉉LINE對話紀錄截圖9張(見偵6229卷二第489 至493頁)、網路銀行軟體操作截圖4張(見偵6229卷二第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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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17374卷第85至86頁)、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暨所附交易明細1份(見偵17374卷第87至103頁)、被害人林佑臻LINE對話紀錄截圖15張(見偵622 9卷二第800至803頁)、鉅鑫博彩平台操作截圖3張(見偵6229卷二第799頁)、網路銀行軟體操作截圖1張(見偵6229卷二第799頁)、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影本3張(見偵6229卷二第804至805頁)、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二第781至782頁)、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二第779 頁)、台新銀行函文1份(見偵6229卷二第785至791頁)、被害人張瑞恩LINE對話紀錄截圖3張(見偵6229卷三第1462至1464頁)、郵局存款交易明細表1份(見偵6229卷三第1460頁)、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三第1453頁)、正 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三第1451頁)、告訴人 黃榮輝LINE對話紀錄暨威鑫平台截圖共27張(見臺中偵32850卷第111至130頁)、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臺中 偵32850卷第171至172頁)、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32850卷第173頁)、告訴人林儷玲LINE對話紀錄截圖共64張(見偵6229卷一第373至401頁)、jianwei平台操截圖1張(見偵6229卷一第402頁)、網路銀行操作截圖1張(見偵6229卷一第401頁)、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一第363至364頁)、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1份(見偵6229卷一第365頁)、告訴人柯智凱LINE對話紀錄截圖98張(見花蓮警局卷第31至124頁)、網路銀行軟體操作截圖8張(見花蓮警局卷第125至131頁)、超商代碼繳費留存聯18張(見花蓮警局卷第135 至139頁)、鼎泰國際商務有限公司、正多科技有限公司函文各1份(見花蓮警局卷第141至147頁)、告訴人陳乃嘉LIN E對話紀錄暨威鑫平台截圖共27張(見偵31817卷第101至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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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且侵害多數人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 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 第70條遞減之。 (四)又臺北地檢署以110年度偵字第13883號、111年度偵字第2811號移送併辦部分,核與本案具有裁判上同一案件關係,本院自得併案審理,一併敘明。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 (一)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並為緩刑之宣告,固非無見,惟查: 1.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811號移送併辦部分,與被告業 經起訴部分,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法院未及審酌此部分亦為起訴效力所及,而未予判決,容有違誤。 2.原判決在主文欄諭知「緩刑貳年」等語,在理由欄(六)緩刑宣告部份載明「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是已發生主文與理由不符之情事。 3.檢察官提起上訴意旨略以:本案被告既未與被害人廖安蕎達成和解,其損害未受填補,原審未審酌此情而量處緩刑,難認妥適,被害人廖安蕎請求上訴,尚非無理由等語。惟按量刑之輕重及是否諭知附條件緩刑,暨其條件內容,均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並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6號判決意旨 參照),且就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參照),自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查原審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與附表二編號1至29所示之告訴人等及被害人均 達成和解,渠等均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機會,而其餘被害人或因2次傳喚均未庭,或因雙方就金額未能達成共識,致無法 全數達成和解,然被告既已與多數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達成和解,足見被告犯後尚有悔意,已盡力積極彌補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損失,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而宣告緩刑2年,並將被告與附表二編號1至29之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達成之調解筆錄內容作為緩刑之條件,是原審已審酌告訴人廖安蕎經2次傳喚均未到庭,有原審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審訴卷第147、149、169頁),已詳細交代 理由,其為緩刑宣告並無不當,況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與告訴人廖安蕎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下同)2萬元完畢 ,有告訴人廖安蕎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審簡上卷第75頁),是檢察官執此作為上訴理由,為無理由。 4.綜上,檢察官上訴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前揭未足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人使用,而幫助詐欺、洗錢,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且因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使被害人受騙匯入之款項經轉匯、提領後,即難以追查犯罪所得去向,而得以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犯罪行為人間之關係,致使被害人難以向施行詐術者求償,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危害國內金融交易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認犯行,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所受損失,及已與附表二編號1至32之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均成立調解或和解之情,有 本院調解筆錄3份(見本院審訴卷第349至355、431至432頁,本院審易卷第87至93頁)、告訴人廖安蕎提出之刑事陳報狀(本院審簡上卷第75頁)在卷可參,暨被告自述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做舞者、月收入約5萬元、無需扶養他人 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審簡上卷第37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緩刑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坦承犯行,已有悔意,並與大部分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調解或和解成立,已如前述,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同意給予被告緩刑等情(見本院審訴卷第296頁、第428頁,本院審易卷第74 頁,本院審簡上卷第68頁、第75頁),堪認被告實已盡力彌 補過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及科刑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復本院為確保被告緩刑宣告能收具體成效,且期使被告確切明瞭其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以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並審酌被告尚未給付全部賠償金額,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依附表二所示內容按期履行賠償,以期發揮附條件緩刑宣告之制度功能。另依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上開本院所定負擔,情節重 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併此敘明。 五、沒收 查被告於偵訊時供稱:當時原本約定玩家把錢匯入按照比例獲取報酬,但後來沒獲得等語(見偵30350卷第14頁),又 卷內並無其餘證據足認被告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利益,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又附表一編號1至43所示之人匯入被告帳戶之款 項,係由詐欺者提領,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被告就所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是亦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匯入款領部分諭知沒收,一 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 、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岫璁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光萱、楊石宇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友寧提起上訴,檢察官吳春麗、謝雨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廖棣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虛擬帳號或超商繳費代碼 1 巫依珈(告訴人) 109年2月21日至3月20日 告訴人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梁家甄、Vincent Wu之人,上開人等陸續向告訴人訛稱,透過創富智能網路平台可以循環式營利技術獲利,嗣又向告訴人稱因操盤失誤無法繼續投資,必須再存入資金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3月1日晚上8時34分,操作網路銀行匯款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2 張韶玲 (告訴人) 109年3月3日至3月4日 告訴人經由臉書社團「被動收入」,加入「渣打理財通」網路平台,並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廣哥之人,該暱稱廣哥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如跟著投注,就可以獲得10倍之金額,嗣告訴人投入平台之資金經平台顯示全部虧損,均無法領回。 告訴人自109年3月3日晚上8時30分許至3月4日晚上6時40分許,陸續匯款3萬元、3萬元、3萬元、2萬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3 戴元隆 (告訴人) 109年3月9日至4月18日 告訴人經由社群軟體sweetring,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文文小姐之人,該暱稱文文小姐之人向告訴人訛稱投資正耀金融理財網可以獲利,復先詐作告訴人有獲利取信,再聲稱借貸告訴人7萬元投入理財網云云。 告訴人自109年3月25日晚上7時49分許至4月15日晚上9時25分許,陸續匯款3000元、1萬元、2萬元、3000元、2萬元、5萬元、5萬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4 林禮帆 (被害人) 109年3月10日 告訴人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該人向告訴人訛稱投注資金至旭耀金融中心平台可以獲利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3月10日早上8時30分許至8時45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陸續匯款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3萬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5 鄺寧寬 (告訴人) 109年3月10日 告訴人透過臉書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淇、承(麥可)、碩達客服員之人,上開人等陸續向告訴人訛稱投資至碩達國際平台可獲利,但須另繳納費用才能取回原投入資金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3月10日晚上11時10分,透過超商代碼繳費1000元至右列代碼,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310QP00000000 6 吳品勳 (被害人) 109年3月11日至3月19日 告訴人經由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instagram暱稱小寶妤之人,該暱稱小寶妤之人向告訴人訛稱投資LBC全球貿易交易 所可以獲利,並轉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顧問與告訴人,復向告訴人詐稱已使用外掛程式獲利,但須要提高本金避免遭到偵測,嗣又稱必須提高交易量云云,使告訴人無法提領資金。 告訴人自109年3月18日晚上6時51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匯款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7 廖安蕎 (告訴人) 109年3月初某不詳時間至109年3月30日 告訴人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羽姍之人,該暱稱羽姍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在寶格麗虛擬智能商城投注虛擬博奕遊戲,跟隨老師操作或直接將帳號交付代操,就可以獲利3.5倍云云。嗣告訴人依照指示儲值並交付帳號代操後,隨即失去聯繫。 告訴人於109年3月11日下午5時30分許,匯款5萬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 8 張湲婕 (告訴人) 109年3月14日至3月15日 告訴人經由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咻咻咻口小魚口之人,該暱稱咻咻咻☐小魚☐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在NGC博投網上下注有獲利,要求告訴人匯款至官方網站才能提領獲利,嗣一再藉故稱無法提領。 告訴人於109年3月14日下午5時11分至晚上9時53分許,陸續自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5000元、1萬元、1萬元、1萬5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9 陳雅婷 (告訴人) 109年3月15日至3月27日 告訴人加入賺錢機器人Max網路平台,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 薇薇、Max麥哥之人,該暱稱薇薇、Max麥哥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在平台上已有獲利,繼續下注就能再獲利,嗣又稱告訴人下注錯誤,需再度投注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3月24日晚上6時3分許、3月27日下午2時39分許,分別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分別匯款2萬8000元、1萬元至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10 廖名盛 (告訴人) 109年3月16日至3月17日 告訴人透過DAFEX金融理財平台,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向告訴人訛稱,會專人帶領告訴人投資,每日可獲利3000至5000元,但告訴人要獲利須先繳交一定比例本金及防洗錢保證金云云。 告訴人自109年3月16日下午3時31分許至3月17日早上10時9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陸續匯款3000元、3萬元、2萬元、1萬6400元、1萬9600元、1萬8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11 夏安琪 (被害人) 109年3月17日 告訴人透過配偶結識LINE暱稱娜Na、陳瑜之人,該暱稱娜Na、陳瑜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加入Novel5群組投資幣值,可以有翻轉60倍獲利,但欲提領獲利須先投入相等金額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3月17日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匯款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12 李沂軒 (告訴人) 109年3月18日至3月28日 告訴人經由社群軟體INSTAGRAM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AGF服務顧問、HOLMES交易證券站,該暱稱AGF服務顧問、HOLMES交易證券站之人陸續向告訴人訛稱在平台投資有獲利,但須繳交操作費、保證金等費用才能提領云云。 告訴人自109年3月18日下午3時37分至3月28日晚上10時22分許,陸續透過超商代碼繳費、匯款1萬元、3萬元、2680元、24510元、2萬元、2萬元、1萬元共7筆至右列虛擬帳號及超商代碼,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CCAZ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13 鍾岳勳 (告訴人) 109年3月24日 告訴人經由INSTAGRAM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菜市場阿姨之人,該暱稱菜市場阿姨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加入寰宇國際平台,透過科技程式分析每日可穩定獲利5000元。嗣又向告訴人稱有獲利,需要繳納傭金、因操作失誤所生系統崩壞費用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3月18日下午2時30分許,透過超商繳費代碼繳費1萬元至右列超商代碼,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CCAZ000000000000 14 黃以潔 (告訴人) 109年3月24日至4月25日 告訴人經由臉書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米亞、Vincent Wu、創富智能線上客服之人,上開人等LINE暱稱米亞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可透過創富智能網站之循環獲利技術固定收益,要求告訴人儲值至平台。嗣右向告訴人稱因告訴人數據錯亂,需要再匯款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3月24日晚上10時19分,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匯款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15 謝沛霓 (告訴人) 109年3月25日至109年3月31日 告訴人透過instagram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欣馥之人,該LINE暱稱欣馥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可加入寰宇國際平台投資比特幣獲利,嗣又向告訴人稱需支付代操酬勞以及網路延遲造成之獲利虧損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3月26日早上8時6分許,透過超商代碼繳費1萬元至右列超商代碼,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326QP319153 16 蕭冠宇 (告訴人) 109年3月25日至4月7日 告訴人經由臉書社團加入NFXAGE新時代金融平台,並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小凡、宋之人。該暱稱宋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在金融平台操作有獲利,要再匯款儲值至平台云云。嗣一再藉故告訴人獲利太高,要求不斷匯款。 告訴人於109年3月30日下午2時38分許、4月3日晚上10時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分別自其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1000元、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17 李郁琦 (告訴人) 109年3月29日至4月29日 告訴人加入投資網站Homles、GSS,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該人向告訴人訛稱可透過網站投資遊戲幣獲利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3月29日晚上6時57分許至3月31日下午5時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陸續匯款2000元、1萬3858元、1萬0393元至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18 徐中賢 (告訴人) 109年3月30日至4月1日 告訴人經由instagram結識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胖董、吳日勝之人,該暱稱胖董、吳日勝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在太源國際網站交易網站投資可以保證獲利,嗣又向告訴人稱要提領獲利必須先支付操作費、保證金才能提領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3月30日下午1時13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匯款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19 蔡建逢 (告訴人) 109年3月31日 告訴人經由臉書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fat胖董之人,該該暱稱fat胖董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在太源國際網站交易網站投資可以獲利,但要先收取傭金、手續費才能投資並提領獲利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3月31日晚上8時27分至40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陸續匯款1000元、9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20 吳思鉉 (告訴人) 109年4月1日 告訴人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研研之人,介紹加入鉅鑫博彩網路平台。該暱稱研研之人向告訴人訛稱該平台可透過作弊程式使獲勝率達91%,且有保底獲利措施,但提領獲利必須繳納傭金、設定費、數據賠償費,最終稱因告訴人使用作弊程式不得提領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4月1日下午2時57分許至晚上9時3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及至超商利用代碼繳費功能,陸續匯款5000元、1萬元、繳費3000元、匯款3000元、5000元至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401QP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21 吳瑞旗 (告訴人) 109年4月2日至4月4日 告訴人透過instagram結識line暱稱花花之人,該暱稱花花之人向告訴人訛稱,透過game網路平台投資虛擬貨幣可以獲利,嗣又向告訴人稱有獲利,但須先繳交手續費才能提領云云。 告訴人自109年4月4日下午3點45分許至晚上7時49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陸續匯款1000元、1萬元、5000元、1萬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22 賴佳政 (告訴人) 109年4月1日至4月15日 告訴人透過社群軟體緣圈結識暱稱王郁文之人,該暱稱王郁文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加入正耀金融理財網站,可以帶告訴人透過投資恐慌指數穩定獲利云云,嗣告訴人陸續投入資金後,即斷絕聯絡。 告訴人分別於109年4月3日晚上7時42分許、4月4日晚上6時51分許,匯款2萬5000元、3萬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23 邱易賢 (告訴人) 109年4月6日至4月22日 告訴人透過instagram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Yixue Lin、數據分析高老師之人,上開人等陸續向告訴人訛稱儲值至maxgolden投資平台可由平台提供1對1操作教學云云,嗣告訴人儲值做完體驗教學後,所儲資金損失將盡。 告訴人自109年4月14日至4月22日晚上10時1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陸續匯款5萬元、4萬元、3萬元、5萬元、3萬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24 林苡潼 (告訴人) 109年4月初某不詳時間至4月10日 告訴人透過臉書結識暱稱陳翔凱、WFE指導專員、海濤之人,上開人等向告訴人訛稱加入SUPER GLOBAL平台投資外匯可以獲利,嗣向告訴人稱雖有獲利,但因操作失誤,需要再匯款才能領回獲利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4月9日晚上8時17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功能,匯款3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25 王士庭 (告訴人) 109年4月7日至4月23日 告訴人透過LINE結識暱稱莫寶、士瑞之人,該暱稱莫寶、士瑞之人介紹告訴人至維新金融理財網,先向告訴人訛稱會協助代操作期貨獲利,嗣又稱因告訴人網路不穩,所以要開外掛程式代操才能保證獲利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4月7日晚上8時20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功能,匯款2萬5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26 朱一真 (原名)單宥柔(被害人) 109年4月7至4月24日 被害人透過社群軟體探探結識暱稱林育慶之人,該暱稱林育慶之人向被害人訛稱可以一起投資期貨賺錢,但需要提高投入資金云云。 被害人於109年4月7日晚上9時23分許,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功能,匯款1萬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27 吳佩琪 (告訴人) 109年4月10日至4月11日 告訴人經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蘇敏之人,加入某號稱創造被動收入之投資平台,並陸續依LINE暱稱海濤、SUPER GLOBAL之人指示匯款儲值至平台內投資。然嗣告訴人欲領回投資款項,暱稱蘇敏之人卻推稱發生錯誤無法退款云云,不再聯繫。 告訴人於109年4月10日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功能,匯款3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28 林佑臻 (被害人) 109年4月10日至4月24日 被害人透過INSTAGRAM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陳羽落雁之人,該暱稱陳羽落雁之人向被害人訛稱可將資金投入鉅鑫博彩平台,會逐漸產生獲利,但須要交出40%回饋云云,嗣告訴人不斷匯入資金後斷絕聯絡。 被害人自109年4月13日至4月24日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功能,陸續匯款1000元、2000元、5000元、2萬元、1000元、15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29 張瑞恩 (被害人) 109年4月10日至4月21日 被害人透過maxgoldem投資網站,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小幫手Mandy之人,該LINE暱稱小幫手Mandy之人向被害人訛稱需先儲值一定數額始能開始投資,嗣告訴人儲值後即斷絕聯絡。 被害人分別於109年4月20日晚上8時許、4月21日晚上6時許,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功能,分別匯款3萬元、2萬元至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30 黃榮輝 (告訴人) 109年4月13日至4月21日 告訴人經由臉書社團加入「渣打理財通」網路平台,並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工程師阿坤之人,該暱稱阿坤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如跟著投注平台內遊戲,就可以獲利,並向告訴人稱所投入金額均已獲利,但均藉故稱無法提領云云。 告訴人自109年4月19日下午2時19分許至3時17分許,陸續匯款2萬元6筆、1萬5000元2筆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31 林儷玲 (告訴人) 109年4月14日至15日 告訴人經由臉書投資頁面資訊,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林媛媛、萬名德之人,該暱稱萬名德之人陸續向告訴人訛稱因為投資jianwei平台有獲利,要提領獲利須另支付傭金、保證金等費用云云,藉故使告訴人均無法兌領款項。 告訴人於109年4月14日晚上11時17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匯款1000元至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32 柯智凱 (告訴人) 109年4月14日至4月26日 告訴人加入名為維新金融理財之網站會員,由某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文恆老師之人陸續向告訴人訛稱選取網站投資方案,將資金存入網頁電子錢包,依照老師指導報牌投注網頁上遊戲,就能獲利4、5倍云云。 告訴人自109年4月21日下午5時11分起至同年4月26日下午2時7分許,陸續透過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以及到超商代碼繳費之方式,儲值26次共50萬元至右列所示之26組虛擬帳號及繳費代碼,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CCAZ000000000000 33 陳乃嘉 (告訴人) 109年4月15日至4月24日 告訴人自臉書社團「新莊人樹林人迴龍人找工作」覓得輕鬆賺錢廣告1則,並藉此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宇珊Shan之人,該暱稱宇珊Shan之人便向告訴人訛稱加入某投資網站,並儲值至平台,每日依照「Dreamer、Erica、Ivan」群組指示跟單投資即可獲利云云,然告訴人雖平台帳面上有獲利,但匯入平台內之金錢均無法領回。 告訴人於109年4月24日陸續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分別自其上海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2萬元、3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玉山銀行帳戶匯款1萬7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34 陳孟芬 (告訴人) 109年4月20日至5月2日 告訴人自社群軟體omi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ALLEN、Ainfxgroups,之人,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向告訴人訛稱,自己投資外匯基金賺很多錢,會介紹客服人員帶告訴人使用ainex.com獲利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4月27日晚上9時許,匯款3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35 邱瀚陞 (告訴人) 109年4月20日至5月26日 告訴人透過鑫鑫全球金融網站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z之人,該LINE暱稱Z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告訴人將資金投入後半小時,會有40至50%獲利,惟嗣均無會立匯入且向告訴人稱因告訴人帳戶導致損失,需另外匯款賠償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5月25日下午5時55分許至5月26日晚上6時33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陸續匯款3萬元、3萬元、2萬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36 邱鈞逸 (告訴人) 109年4月25日 告訴人經由臉書社團加入「威鑫」網路平台,並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魔術手-Jack之人,該暱稱魔術手-Jack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如跟著投注平台內遊戲,就可以保證獲利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4月25日晚上11時40分至41分許,陸續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分別自其郵局帳戶匯款2萬元、1萬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37 洪偉軒 (告訴人) 109年4月27日至5月7日 告訴人透過社群軟體探探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CHEN GIGI之人,該探探暱稱CHEN GIGI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加入maxgolden平台,可透過買賣虛擬貨幣獲利,初並詐作告訴人均有獲利,嗣告訴人投入更多資金,即無法繼續操作。 告訴人自109年4月27日下午2時41分許至5月8日晚上11時許,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匯款功能,陸續匯款1000元、1000元、5萬元、5萬元、 5萬元、5萬元、2萬8000元、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38 江詠婷 (告訴人) 109年4月29日至5月1日 告訴人透過instagram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萱兒之人,該LINE暱稱萱兒之人向告訴人訛稱可購過趨勢中心平台投資獲利,但須經過2個階段,並另支付傭金才能提領獲利云云。 告訴人於109年4月29日晚上8時51分許,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匯款1萬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39 謝咏樺 (告訴人) 109年5月6日至5月15日 告訴人經由instagram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M小本起手勢、吳啟任、泰源水電阿義之人,上開人等陸續向告訴人訛稱,可以透過bitto金融科技平台投資獲利,但要儲值一定金額才能代操獲利 ,嗣又向告訴人稱儲值金額太低 ,懷疑可能是在洗錢,需要在儲值云云。 告訴人自109年5月6日下午2時2分許至5月18日,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陸續匯款3000元、2萬3000元、7萬411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40 周冠宏 (告訴人) 109年5月28日至6月2日 告訴人經由社群軟體skout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李冰冰、ericchang之人,上開人等向告訴人訛稱可以透過永麟科技投顧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告訴人自109年5月28日晚上7時22分操作網路銀行匯款功能,匯款1000元至右列虛擬帳號,嗣經撥付至系爭帳戶中並遭轉出殆盡。 000-00000000000000 41 邱彥祖 (被害人) 於109年3月5日15時許 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李雅焮」與邱彥祖加為好友後聯絡,佯稱邱彥祖若加入碩達國際之投資網站,可指導於該網站投資下注比特幣,獲利再以6、4分拆帳云云,復於109年3月6日14時50分許,佯稱投資獲利3萬6,000元,需將交付獲利之4成款項,否則將提出告訴云云。 被害人於109年3月10日18時43分許,匯款1萬4,400元至右列代收店商之虛擬帳戶內,再撥款至本案帳戶。 000-00000000000000 42 陳慈茵 (被害人) 109年4月27、28日 以網路假投資之詐騙方式。 被害人於109年5月19日16時23分許,匯款1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000-00000000000000 43 張家齊 (告訴人) 109年5月9日 以網路假投資之詐騙方式。 被害人於109年5月28日20時27分、40分許,匯款5萬元、5萬元至右列虛擬帳戶內 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附表二: 支付損害賠償之內容 1、被告願於民國(下同)110 年9 月14日前支付告訴人吳佩琪新臺幣(下同)參仟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吳佩琪所指定中華郵政土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吳佩琪)之帳戶。 2、被告願支付告訴人邱鈞逸壹萬伍仟元,支付方式如下:分三期,自110 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邱鈞逸所指定中華郵政潭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邱鈞逸) 之帳戶。 3、被告願支付告訴人張湲婕參萬元,支付方式如下:分三期 ,自110 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張湲婕所指定中國信託淡水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戶名:張湲婕) 之帳戶。 4、被告願支付告訴人戴元隆陸萬貳仟肆佰元,支付方式如下:分六期,自110 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壹萬零肆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戴元隆所指定永豐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戴元隆)之帳戶 。 5、被告願於110 年9 月14日前支付告訴人林儷玲壹仟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林儷玲所指定中國信託銀行土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林儷玲)之帳戶。 6、被告願支付告訴人李沂軒肆萬陸仟捌佰柒拾陸元,支付方式如下:分三期,自110 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壹萬伍仟陸佰貳拾陸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李沂軒所指定中華郵政竹北光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李沂軒)之帳戶。 7、被告願於110 年9 月14日前支付被害人吳品勳壹仟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吳品勳所指定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戶名:吳品勳)之帳戶。 8、被告願於110 年10月10日前支付告訴人陳雅婷壹萬伍仟貳佰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陳雅婷所指定中華郵政桃園成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陳雅婷)之帳戶。 9、被告願於110 年10月10日前支付告訴人王士庭壹萬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王士庭所指定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戶名:王士庭)之帳戶。 、被告願於110 年10月10日前支付被害人林佑臻壹萬貳仟貳佰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林佑臻所指定合作金庫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戶名:張雯茹)之帳戶 。 、被告願支付告訴人邱瀚陞參萬貳仟元,支付方式如下:分三期,自110 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壹萬壹仟元,末期支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所指定台新銀行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戶名:邱瀚陞 )之帳戶。 、被告願於110 年9 月14日前支付被害人朱一真伍仟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朱一真所指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朱一真) 之帳戶。 、被告願於110 年9 月14日前支付告訴人周冠宏壹仟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指定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戶名:周冠宏)之帳戶。 、被告願支付告訴人謝咏樺肆萬元,支付方式如下:分四期 ,自110 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謝咏樺所指定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00(戶名:謝咏樺)之帳戶。 、被告願支付被害人張瑞恩貳萬元,支付方式如下:分兩期 ,自110 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張瑞恩所指定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戶名:張瑞恩) 之帳戶。 、被告願於110 年9 月14日前支付告訴人蔡建逢伍仟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所指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戶名:蔡建逢) 之帳戶。 、被告願支付告訴人賴佳政貳萬貳仟元,支付方式如下:分兩期,自110 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壹萬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賴佳政所指定永豐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戶名:賴佳政) 之帳戶。 、被告願支付被害人林禮帆陸萬元,支付方式如下:分五期 ,自110 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壹萬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林禮帆所指定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戶名:林禮帆) 之帳戶。 、被告願支付告訴人洪偉軒拾貳萬元,支付方式如下:分十二期,自110 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洪偉軒所指定永豐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戶名:洪偉軒) 之帳戶。 、被告願於110 年10月14日前支付告訴人吳瑞旗壹萬零肆佰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吳瑞旗所指定永豐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0(戶名:吳瑞旗)之帳戶。 、被告願支付告訴人邱易賢捌萬元,支付方式如下:分八期 ,自110 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邱易賢所指定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00(戶名:邱易賢)之帳戶。 、被告願於110 年9 月14日前支付被害人邱彥祖伍仟柒佰元 ,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所指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戶名:邱彥祖) 之帳戶。 、被告願於110 年9 月14日支付告訴人江詠婷伍仟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江詠婷所指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戶名:江詠婷) 之帳戶。 、被告願支付告訴人柯智凱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支付方式如下:分三期,自民國(下同)110 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柯智凱所指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柯智凱)之帳戶。 、被告願支付告訴人黃榮輝陸萬元,支付方式如下:分二期 ,自110 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參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所指定國泰世華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戶名:黃榮輝) 之帳戶。 、被告願支付告訴人廖名盛肆萬零玖佰陸拾元,支付方式如下:自110 年11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壹萬零貳佰肆拾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廖名盛所指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廖名盛)之帳戶。 、被告願於110 年10月19日前支付告訴人林苡潼壹仟貳佰元 ,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林苡潼所指定台新銀行後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林苡潼)之帳戶。 、被告願於110 年10月22日前支付告訴人李郁琦壹萬零伍佰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李郁琦所指定士林蘭雅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李郁琦)之帳戶。 、被告願於110 年10月19日前支付告訴人謝沛霓肆仟元,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謝沛霓所指定台新銀行基隆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謝沛霓)之帳戶。 、被告願支付告訴人廖安蕎貳萬元(被告已於111年3月3日匯款至告訴人廖安蕎所指定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而履行完畢)。 、被告願支付告訴人張家齊壹萬元,支付方式如下:自110 年9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告訴人張家齊所指定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 :張家齊)之帳戶。 、被告願支付被害人陳慈茵肆仟肆佰元,支付方式如下:自110年9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支付貳仟貳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由被告匯款至被害人陳慈茵所指定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戶名:陳慈茵)之帳戶。